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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部、北京市人民政府、天津市人民政府、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告2008年第36号--关于发布北京奥运会残奥会期间极端不利气象条件下空气污染控制应急措施的公告

  • 制定机关: 环境保护部(已撤销)
  • 发文字号:环境保护部、北京市人民政府、天津市人民政府、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告2008年第36号
  • 公布年份:2008.07.28
  • 施行日期:2008.07.28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部门工作文件

环境保护部、北京市人民政府、天津市人民政府、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告
(2008年第36号)


  为切实履行申奥环保承诺,保障北京奥运会残奥会期间空气质量良好,根据国务院批准的《第29届奥运会会北京空气质量保障措施》有关要求,环境保护部与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人民政府联合制定了《北京奥运会残奥会期间极端不利气象条件下空气污染控制应急措施》。
  现予公布。
  附件:北京奥运会残奥会期间极端不利气象条件下空气污染控制应急措施
环境保护部
北京市人民政府
天津市人民政府
河北省人民政府
二○○八年七月二十八日

  附件:
北京奥运会残奥会期间极端不利气象条件下空气污染控制应急措施

  为切实履行申奥环保承诺,保障北京奥运会残奥会期间空气质量良好,2007年10月,国务院批准了由环境保护部和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和山东6省区市共同制定的《第29届奥运会北京空气质量保障措施》(以下简称《保障措施》)。为落实《保障措施》,6省区市政府先后制定并发布了相关实施方案,在控制燃煤污染、机动车污染、工业污染、扬尘污染等方面实施严格的污染治理和临时减排措施。
  在实施上述空气质量保障措施的基础上,北京奥运期间,如遇极端不利气象条件影响,空气污染加重,预测空气质量超标时,为保障运动员身体健康,保证比赛正常进行,环境保护部、北京市、天津市和河北省政府经过科学研究,共同制定了“北京奥运会残奥会期间极端不利气象条件下空气污染控制应急措施”。
  一、应急措施内容
  (一)再实施一批企业停产或部分停产
  北京市:在实行重点污染企业停产和限产的基础上,再暂停105家机电、化工、家具和建材企业生产或产生挥发性有机物和颗粒物等污染物的生产工序。
  天津市:在实行重点污染企业控制的基础上,再暂停56家燃煤电力、燃煤供热、建材、化工、机电企业生产或产生挥发性有机物和颗粒物等污染物的生产工序。
  河北省:在实行重点污染企业控制的基础上,石家庄、保定、廊坊、唐山市再暂停61家企业生产排放挥发性有机物、颗粒物和恶臭的生产工序。张家口、承德、石家庄、唐山等小钢铁企业大幅度减产。大型钢铁企业酌情限产。
  (二)进一步限制机动车行驶
  北京市: 在实行机动车单号单日行驶、双号双日行驶等措施的基础上,再暂停行驶部分机动车。凡机动车号牌尾号与应急措施当日日期尾号相同的,暂停行驶。
  天津市:天津牌照的机动车在全市范围内全天单号单日行驶、双号双日行驶。
  河北省:石家庄、保定、廊坊、唐山地区每日7时至22时,实施机动车单号单日行驶,双号双日行驶。
  (三)施工工地停止作业
  北京市:在实行停止施工工地土石方工程、混凝土浇注等作业的基础上,全市施工工地停止作业。
  二、应急措施组织实施
  奥运期间,如遇极端不利气象条件影响,预报未来48小时内空气质量超标时,运行指挥部提出启动应急措施的建议,上报总指挥部,经批准后由北京市、天津市和河北省政府负责组织实施,环境保护部负责协调监督。
  应急措施实施后,当预报未来48小时内空气质量不超标时,运行指挥部提出应急措施终止建议上报总指挥部,经批准后由北京市、天津市和河北省政府负责组织实施,环境保护部负责协调监督。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