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同意核与辐射事故应急现场监督实施程序的函
- 制定机关: 环境保护部(已撤销)
- 发文字号:环办函〔2015〕1361号
- 公布年份:2015.08.25
- 施行日期:2015.08.25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部门规范性文件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同意核与辐射事故应急现场监督实施程序的函
(环办函[2015]1361号)
环境保护部各地区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
各地区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报送的核与辐射事故应急现场监督实施程序收悉(以下简称实施程序)。依据《环境保护部(国家核安全局)核事故应急预案》和《环境保护部(国家核安全局)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相关要求,经审评,同意各地区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按所报送的实施程序开展核与辐射事故期间的应急现场监督和应急响应,并请做好以下工作:
结合行政区内监管实际,加强应急值守,做好设备维护,保障信息畅通。一旦发生紧急情况或突发事故,要按照应急预案和实施程序,确保及时响应、科学应对。 统筹加强应急监测能力建设,做好事故期间个人防护工作。建立健全与行政区内应急监测后援力量和技术支持单位的联动机制,有效履行应急监测相关职责。 持续改进应急准备与响应工作,加强应急演练与培训,做好经验反馈。依据我部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相关要求,定期修订完善实施程序。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5年8月25日
2015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