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总局、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公安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卫生健康委、应急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统计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抽查事项清单(第一版)》的通知
市场监管总局、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公安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卫生健康委、应急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统计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抽查事项清单(第一版)》的通知
(国市监信〔2020〕1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发展改革委、教育厅(局、委)、公安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生态环境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委)、交通运输厅(局、委)、农业农村厅(局、委)、商务厅(局、委)、文化和旅游厅(局)、卫生健康委、应急管理厅(局)、税务局、统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放管服”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进一步转变监管理念、创新监管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助力复工复产、优化营商环境,按照《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国发〔2019〕5号)(以下简称《意见》)要求,市场监管总局等16部门研究制定了《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抽查事项清单(第一版)》(以下简称《清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做好相关工作。
《清单》主要内容
《清单》在汇总市场监管领域16个主要部门抽查事项清单的基础上,立足将“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作为市场监管基本手段的定位,按照检查领域、检查对象一致的原则,充分考虑部门联合抽查实施中的具体情况,选取对企业检查频次高、干扰大且适合合并检查的事项,经各相关部门共同研究确定。《清单》共有35个抽查领域、74个抽查事项,每个抽查事项均明确了检查对象、发起部门和配合部门,便于联合检查的实施。其中,配合部门为“市场监管领域相关部门”的抽查事项,可以结合本地实际确定配合部门。
《清单》将根据法律法规修订和各地区、各部门实施情况适时调整。 联合抽查的实施方式
(一)制定本地区联合抽查事项清单。
各部门要按照《意见》要求,参考《清单》内容,结合本地区机构设置、职能分工、突出风险等情况,共同研究制定符合本地区实际的部门联合抽查事项清单。市场监管部门要发挥牵头作用,加强统筹协调。鼓励将更多部门纳入联合抽查范围,并适当调整抽查事项及发起部门、配合部门。要结合实际确定参与部门范围,切忌贪大求全。
(二)科学制定部门联合抽查年度工作计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要积极参与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各抽查事项的发起部门要按照省级联合抽查事项清单,主动协调配合部门,共同确定抽查工作安排,并报当地人民政府汇总统筹后,制定本地区部门联合抽查年度工作计划。联合抽查年度工作计划应符合本地监管实际,通过联合抽查提高监管效率,不要盲目追求参与部门多、事项“全覆盖”,不搞“应景式”监管。
(三)统筹组织临时联合抽查。
对于本地区重点领域突发风险和情况,上级部门交办的工作,未列入联合抽查年度工作计划的,可以由发起部门组织临时性联合抽查。需要开展的专项整治,涉及本地区部门联合抽查事项清单的,原则上要通过部门联合抽查的形式进行,切实减少涉企检查数量。
(四)做好联合抽查实施工作。
发起部门要会同配合部门制定检查方案,明确检查内容、检查时间、检查方式等。检查工作应当符合各部门行政执法程序规定。需要企业提供的证照、财务资料等,要一次告知检查对象,提前准备。
发起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设定抽取比例,通过双随机抽查工作平台抽取检查对象,并与配合部门分别抽取各自的执法检查人员。要结合实际、因地制宜匹配各部门执法检查人员,分配检查任务,提高检查效率。各部门要提前做好数据共享、资料互通工作,确保抽查检查顺利进行。
(五)实现抽查检查结果统一公示。
联合抽查结束后,发起部门和参与部门要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公开”的原则,分别将所查事项的抽查检查结果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信用中国”网站等进行公示。其中,涉企信息统一归集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并记于企业名下。 有关要求
(一)推动部门联合抽查常态化。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要切实按照《意见》要求,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减少对企业多头多层重复检查,减轻企业负担。2020年年底前,要逐步实现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常态化,使部门联合抽查成为各地区部门间协同监管的主要方式。
(二)强化工作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要在地方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统筹配置、合理使用执法资源,保障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经费,提高装备水平,确保有效监管。要利用多种方式,加大部门联合抽查的宣传力度,提升企业知晓度,扩大“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社会影响力。
附件: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抽查事项清单(第一版)
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公安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生态环境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农业农村部
商务部
文化和旅游部
卫生健康委
应急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统计局
2020年6月29日
附件:
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抽查事项清单(第一版)
序号 | 抽查领域 | 抽查事项 | 检查对象 | 发起部门 | 配合部门 |
1 | 工程咨询单位抽查 | 工程咨询单位备案信息一致性及其他情况抽查 | 工程咨询单位 | 发展改革部门 | 市场监管领域相关部门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抽查 |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 ||||
2 | 学校办学情况抽查 | 中小学教育装备产品(含文体教育用品、教学仪器、校服等)检查 | 各类学校 | 教育部门 | 市场监管领域相关部门 |
学校招生、办学情况的检查 | 教育部门 | ||||
学校食堂食品安全情况的检查 | 市场监管部门 | ||||
3 | 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经营卫生情况抽查 | 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取得、公示相关许可证及其他情况的检查 | 各类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 | 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部门 | 市场监管领域相关部门 |
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卫生状况及卫生制度的检查 | 卫生健康部门 | ||||
4 | 宾馆、旅店监督抽查 | 宾馆、旅店取得许可证情况的检查 | 各类宾馆、旅店 | 公安、卫生健康部门 | 市场监管领域相关部门 |
宾馆、旅店卫生情况的检查 | 卫生健康部门 | ||||
宾馆、旅店消防情况的检查 | 消防救援机构 | ||||
宾馆、旅店治安安全情况的检查 | 公安部门 | ||||
5 | 企业年度报告抽查 | 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检查 | 各类企业年报信息 | 市场监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商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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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涉消耗臭氧层物质(ODS)的生产、使用、销售、维修、回收、销毁及原料用途等企业和单位的监管 | 消耗臭氧层物质含氢氯氟烃(HCFCs)年度生产配额、使用配额(100吨及以上)和使用备案(100吨以下)情况的检查 | HCFCs的生产企业和使用企业 | 生态环境部门 | 市场监管领域相关部门 |
对销售ODS企业和单位备案情况的检查 | 销售ODS企业和单位 | ||||
对含ODS的制冷设备、制冷系统或者灭火系统的维修、报废处理,ODS回收、再生利用或者销毁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备案情况的检查 | 含ODS的制冷设备、制冷系统或者灭火系统的维修、报废处理,ODS回收、再生利用或者销毁等经营活动的单位 | ||||
副产四氯化碳(CTC)的甲烷氯化物企业合法销售和处置CTC情况的检查 | 副产四氯化碳(CTC)的甲烷氯化物企业 | ||||
使用ODS作为化工原料用途的企业的ODS采购和使用情况的检查 | 使用ODS作为化工原料用途的企业 | ||||
7 |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督检查 |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开展监测情况的检查 |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 | 生态环境、市场监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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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车用油品质量监管 | 重点区域(包括京津冀“2+26”城市及秦皇岛、张家口、承德共31个城市)车用油品质量抽查监测 | 车用油品生产、销售、运输、储存企业 | 商务、交通运输、公安部门 | |
9 | 机动车销售企业监管 | 机动车环保信息公开检查 | 机动车销售企业 | 生态环境部门 | 商务部门 |
机动车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情况检查 | 市场监管部门 | ||||
10 |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检测情况抽查 | 机动车排放检验情况和设备使用情况检查 | 机动车排放检验单位 | 市场监管部门 | 生态环境部门 |
11 | 民用枪支经营使用单位抽查 | 民用枪支制造企业经营情况的检查 | 民用枪支经营使用单位 | 公安部门 | 市场监管领域相关部门 |
民用枪支配售企业经营情况的检查 | |||||
民用枪支配置使用单位使用枪支情况的检查 | |||||
12 | 保安行业相关单位抽查 | 保安从业单位及其保安服务活动情况的检查 | 保安行业相关单位 | 公安部门 | 市场监管领域相关部门 |
保安培训单位及其培训活动情况的检查 | |||||
13 | 爆破作业单位抽查 | 民用爆破物仓储情况的检查 | 爆破作业单位 | 公安部门 | 市场监管领域相关部门 |
爆破作业单位有关制度情况的检查 | |||||
爆破作业单位作业情况的检查 | |||||
14 | 交通运输行业监管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检查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 | 交通运输部门 | 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税务部门 |
道路运输新业态企业检查 | 道路运输新业态经营企业 | ||||
道路运输车辆达标管理情况检查 | 道路运输车辆达标管理相关机构 | 市场监管领域相关部门 | |||
交通运输产品质量监督检查 | 交通运输产品生产企业、经销企业和工程建设单位 | ||||
15 | 农业生产资料监管 | 农药监督检查 | 农药生产者、经营者,农药登记试验单位 | 农业农村部门 | 市场监管部门 |
肥料监督检查 | 肥料生产经营者 | ||||
通过农业机械推广鉴定的产品及证书监督检查 | 农业机械生产经营企业 | ||||
种子监督检查 | 种子生产经营者 | ||||
兽药监督检查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和经营企业 | ||||
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抽查 | 兽药生产经营企业,兽药使用单位 | ||||
16 |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检查 |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检查 | 在我国境内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和进口、出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 农业农村部门 | 市场监管部门 |
17 | 牲畜、水生野生动物养殖加工情况的检查 | 种畜禽质量监督检查 | 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的单位 | 农业农村部门 | 市场监管部门 |
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利用活动的监督检查 | 利用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 | ||||
18 | 消防安全检查 | 使用领域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查 | 使用领域消防产品 | 消防救援机构 | 市场监管部门 |
19 | 工业企业安全生产情况的检查 | 工业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情况的检查 | 各类工业企业 | 应急管理部门 | 市场监管领域相关部门 |
工业企业安全生产有关制度设置、落实等情况的检查 | |||||
20 |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的检查 |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经营情况的检查 |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 | 文化和旅游部门 | 公安部门、税务部门 |
21 | 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从业单位的检查 | 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从业单位取得许可证情况的检查 | 营业性演出从业单位 | 文化和旅游部门 | 市场监管领域相关部门 |
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从业单位经营情况的检查 | |||||
22 | 艺术品经营单位的检查 | 艺术品经营单位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检查 | 艺术品经营单位 | 文化和旅游部门 | 市场监管领域相关部门 |
艺术品经营单位备案情况的检查 | |||||
23 | 旅行社行业监管 | 旅行社取得许可证情况的检查 | 旅行社 | 文化和旅游部门 | 市场监管领域相关部门 |
旅行社经营情况的检查 | |||||
24 | 通过网络经营旅行社业务抽查 | 通过网络经营旅行社业务抽查 | 通过网络经营旅行社业务的企业及平台 | 文化和旅游部门 | 市场监管部门 |
发布旅游经营信息网站抽查 | 发布旅游经营信息的网站 | ||||
25 | 汽车市场监管 | 新车销售市场监管 | 新车销售市场经营主体 | 商务、市场监管部门 | 发展改革、税务部门 |
二手车市场监管 | 二手车交易市场和二手车经营主体 | 商务部门 | 市场监管、公安、税务部门 | ||
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监管 | 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 | 商务、市场监管部门 | 发展改革、公安、生态环境、交通运输部门 | ||
26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监督检查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检查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企业 | 市场监管、商务部门 | 市场监管领域相关部门 |
27 | 房地产市场监督执法检查 | 房地产市场监督执法检查 | 房地产从业单位 |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 市场监管领域相关部门 |
房地产行业定价情况的检查 | 市场监管、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 ||||
28 | 建筑市场监督执法检查 | 建筑市场监督执法检查 | 建筑市场从业单位 |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 市场监管领域相关部门 |
建筑市场消防情况的检查 |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 ||||
29 | 燃气经营监督执法检查 | 燃气经营许可证取得情况的检查 | 燃气经营企业 | 燃气管理部门 | 市场监管领域相关部门 |
燃气经营监督执法检查 | 燃气管理部门 | ||||
30 | 市政工程监督检查 | 园林绿化工程建设市场监管 | 园林绿化行业相关企业和从业人员 |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 市场监管领域相关部门 |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污染防治情况的检查 | 城镇污水处理厂 | 生态环境部门 |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 ||
31 | 涉嫌税收违法当事人的抽查 | 涉嫌税收违法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涉税当事人的检查 | 涉嫌税收违法当事人 | 税务部门 | 市场监管、公安部门 |
32 | 常压液体危险货物从业单位监督检查 | 常压液体危险货物罐车生产企业检查 | 常压液体危险货物罐车生产企业 | 市场监管部门 | 交通运输部门 |
常压液体危险货物罐体检验机构检查 | 常压液体危险货物罐体检验机构 | ||||
33 | 出口商品生产企业的检查 | 对出口商品生产企业的检查 | 出口商品生产企业 | 海关、市场监管部门 | 税务部门 |
34 | 劳动用工监管 | 各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工资支付情况检查 | 各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市场监管、税务、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部门 |
劳务派遣用工检查 | 劳务派遣相关单位 | ||||
35 | 国家常规统计调查、部门统计调查、地方统计调查 | 调查对象依法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情况检查 | 统计调查对象 | 统计部门 | 市场监管领域相关部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