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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通知 失效

中国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通知
(保监厅发〔2015〕54号)


机关各部门,各保监局,培训中心,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保险学会,中国精算师协会,中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保险信息技术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各保险集团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精神,进一步提高保险业参与灾害救助、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和水平,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应急管理工作。应急管理工作是防范化解行业风险、充分发挥保险功能作用的重要环节。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做好应急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严格落实《保险业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规定》(保监会令2003年第3号)、《关于加强保险业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通知》(保监发〔2011〕45号)等相关制度要求,增强应急管理工作敏感度,着力完善相关制度机制,切实提高应急响应能力。
  二、及时更新应急制度、预案。各单位要结合保险业应急管理工作当前面临的新形势、新问题,及时对本辖区、本单位的应急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进行修订更新,吸收经验教训、补强薄弱环节,明确应急管理职责分工、机制流程和处置措施,提高应急管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水平。请各单位对现有的应急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开展一次全面清理,进行必要的修改、补充和完善,并于2015年8月20日之前填写《应急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报备单》(附件1)、将最新的应急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报送中国保监会备案。今后对应急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进行修订更新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保监会报备。
  三、认真做好应急值守安排。各单位应指定1至2名相对稳定的应急管理联系人,并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值守制度,做好节假日及重大突发事件期间的值班安排,保证应急通讯渠道24小时畅通。请各单位于2015年8月10日之前指定本单位的应急管理联系人,填写《应急管理联系人报备单》(附件2)并报送中国保监会备案。今后应急管理联系人发生变更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保监会报备。
  四、严格落实应急报告制度。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初报、续报、结案报”的相关规定,于知悉突发事件后2个小时内向中国保监会报送初报,于72小时内报送续报,重大突发事件实行日报制度,并于处置完成后15个工作日内报送结案报告。各单位报送应急报告应采取规范的形式和渠道,并填写《重大突发事件应急报告单》(附件3)。其中,初报应包含事件的时间、地点、涉事人员与单位、造成的后果与影响、已采取及下一步处置措施等内容。续报在完善和细化上述信息的基础上,还应包括事件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险承保与估损情况等内容。结案报告在完整陈述事件发生与处置情况的同时,还应包括对处置工作的总结与反思、下一步工作举措等内容。
  五、加强应急管理能力建设。各单位要积极参加中国保监会组织的应急管理工作培训,并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的应急管理培训规划,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增强突发事件监测防范和应对处置能力。同时,要注重加强与相关政府部门的沟通配合,确保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高效有序。
  附件:1.应急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报备单
  2.应急管理联系人报备单
  3.重大突发事件应急报告单
中国保监会办公厅
2015年7月27日

  附件1
  应急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报备单
  报备单位:        报备时间:
  报备联系人:       联系电话:

应急管理制度

序号

名称

修订时间

1

 

 

2

 

 

3

 

 

4

 

 

5

 

 

应急预案

序号

名称

修订时间

1

 

 

2

 

 

3

 

 

4

 

 

5

 

 


  注:应急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以附件形式附后。
  附件2
  应急管理联系人报备单
  报备单位(加盖公章):                报备时间:   年  月  日
 

姓 名

职 务

电 话

传 真

邮 箱

日常联系

联系人一

     

联系人二

     

24小时应急通讯

   

 

 


  附件3
  重大突发事件应急报告单
  报告单位:                报告时间:  年 月 日 时

事件类别

□自然灾害

□意外事故

□信息安全

□群体性事件

□其他

报告类别

□初 报

□续 保(第 次

□结案报

 

报告标题

 

报告正文

(可以附件形式附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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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 机

 

传真号码

 

审 签

签发人

 

公 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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