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秦山第二核电厂场内应急计划第三版的复函
- 制定机关: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已撤销)
- 发文字号:国核安函〔2006〕31号
- 公布年份:2006.06.14
- 施行日期:2006.06.14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行政许可批复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秦山第二核电厂场内应急计划第三版的复函
(国核安函〔2006〕31号)
核电秦山联营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报送〈秦山第二核电厂场内应急计划(第三版)〉的函》(核秦安发〔2006〕121号)收悉。经审核,现函复如下:
你公司提交的《秦山第二核电厂场内应急计划(第三版)》符合现场实际情况,内容完整,具有可操作性,基本满足核安全法规的要求。 下一步工作要求
(一)严格按照核安全法规要求,每两年对场内应急计划修订一次,并报国家核安全局复审。
(二)厂址附近3公里处的军用靶场对核电站安全影响问题是一个历史遗留问题。你公司应进一步收集相关资料,为今后做更可靠的计算积累数据。
(三)鉴于反恐形势的需要,你公司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考虑应急计划与保安计划(实物保护计划)的有效衔接问题,使其具有可操作性。
(四)做好运行经验反馈,收集资料,对应急行动水平中的有关参数进行分析,为进一步修订应急行动水平做好技术准备,并鼓励运行人员参与应急计划的修订工作。
二○○六年六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