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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应急交易规则 失效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应急交易规则
(中国外汇交易中心 2002年2月19日起实行)


  第一条 为保证银行间债券交易正常进行,在银行间债券交易系统(以下简称“交易系统”)出现异常情况时,按本规则办理。
  第二条 应急交易是指当计算机系统或网络设备等出现故障且在规定的时间内不能排除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同业中心”)为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参与者(以下简称“参与者”)提供的一种临时性交易方式。
  在应急交易方式下,参与者通过电话、传真等方式自行询价,确定交易意向;双方达成交易意向后,分别按要求填写《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应急成交申请单》(下简称“应急申请单”)并加盖公章,传真给同业中心场务值班室;同业中心核对无误后,将双方成交内容输入交易系统,并为成交双方签发成交通知单。
  第三条 参与者须经同业中心批准后方可采用应急交易方式。
  第四条 开盘时,若整个交易系统或个别参与者的计算机系统或网络设备发生故障,且在半小时内无法修复,致使整个交易系统或个别参与者无法开盘交易时,同业中心通过电话或传真等方式将故障情况及修复情况等通知发生故障参与者;在系统修复前,可改为采用应急交易方式。
  第五条 交易过程中,若整个交易系统或个别参与者的计算机系统或网络设备发生故障,且在半小时内无法修复的,可改为采用应急交易方式。
  第六条 改为应急交易方式后,交易系统内已成交部分继续有效。若参与者无法得到已成交部分的确认通知或成交通知单,则同业中心应负责通知参与者或签发成交通知单。
  第七条 参与者经批准采用应急交易方式后,一旦询价成功,须按要求填写应急申请单,并于上午9:00-11:00、下午14:00-16:00传真至同业中心。
  第八条 参与者间通过自行询价后达成的交易意向必须经同业中心核对并生成成交通知单。
  第九条 同业中心应将交易系统生成的成交通知单于当日传真给有关参与者。对于清算速度为T+0的应急交易,应于应急成交后半小时内传出成交通知单;对于清算速度为T+1的应急交易,应于应急成交后1小时内传出成交通知单。
  第十条 按照应急交易方式进行交易的,参与者间的资金清算及债券结算方式仍按《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同业中心应将对非正常情况的处理意见及时上报中国人民银行。
  第十二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属同业中心。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