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开展中央电力企业应急预案备案工作的通知
- 制定机关: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已撤销)
- 发文字号:办安全函〔2011〕23号
- 公布年份:2011.01.25
- 施行日期:2011.01.25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部门工作文件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开展中央电力企业应急预案备案工作的通知
(办安全函[2011]23号)
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华能、大唐、华电、国电、中电投集团公司,电力顾问、水电顾问、水电建设集、葛洲坝集团公司,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国华电力公司,国家开发投资公司,广东核电集团公司,华润电力控股有限公司:
为加强电力企业应急预案管理,规范开展电力企业应急预案备案工作,按照《电力企业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电监安全〔2009〕61号)相关要求,请各单位于4月30日前将本单位(集团公司或总部级)相关应急预案报我会备案。
各单位应急预案报备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纸质,盖单位章);
2、应急预案评审意见(纸质,有评审意见及专家签字);
3、应急预案文本目录(纸质);
4、应急预案电子文档(光盘载体)。
请各单位高度重视应急预案备案工作,明确责任,抓好落实,确保备案工作按时完成。请各单位指定一名应急预案备案工作联系人,并将联系方式(单位、职务、电话等)于1月31日前报我局。
我会将对各单位报备预案进行审查,对审查通过的应急预案给予备案并出具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审查未通过的应急预案不予备案,我会将向报备单位作出书面说明。
联系人:电监会安全监管局 毕超;
地址及邮编:北京市西城区西长安街86号806;
联系电话:66597442,13811536821;
电子邮件:bichao@serc.gov***。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