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应急预案》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应急预案》的通知
(汇综发[2012]124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于2012年8月1日起在全国正式实施。为有效应对突发事件,确保企业、银行顺利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现就相关应急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总局)针对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无法正常登录等突发问题,制定了《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应急预案》(详见附件,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应当在本通知发布后10个工作日内,按照应急预案要求将应急联系人和联系电话上报总局备案,指导辖内外汇局确定应急联系人和联系电话,并向辖内银行和企业公布。 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立即转发辖内支局。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总局反馈。
联系电话:(010)68519113(业务)68402388(技术)
特此通知。
附件: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应急预案
2012年7月31日
附件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应急顶案
为有效预防和应对货物贸易外汇管理突发事件,确保银行、企业及时、顺利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保证货物贸易外汇监管平稳、有序实施,依据《外汇管理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汇发[2005]48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外汇管理突发事件信息处理办法》(汇综发[2009]140号)及货物贸易外汇管理相关法规,制定本预案。 应急预案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国范围或局部地区的外汇局、外汇指定银行或进出口企业无法正常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以下简称“监测系统”)实施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或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等突发问题的应对工作。 应急工作的职责分工
总局经常司和监测中心司长(主任)直接领导、分管司领导协助,由经常司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处和监测中心负责监测系统运行维护处室的正式人员具体实施监测系统突发问题应急工作。相关工作包括:确定联系人和联系电话,及时记录和报告监测系统突发问题;评估监测系统修复时间;抓紧时间修复监测系统突发问题;发布应急通知或正式文件启动应急预案;发布通知恢复正常业务;组织实施应急后续清理工作。总局应急工作联系人和联系电话见《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做好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应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12]123号)附件。
分局及各级支局负责货物贸易外汇管理以及技术支持的部门具体承担辖内监测系统应急工作。各分局应及时确定应急联系人和联系电话,上报总局备案;分局指导辖内中心支局和支局确定相应联系人和联系电话,逐级上报向分局备案。具体工作包括:及时反馈监测系统突发情况;根据总局通知或文件,指导辖内银行、企业在应急期间按照应急预案办理收支业务;应急状态终止后,指导辖内银行、企业及时完成应急期间业务的后续工作,必要时进行核查。 应急预案启动和终止
(一)报告系统突发问题
各级外汇局发现或经企业、银行反馈监测系统突发问题,应立即告知本局应急联系人;应急联系人记录并核实情况后,应立即通过联系电话逐级上报至总局经常司和监测中心。
总局经常司或监测中心人员发现系统突发问题或收到反映问题电话后,应立即核实情况,并报告总局值班室和综合司、经常司、监测中心领导;相关司(中心)分报主管局领导,综合司报告局长。
(二)评估问题程度和应急响应情况
总局监测中心应立即组织评估判断突发问题影响程度和系统恢复正常所需时间,着手排查问题、尽快修复;确定需要启动应急预案的,按如下程序发布紧急通知。
(三)通知启动预案
1、经监测中心评估和紧急排查修复,监测系统超过1小时不能排除故障、恢复正常的,由监测中心直接发布紧急通知,启动应急预案。
具体发布方式为:在监测系统发生故障、应用服务平台和应急信息发布平台运行正常的情况下,通过应用服务平台和应急信息发布平台通知启动应急预案;在应用服务平台发生故障、但应急信息发布平台运行正常的情况下,通过应急信息发布平台通知启动应急预案。该通知需在相应发布平台上保留至系统恢复正常,并打印备查。
紧急通知发布后,监测中心应及时通知综合司、经常司,并向局值班室上报有关书面报告和启动应急预案紧急通知的打印件,抄送综合司、经常司。相关司(中心)分别报告主管局领导,综合司报告局长。
2、若应用服务平台和应急信息发布平台均发生故障的,按照以下流程办理:
(1)监测中心应立即将有关故障情况报告综合司,并同时通知局值班室、经常司。
(2)综合司牵头协调,由局领导或局突发事件应急小组会议研究决定印发通知(纸质文件)启动应急预案,并通知监测中心、经常司。
(3)经常司将启动时间填写入事先已印好的启动应急预案纸质发文,按“特急”文件流转程序下发;总局应急小组成员及相关司人员应急准备到位,随时解答和处理业务问题。
(4)在通知(纸质文件)印发后,经常司应立即将通知的纸质文件和电子版送综合司,由综合司通过外汇局政府网站发布。需要其他渠道发布的,由经常司会同相关司发布通知启动应急预案。
(四)修复系统
总局监测中心应积极组织协调,抓紧时间处理相关问题,尽早恢复监测系统正常运行。
(五)应急预案终止
1、监测系统恢复正常后,由监测中心直接在应用服务平台和应急信息发布平台发布通知,终止应急措施,恢复正常业务流程,并撤销应急预案启动通知。该通知在相应发布平台上至少保留48小时,并打印备查。
2、终止通知发布后,监测中心应及时通知综合司、经常司,并向局值班室上报有关书面报告和终止应急预案通知的打印件,抄送综合司、经常司。相关司(中心)分别报告主管局领导,综合司报告局长。 应急措施
监测系统超过1小时不能恢复正常的,总局发出紧急通知后,企业、银行、外汇局按照如下要求办理业务:
(一)企业到银行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时,应主动将自身的名录和分类状况告知银行柜台业务人员,并按照分类管理政策提交相关单证;须凭外汇局《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办理的业务,企业应当事前到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办理《登记表》。应急期间,企业可暂停企业报告业务(辅导期企业报告除外)。
(二)银行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时,柜台人员应主动询问企业名录和分类状况,并按照分类管理政策审查企业提交的单证;涉及《登记表》业务的,手工签注纸质《登记表》。对于B类企业货物贸易外汇收支,银行在应急期间暂停电子数据核查。
银行应建立应急期间货物贸易外汇收支台账,记录相关企业名称、组织机构代码,经企业经办人员签字确认的企业名录和分类状况,相关业务涉及的收支金额、单证号码、申报单号码,使用《登记表》的,还应包括登记表号码。
(三)外汇局按照法规规定,为企业办理名录登记业务,补充档案信息并留存相关纸质文件;认真审查企业提交单证,并向其签发纸质《登记表》。应急期间,外汇局暂停为企业现场办理企业报告业务(辅导期企业报告除外),并可暂停非现场监测、现场核查、分类管理以及核定B类企业电子数据核查额度等工作。 系统恢复正常后的后续工作
(一)监测系统恢复正常后,企业、银行、外汇局按照如下要求进行相关业务后续工作:
1、企业应当及时将应急期间须报告未报告的相关业务补充进行报告。
2、银行应当在系统恢复正常后48小时内,完成以下工作:
(1)查询系统信息、核对应急期间业务台账,发现企业没有如实说明名录和分类状态的,立即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告;
(2)根据应急期间业务台账,补充签注相应《登记表》,并相应补充核注B类企业的可收汇金额和可付汇金额。
3、外汇局应在监测系统恢复正常后48小时内,根据应急期间办理的名录登记、档案补录、《登记表》签发等业务的纸质文件,将相关信息补录入监测系统,并在监测系统中执行相关登记、签发操作。
对于辖内银行报告的应急期间没有如实说明情况的企业,外汇局应当及时进行现场核查。
(二)经常司上报应急预案执行情况报告
应急预案停止执行后5个工作日内,相关分局应及时向经常司上报《应急预案》执行情况报告,经常司汇总后会签监测中心等相关司,按程序上报局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