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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海洋局关于颁发《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溢油应急计划编报和审批程序》的通知 失效

国家海洋局关于颁发《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溢油应急计划编报和审批程序》的通知
(国海管发[1995]63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的环境保护管理工作,有效地控制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的溢油污染,便于海上石油勘探开发作业者编报《溢油应急计划》和海洋主管部门审批《溢油应急计划》,现颁发《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溢油应急计划编报和审批程序》,请遵照执行。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从事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的作业者,应根据海上作业的实际情况,按本程序要求向主管部门报送《溢油应急计划》。在本程序颁布前实施勘探开发的作业者,应根据本程序规定对原有《溢油应急计划》进行修改、补充,使之符合本程序要求,并于本程序颁布后180天内报主管部门审查核准。
                                                      国家海洋局
                                                    一九九五年二月十日
  第一条 为预防和控制溢油污染,减少污染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及其实施办法,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 凡在中国管辖海域从事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的作业者,应在作业前根据勘探开发规模、作业海域的自然环境和资源状况制定溢油应急计划,并报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条 国家海洋局各分局和授权实施管理的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管理机构是负责审批《溢油应急计划》的主管部门。
  第四条 作业者编制的《溢油应急计划》经海洋管理部门批准后生效。
  第五条 作业者编制钻井作业《溢油应急计划》应不少于以下内容:
  (一)序言
  1、制定计划的目的;
  2、海上作业的计划概要;
  3、应急计划负责人和联系人。
  (二)应急联络
  1、应急组织机构表;
  2、应急联络表和通讯联系;
  3、人员职责分工。
  (三)溢油风险分析。对钻井阶段可能产生的井喷及试油等风险进行分析和评估
  1、钻井阶段;
  2、试油阶段。
  (四)溢油事故处理
  1、溢油事故的报告(包括指挥系统的运转);
  2、溢油数量的估计;
  3、海面漂油的监视或预测;
  4、不同溢油类型的处理。
  (五)溢油应急能力
  1、现场应急能力。设备和器材的名称、数量、存放地点和反应时间;
  2、基地应急能力。设备和器材的名称、数量、存放地点和反应时间;
  3、作业者可借用的应急能力。国家或公司名称、地点;设备和器材的名称、数量和估计抵达时间;
  第六条 作业者编制油田《溢油应急计划》应不少于以下内容:
  (一)序言
  1、制订计划的目的;
  2、油田作业情况;
  3、原油性质;
  4、培训和定期演习计划。
  (二)应急联络
  1、应急组织机构;
  2、应急联络表;
  3、人员职责分工;
  4、作业者与主管部门的联络方式。
  (三)溢油风险分析。对油田开发期间可能发生溢油的环节、部位进行分析和评估
  1、井喷;
  2、火灾;
  3、碰撞;
  4、管线破裂;
  5、其他。
  (四)溢油事故的处理
  1、溢油事故的报告
  (1)报告程序;
  (2)报告内容;
  (3)报告要求。
  2、不同溢油类型的处理
  (1)一般说明;
  (2)处理溢油事故的行动准则;
  (3)海面漂油的影响评估;
  (4)海面漂油的监视和预测;
  (5)溢油应急器材的调运和抵达时间;
  (6)处理办法。
  3、应考虑的环境问题。有更有效地处理溢油事故,应考虑以下问题:
  (1)发生溢油后油在海面的性质;
  (2)不同季节油在海面的漂移路径;
  (3)油田附近海区、海岸主要环境保护目标的分布。
  (五)溢油应急能力
  1、化学消油剂。应述明现场数量、存放地点和喷洒器材等;
  2、油回收设施。应述明设备名称、存放地点、数量、回收能力等;
  3、作业者可从油田之外借用的应急力量。应述明拥有者、地点、设备名称、数量和抵达时间等。
  (六)油田附近海域环境资源状况。根据油田《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有关内容,简述油田海区的环境资源状况
  1、油田海区水文气象综述;
  2、生物资源状况;
  3、渔业资源状况;
  4、油田海区环境质量现状。
  第七条 作业者应在钻井作业和油田投产45天前,向主管部门提交由作业者负责人签署的《溢油应急计划》以及申请审查核准的书面报告和联系人姓名、电话。
  第八条 作业者应向主管部门提交申报的《溢油应急计划》(中文版本)及有关材料一式5份。
  第九条 主管部门接到作业者申请审核《溢油应急计划》的书面报告及有关资料后,应尽快对其目录清单和主要部分(第五、六条)进行审查,若可受理,由受理人签署并盖主管部门公章签发回执;若有明显不符,应作说明,作业者应根据主管部门的要求修改后再报。
  第十条 主管部门在审查《溢油应急计划》时,对其中有关人员职责分工、涉及的设备存放等,可根据需要进行现场核查,作业者应予提供方便。如核查发现情况不符,可要求作业者限期更正。
  第十一条 作业者按规定提交的《溢油应急计划》,主管部门应在45天内予以批准或答复。
  第十二条 作业者应将主管部门批准的《溢油应急计划》分别配备到有关部门和有关人员。供溢油应急反应管理和工作备查。
  第十三条 作业者变更《溢油应急计划》的应急负责人、联系电话、应急设备及其他有关内容时,应将变更情况及时报告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 本程序由国家海洋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程序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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