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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制定救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制定救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民函[2002]63号 2002年4月19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救灾应急预案是应对突发灾害的工作制度和行动方案。科学合理的救灾应急预案能够优化救灾资源配置,提高救灾行动效率,最大限度减轻灾害损失。自2000年5月,民政部在安徽召开“全国救灾应急预案工作会议”以来,各地救灾应急预案制定工作取得了很大进展。为进一步推进救灾应急预案制定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制定救灾应急预案的重要意义
  制定救灾应急预案是提高灾害应急反应能力,建立自然灾害紧急救助体制的客观需要,是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明确救灾责任;落实救灾职责的重要手段,也是促进建立和完善救灾法规体系的有效措施。各地要充分认识制定救灾应急预案的重要意义,通过制定救灾应急预案,进一步提高救灾工作科学化管理水平,切实保障灾民利益,保障灾区社会稳定。
  二、救灾应急预案要突出救灾工作的重点
  制定救灾应急预案的目的是保证救灾工作的有序开展和各项救灾措施的落实。预案重点要突出紧急状态下灾民转移安置和生活安排,制定好警报发布、动员号召、转移路线、安置地点、安全保障、生活安排、物资调集、分配供应、医疗救护等各个环节的应急行动方案。围绕这一重点,规范和明确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救灾职责,建立起快速反应和综合协调的机制,进行救灾准备和资源评估,确定启动条件、启动规模、运作方式、应急反应行动步骤等,切实提高紧急救助水平,保障灾区群众基本生活。
  三、要注重救灾应急预案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制定预案要认真分析研究本地灾害的发生规律和发展趋势,要邀请有关专家和基层工作者对预案进行全面论证和认真权衡,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使预案科学合理,便于操作。制定预案过程中要注意上下级预案的协调和已有相关预案的衔接,做到职能不交叉,工作不疏漏,相互有配合,使预案能够付诸实施并达到预期目的。
  四、要注重救灾应急预案的宣传、演练和修订
  预案形成后,要在组织上、物资上认真安排,在思想上和行动上做到常备不懈。要积极宣传预案,使通过预案明确的救灾职责和程序深入人心,落到实处。各地要定期组织救灾应急预案的模拟演练和实际演练,通过营造声势,扩大影响,既可达到宣传目的,又可通过演练查找问题,总结经验,对预案进行及时修订和完善。 、
  五、加强对制定救灾应急预案工作的组织领导
  民政部门承担着抗灾救灾综合协调职能,是制定救灾应急预案的牵头单位。在开展这项工作过程中,各级民政部门要向当地政府领导及时汇报,争取重视,要积极协调,加强部门间合作,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抽调专门力量,全力以赴解决工作中的难点问题。省级预案必须在今年汛期前形成初稿,年内以政府名义颁布实施。省级民政部门同时还应对地县制定救灾应急预案工作进行指导、督促和检查。
  各地要将制定救灾应急预案的工作进展情况及时上报民政部。
  附:
  救灾应急预案参考格式
  一、总则
  1.制定预案的目的
  2.应急预案的工作原则
  3.预案适用的范围
  二、预案启动的条件和方式
  1.不同自然灾害种类的区别对待
  2.预案启动的条件
  3.预案启动的方式
  4.应急反应的规模
  三、应急反应机构
  1.应急指挥机构的人员组成
  2.应急指挥机构的职责
  3.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的设置和职责
  4.解放军和武警部队的协调和参与
  5.其他必要的机构人员组成及职责
  四、救灾的准备
  1.紧急救援队伍的人员、装备情况
  2.紧急救援物资的储备和分布情况
  3.灾害预警的机构和方式
  4.其他各项保障资源情况
  五、应急反应和行动
  1.灾情的搜集、评估与报告
  2.人员搜索和救援
  (1)搜救队伍的行动
  (2)自救、互救的发动
  (3)医疗救治的施行
  (4)外界支援的接口
  3.转移安置的组织实施
  (1)紧急救援队伍的调动
  (2)转移路线和安置地点
  (3)对灾区群众的宣传动员
  (4)组织实施
  (5)安置点的物资供应、卫生防疫和安全保障
  4.灾区紧急救援的动员和支持
  (1)灾区需求的评估和确定
  (2)各种救灾资源的筹措
  (3)救灾物资的调集和运输
  (4)救灾物资的发放管理
  (5)社会捐赠的发动和管理
  5.救灾保障措施
  (1)交通
  (2)通信
  (3)社会治安
  (4)其他
  6.工作的协调和新闻宣传
  7.次生灾害的预防和处置
  六、附则
  宣传教育和训练演习
  编制、修订和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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