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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管理规定》的决定(2018)

  •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21号
  • 公布年份:2018.09.27
  • 施行日期:2018.09.27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部门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
(2018年第21号)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管理规定〉的决定》已于2018年9月21日第15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交通运输部部长 李小鹏
2018年9月27日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管理规定》的决定

  交通运输部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4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十一条第一款中的“并报海事管理机构批准” 修改为“并报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二、将第三十二条中的“违反本规定,船舶未制定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预案,或者应急预案未报海事管理机构批准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修改为“违反本规定,船舶未制定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预案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应急预案未报海事管理机构备案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