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峡水库135米蓄水及运行期间重大水污染事件应急调查处理规定
三峡水库135米蓄水及运行期间
重大水污染事件应急调查处理规定
为了进一步落实水利部《重大水污染事件报告暂行办法》,完善三峡水库135米蓄水及运行期间重大水污染事件(以下简称“重大水污染事件”)应急调查处理机制,满足水库水质保护的需要,特作如下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三峡水库135米蓄水和运行期间涉及的库区及其上游长江干流和主要支流河段重大水污染事件的应急调查处理。
由长江委负责水文观测的河道内发生的重大水污染事件,由长江委负责应急调查处理。其它河道内发生的重大水污染事件,按照水利部《重大水污染事件报告暂行办法》,由地方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水利部,同时抄报长江委,长江委可根据水利部的授权进行应急调查处理。 长江委负责重大水污染事件应急调查处理工作的领导。
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局(以下简称“水资源保护局”)负责重大水污染事件应急调查处理工作的组织实施。
长江流域水环境监测中心、长江委水文局负责管辖范围内的重大水污染事件的应急水质监测和初步调查。 长江委所属水文等基层单位如发现发生在本单位管辖河段、工作现场或驻守地附近的重大水污染事件,应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应组织初步核查,在核实后立即用电话报水文局和水资源保护局,并按“报告办法”上报。在监测、调查人员未到达现场前,继续监视事件的发展,并及时报告。 水资源保护局接到重大水污染事件报告或从其他途径获取此类信息后,应立即进行核实,经核实确认后,及时上报长江委。 水资源保护局对报告的事件进行初步分析判断后,应在30分钟内商水文局向长江流域水环境监测中心或基层水质监测单位下达应急水质监测和初步调查通知,同时派出水资源保护监察人员前往现场进行调查。
在紧急情况下,水资源保护局应当直接向基层水文水资源局下达应急水质监测和初步调查通知,同时抄送水文局。 应急水质监测和初步调查通知应采用电话、明传电报、传真等快捷方式。
应急水质监测通知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监测范围;
(二)监测因子;
(三)监测时间;
(四)监测频次。
应急初步调查内容包括:
(一)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过程;
(二)事件发生的原因;
(三)污染特征和源强;
(四)其它。 长江流域水环境监测中心或基层水文水资源局在接到应急水质监测和初步调查通知后,必须在1小时内出发。
各监测单位应充分使用现场监测设备进行监测,现场监测数据立即报水资源保护局;在现场测试的同时采集样品进行试验室分析,样品到实验室后2小时内将初步结果报水资源保护局。
各监测单位应将监测和初步调查结果随时报水资源保护局,有条件的单位应采集并上报现场图像资料。 水资源保护局对事件经初步分析后,应及时进行水污染影响范围的初步预测分析,将分析结果、已采取的措施及需要进一步采取的措施和建议报长江委。
特别紧急的事件,经长江委同意后,水资源保护局可直接上报水利部。 水资源保护局负责应急水质预警预报分析。
水文局负责提供预警分析所需水文资料和必要的水质资料。 水资源保护局应将预警分析结果立即报告长江委,并提出采取措施的意见和建议,同时通报委属有关单位。
对水污染影响不会危及居民饮用水安全的,水资源保护局应安排必要的跟踪监测计划,监控水污染的发展。对水污染会危及下游居民饮用水安全的,长江委或授权水资源保护局向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发出预警通报,提出备用水源建议,并提出水污染控制意见和建议,报告水利部。 水资源保护监察人员一般应在2日内结束重大水污染事件应急调查,提交重大水污染事件调查报告。对情况特别复杂,需要延长调查时间的,最长不能超过4日。
水资源保护局汇总各方面情况后,2日内以正式文件向长江委提交重大水污染事件调查报告。
重大水污染事件调查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发生的时间、地点、过程及影响的范围;
(二)发生的原因;
(三)造成的损失和影响;
(四)采取的措施和效果;
(五)水污染事件中违反水资源保护法规的事实
(六)意见与建议。 对重大水污染事件中违反国家水资源保护法规的责任人和责任单位,长江委或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水法》等法规进行处理。 水资源保护局负责对委属各有关单位“报告办法”和本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水资源保护局应随时向长江委报告需要向社会、新闻媒体公布的有关重大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调查处理的信息资料。 对违反本规定,影响水污染事件应急处理的,长江委将对直接责任人和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水资源保护局、水文局等委属有关单位应根据本规定制订重大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调查处理预案。
2003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