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部关于中核二七二铀业有限责任公司等2家单位核设施安全隐患应急整治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的函
- 制定机关: 环境保护部(已撤销)
- 发文字号:环验〔2014〕91号
- 公布年份:2014.05.29
- 施行日期:2014.05.29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部门规范性文件
环境保护部关于中核二七二铀业有限责任公司等2家单位核设施安全隐患应急整治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的函
(环验[2014]91号)
中核金原铀业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中核二七二铀业有限责任公司等2家单位核设施安全隐患应急整治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请示》(中核铀发〔2014〕335号)及相关验收材料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本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内容包括中核二七二铀业有限责任公司和中核浙江衢州铀业有限责任公司的核设施安全隐患应急整治工程,主要建设内容包括新建应急电源系统、新建污水收集系统和部分存储设施改造等。 工程环境保护手续齐全,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合格。 我部委托湖南省、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分别协同华南、华东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负责该项目运营期的环境监管。 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验收申请登记卡分送我部华南、华东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和湖南省、浙江省环境保护厅。
环境保护部
2014年5月29日
2014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