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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转发《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技术检查员和社会监督员工作规定(试行)》的通知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转发《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技术检查员和社会监督员工作规定(试行)》的通知

矿安〔2021〕170号


内蒙古自治区、安徽省、山东省、河南省、湖北省、贵州省、云南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各省级局:

  近日,应急管理部、司法部联合印发了《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技术检查员和社会监督员工作规定(试行)》(应急〔2021〕93号),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各省级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结合实际,切实加强矿山安全监管监察执法力量建设,根据工作需要,采取聘用技术检查人员、聘任社会监督人员等方式,有效解决基层执法队伍专业人员不足、执法工作社会监督不强等问题,进一步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

  

2021年12月14日


附件:《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技术检查员和社会监督员工作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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