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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印发《全国草原虫灾应急防治预案》的通知

农业部关于印发《全国草原虫灾应急防治预案》的通知
(农牧发[2004]32号)


有关省、自治区畜牧(农牧、农业)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
  为做好草原虫灾应急防治工作,防止虫灾暴发和扩散,保护生态环境,减少经济损失,促进社会稳定,保护草原资源,我部制定了《全国草原虫灾应急防治预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省(自治区)应依据本预案,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或完善)草原虫灾应急防治预案,并于2004年7月31日前报农业部畜牧兽医局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二00四年六月七日

  附件
全国草原虫灾应急防治预案

  1.1 目的
  为全面、准确、迅速、有序地组织草原虫灾应急防治工作,防止虫灾暴发和扩散,保护生态环境,减少经济损失,促进社会稳定,保护草原资源,特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国务院关于加强草原保护与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务院有关部门(单位)制订和修订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框架指南》等。
  1.3 工作原则
  属地管理,分级负责;信息畅通,快速反应;以人为本,科学防治。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草原蝗虫、草原毛虫、草地螟等突发性草原害虫造成或可能造成的灾害。

  2.1 应急组织机构
  农业部蝗灾防治指挥部负责全国草原虫灾防治的统一指挥和组织协调;批准启动或停止本预案规定的应急措施;组织协调和落实本预案的执行并监督实施。农业部畜牧兽医局具体负责草原虫灾防治工作,全国畜牧兽医总站承担草原虫灾防治工作的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所辖行政区域草原虫灾防治的统一指挥和组织协调;批准启动或停止本级预案规定的应急措施;组织本级应急防治预案的实施。具体办事机构设在本级草原行政主管部门。
  2.2 职责任务
  2.2.1 农业部有关司局和单位
  农业部有关司局和单位根据蝗灾防治指挥部成员单位工作分工,履行草原虫灾防治的职责任务。
  畜牧兽医局提出启动或停止草原虫灾防治应急预案和采取相应措施的决策建议;报告草原虫情及防治情况;协调解决草原虫灾防治的有关问题;组织人员赴草原虫灾现场检查督促指导防治工作。
  全国畜牧兽医总站负责全国草原虫灾防治的技术指导;承担全国草原虫灾监测;及时分析反映草原虫灾发生趋势和防治情况;提出全国草原虫灾防治措施建议;协助组织全国草原虫灾防治工作。
  2.2.2 地方草原主管部门
  县以上地方各级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设立草原虫灾防治应急指挥机构,并建立办事机构。草原虫灾防治应急指挥机构成员单位应包括计划、财务、畜牧、农垦、农机等管理部门。
  (1)负责草原虫灾的监测、预报,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灾情等级作出确认和认定,提出启动或停止本级草原虫灾防治应急预案和采取相应措施的决策建议。
  (2)会同有关部门落实防治资金,协助政府做好农药、机具、器械、防护用品、交通及通讯工具等物资的储备、调剂和管理工作。
  (3)根据灾区范围,提出防治措施,并组织防治工作的实施。
  (4)负责组织农药采购、飞机或机械租用,监督安全使用。
  (5)负责组织防治专业技术服务队伍和技术培训。
  (6)组织有关人员开展草原虫灾的防治工作。
  (7)负责组织防治效果的调查和防治工作的检查验收。
  (8)配合宣传部门做好草原虫灾防治宣传工作。

  3.1 草原虫灾分级
  草原虫灾分为一级灾害、二级灾害和三级灾害。
  3.1.1 发生下列灾情之一,为一级灾害:
  (1)5个以上省(区)草原虫灾面积3亿亩以上;
  (2)1个省(区)内20%以上或3000万亩以上草原面积受灾。
  (3)特殊情况下需要划分为一级灾害的灾情。
  3.1.2发生下列灾情之一,为二级灾害:
  (1)1省(区)10%以上或500万亩以上草原面积受灾;
  (2)在特殊情况下需要划分为二级灾害的灾情。
  3.1.3 未达到二级灾害标准的为三级灾害。
  3.2 预警机制
  草原虫灾预警信息,主要来源于各级草原虫灾防治机构的长中短期趋势预测和地方实地监测报告。
  各级草原虫灾防治机构,每年秋季根据虫情监测和调查情况,对第二年草原虫灾发生趋势进行分析,提出长期预测报告;每年春季提出中期预测报告;每年夏初提出短期预测报告。
  3.3 报告制度
  地方各级草原虫灾防治指挥机构收到草原虫灾长、中、短期预测报告后,即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各省级草原虫灾防治机构,每年第4季度向全国畜牧兽医总站报告第二年本省(自治区)草原虫灾发生趋势预测情况;3月底报告当年虫灾中期预测情况;5月底报告虫灾短期预测情况。全国畜牧兽医总站对各省(自治区)预测结果进行核实,统计汇总和综合分析后,报告部畜牧兽医局。
  进入草原虫灾防治关键时期,各级草原虫灾防治机构实行值班制度,值班人员负责接收虫灾报告,起草虫灾情况摘报。省级草原虫灾防治机构每周一向全国畜牧兽医总站报送虫灾发生与防治进展情况,重大灾害随时报告。全国畜牧兽医总站每周二向部畜牧兽医局报告草原虫灾发生与防治情况。对达到一级灾害的草原重大虫情,国外迁入的虫情,威胁基本农田的草原虫情,防治工作中发生的意外人身安全事故,由部畜牧兽医局报告部领导。
  国外迁入的草原虫灾,通报外交部;需要国家支援防治的草原虫灾,通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财政部。
  草原虫灾灾情报告内容包括:草原害虫种类、发生时间、地点、范围,危害及严重危害面积,采取的主要对策措施等。
  草原虫灾灾情报告由各级草原虫灾防治机构归口负责,报告材料须有明确日期和负责人签字或单位公章,不得虚报、瞒报灾情。

  4.1 分级响应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实行分级响应。
  (1)三级灾害,由发生灾害的县级草原虫灾防治指挥机构在当地政府灾害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组织领导和统一部署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草原虫灾防治应急工作。地(市)草原虫灾防治指挥机构根据灾情,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协调对灾区的紧急支援工作。
  (2)二级灾害,由发生灾害的地(市)、县草原虫灾防治指挥机构在当地政府灾害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组织领导和统一部署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草原虫灾防治应急工作。省级草原虫灾防治指挥机构根据灾情,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协调对灾区的紧急支援工作。
  (3)一级灾害,由发生灾害的省级草原虫灾防治指挥机构在当地政府灾害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组织领导和统一部署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草原虫灾防治应急工作。农业部根据灾情,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协调对灾区的紧急支援工作。
  4.2 启动预案
  根据短期预测报告,达到一级灾情时,由农业部决定启动本预案,采取草原虫灾防治应急措施。
  地方各级草原虫灾防治指挥机构,接到草原虫灾防治部门的虫灾短期预测预报或实际,达到本级负责应急防治的灾害级别时,及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决定启动同级草原虫灾防治应急预案。
  4.3 防治实施
  草原虫灾应急防治由地方各级草原虫灾防治指挥机构组织实施。
  4.4 灾情发布
  各级草原虫灾防治指挥机构负责灾情的发布。未经草原虫灾防治指挥机构批准,不得自行发布灾情。
  4.5 应急结束
  当草原虫灾防治结束后,由地方各级草原虫灾防治指挥机构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决定应急解除。

  5.1 灾害预防措施
  各级草原虫灾防治机构必须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采取多种有效的防治措施。应结合科技推广培训工作,积极宣传,强化农牧民群众的防灾减灾意识;积极争取计划和财政部门,加大草原虫灾监测预警和防治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投入,提高防治草原虫灾的应急能力;应积极组织研发、储备和推广草原虫灾防治新技术、新产品;应根据草原虫灾发生规律,确定防治重点,研究制定草原虫灾防治关键时段、重点地区和薄弱环节的有关措施,努力防止灾害的暴发和蔓延,将灾害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
  5.2 灾前准备
  各级草原虫灾防治指挥机构应当提前部署草原虫灾防治工作,深入灾区指导预测预报和防治准备工作;制定、完善草原虫灾的防治方案;组织应急队伍,做好资金、物资和技术储备。
  5.3 应急防治
  各级草原虫灾防治指挥机构,要根据草原虫灾发生情况,把握防治时机,结合当地实际,及时组织飞机防治和机械防治,迅速扑灭虫灾。在防治策略上,坚持综合防治,因地制宜,突出运用生物防治技术,防止草原环境污染。
  及时进行防效调查,具体要求按照农业部《草原治虫灭鼠实施规定》有关标准执行。

  6.1 资金物资保障
  各级草原虫灾防治指挥机构应保障应急资金,加强草原虫灾应急防治物资储备,重点储备农药、喷洒机具、防护服等物资。
  6.2 技术措施保障
  各级草原虫灾防治指挥机构应建立并完善草原虫灾预警预报系统;制定和完善应急防治和持续控制技术规程;建立和完善应急防治调度指挥系统。

  虫灾过后,各级草原虫灾防治指挥机构应及时总结。省级总结及时报送农业部畜牧兽医局和全国畜牧兽医总站。
  各级草原虫灾防治指挥机构对在草原虫灾防治工作中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1)县级以上地方草原虫灾防治主管部门依据《草原法》,参照本预案制定本地区的草原虫灾防治应急预案。
  (2)本预案由农业部负责解释。
  (3)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