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区航标应急反应管理办法
- 制定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 发文字号:海航测〔2010〕12号
- 公布年份:2010.01.08
- 施行日期:2010.01.08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部门规范性文件
海区航标应急反应管理办法
(海航测[2010]12号 2010年1月8日)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以下简称“中国海事局”)负责全国海区航标应急反应的管理、组织和协调工作;
(二)天津、上海、广东、海南海事局(以下简称“海区局”)分别负责北方、东海、南海、海南海区航标应急反应的指挥、监督、协调及应急设标的审核工作;
(三)各当地海事局分别负责辖区内航标应急反应信息的收集、通报、协调等工作,并为航标应急反应提供必要的协助;
(四)各辖区航标处分别负责本辖区内航标应急反应的具体实施工作。 航标应急反应活动应遵守国家有关的航标和水上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执行有关的技术规范、标准和规定。 海区局应制订航标应急反应实施细则,形成完善的航标应急反应运作机制,确保航标应急反应活动的顺畅运行。辖区航标处应制订航标应急反应预案明确各级应急岗位职责、启动/中止/结束应急反应预案的程序、具体反应步骤(包括程序、流程图、时限),并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报备海区局。 海区局应建立应急反应值班制度,确保24小时值班电话的畅通。辖区航标处应建立24小时调度值班及航标船值班制度。航标值班船在接到应急反应指令后30分钟内具备开航条件。海区局、辖区航标处应向社会和相关单位公布应急值班电话。 应急资源的配置
海区局、辖区航标处应配置应急反应资源,保证航标应急反应活动中工作人员能及时到位、船舶车辆能及时出动,并能及时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援、后勤保障。海区局应根据海区的实际情况,遵循“合理配布,科学规划”的基本原则,编制海区应急反应资源的配置方案,应急反应资源包括:
(一)通信设备
各级航标管理机关应配备相应的有效的通讯设备,建立完善的通讯及数据传输系统。要确保各类通讯设备处于良好使用状态,保证能及时准确通报信息。
(二)交通工具
海区局、辖区航标处应配备适量的专用交通工具,用于航标应急反应活动。
(三)航标设备和器材
辖区航标处应在航标站、航标保养基地、航标船配备各适量的并处于良好状态的各类航标设备、器材,确保能满足本辖区内航标应急反应的需要。 辖区航标处以及下属航标站是航标应急反应信息来源的接收单位。航标应急反应信息来源包括:
(一)中国海事局、海区局的指令;
(二)当地海事部门的通报;
(三)当地人民政府的通报;
(四)引航、船舶等港航单位的报告;
(五)其他信息渠道。 根据应急反应的需要,当地海事部门及时向辖区航标处提供所需的应急反应信息:
(一)基本信息,包括船舶的国籍、名称、船型、吨位、尺寸、装载情况等;
(二)事故信息,包括位置及报警时间、船舶沉没时间、沉船位置、船艏向、水中姿态等;障碍物未露出水面的,应提供水下探测位置;
(三)环境信息,包括当前的风速、风向、能见度、海水流向、流速、水深、潮流、海底地貌、已(疑)存障碍物情况等;
(四)其他有助于航标应急反应活动的据报信息。 信息处理和应急反应预案的启动
辖区航标处接到航标应急反应信息通报后,应尽快在当地海事部门的协助下核实信息的准确性,收集评估有关信息。属于以下情况的,立即启动航标应急反应预案:
(一)中国海事局、海区局下达的航标应急反应任务;
(二)当地海事局或其他信息来源反映在重点水域发现沉船等碍航物,严重影响船舶航行安全,而其所有人或者使用人、管理人不能自行设置而委托设标时;
(三)当地海事局或其他信息来源反映发现重要航标失常,严重影响船舶进出港和航行安全,需要紧急恢复的;
(四)当地海事局、地方人民政府要求参与清污、搜救、警戒等应急任务的;辖区航标处应急反应预案启动、中止、结束由应急反应领导或其指定负责人宣布,预案启动、中止、结束前以及特殊情况下应立即报告海区局并通报相关部门。 航标应急恢复
(一)辖区航标处应了解航标的失常状况,附近水域的水文、气象资料;
(二)辖区航标处应制订应急恢复方案并组织实施;
(三)辖区航标处应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应急抢修。 应急设标
(一)辖区航标处应了解沉船等碍航物的类型、状况、较准确的位置,附近水域的水文、气象资料。
(二)辖区航标处应在征询当地海事局意见的基础上制订应急设标方案(包括标志的位置、种类、特征等),并立即组织实施应急设标工作,同时将应急设标方案报海区局。
(三)海区局接到应急设标方案后,应立即进行审核,并于30分钟内将审核意见反馈辖区航标处。 其它应急任务:
(一)辖区航标处应了解应急任务的详细内容,执行任务水域的水文、气象资料;
(二)辖区航标处应制订应急任务实施计划,并报备海区局;
(三)海区局、辖区航标处应做好各方面的协调工作。 当地海事局应负责航标应急反应活动水域的警戒巡逻,并协助提供应急反应活动所需的船舶、码头等设施设备,或以下情况,当地海事局应协助提供或/利用所需的船舶、码头等设施、设备:
(一)受时间、地点、设施设备配备情况等条件所限,无法在短时间内迅速开展应急反应活动;
(二)进行应急反应活动所需;
(三)其他特殊情况。 辖区航标处的资源不足以应付航标应急反应活动时,应及时向海区局报告,请求支援,必要时可利用社会资源。 辖区航标处在应急反应活动过程中,应及时向海区局等有关部门通报应急反应活动进展情况。 海区局、辖区航标处在航标应急设标过程中,应根据《海区航标设置管理办法》、《海区航标动态通报管理办法》的规定及时办理设置审批和发布航标动态。 各级航标管理机关在应急反应过程中,应做好相关的记录,条件允许时进行照片拍摄、摄像等工作。 辖区航标处应根据有关规定及时做好跟踪、维护、调整等善后事宜。 当地海事局应协助辖区航标处追索应急设标、清污等费用。 海区局必须建立航标应急反应的监督、检查制度,以保证航标应急反应活动的有效实施。中国海事局认为必要时,可派员监督抽查各单位的航标应急反应执行情况。 辖区航标处应按照本单位航标应急反应预案,每半年至少举行一次航标应急反应演习,并做好记录。演习方式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演习结束后,辖区航标处应将演习的具体情况报备海区局,抄送有关部门。 海区局和辖区航标处应对年度航标应急反应活动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和归档,不断改进和完善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并随年度工作总结上报中国海事局。 各单位应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认真履行其职责,中国海事局将对安全、及时、有效完成航标应急反应活动的单位、部门和个人,给予表彰或奖励。
对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未能及时完成航标应急反应任务的单位、部门和个人,中国海事局将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造成严重不良后果和影响的,追究责任,给予处分。 在航标应急反应过程中要严格执行船舶作业、人员安全作业等相关规定,确保设备、人员安全。 名词解释
“航标应急反应活动”包括航标应急恢复、应急设标、应急任务。
“航标应急恢复”是指特殊情况下需要紧急抢修失常航标的行为。
“应急设标”是指由于海上突发事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需要紧急设置标志的行为。
“应急任务”是指清污、搜救、警戒等需要航标管理队伍快速反应的行为。 本办法由中国海事局负责解释。 本办法由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海区航标应急反应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