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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公布第一批国家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县(市、区)评估结果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公布第一批国家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县(市、区)评估结果的通知
(卫办应急发〔2012〕15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提升基层卫生应急管理水平和卫生应急能力,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7〕52号)等文件精神和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有关要求,2011年10月以来,我部组织开展了国家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县(市、区)创建活动。按照《国家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县(市、区)创建工作指导方案》和《国家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县(市、区)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经过县级自评申报、地市级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评估推荐、国家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县(市、区)管理办公室资格审核、卫生部组织专家现场复核评估和面向社会公示等环节,我部确定北京市朝阳区等58个县(区、市)达到国家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县(市、区)标准,决定授予“国家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县(市、区)”称号(名单见附件)。
  希望获得称号的县(市、区)再接再厉,巩固成效,切实发挥好示范带头作用。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总结推广国家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县(市、区)的做法和经验,加强宣传,扩大影响,以点带面,全力推动基层卫生应急体系和能力建设,为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维护社会稳定作出应有贡献。
  附件:国家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县(市、区)名单
卫生部办公厅
2012年12月19日

  附件
  国家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县(市、区)名单

序号

县(市、区)

1

北京市

 

朝阳区

2

西城区

3

河北省

石家庄市

辛集市

4

石家庄市

鹿泉市

5

邢台市

邢台县

6

保定市

蠡 县

7

山西省

长治市

襄垣县

8

辽宁省

辽阳市

白塔区

9

沈阳市

和平区

10

本溪市

明山区

11

大连市

甘井子区

12

铁岭市

开原市

13

吉林省

四平市

公主岭市

14

四平市

伊通满族自治县

15

吉林市

蛟河市

16

松原市

扶余县

17

长春市

宽城区

18

黑龙江省

哈尔滨市

道里区

19

哈尔滨市

南岗区

20

上海市

 

静安区

21

江苏省

南京市

白下区

22

南京市

江宁区

23

苏州市

常熟市

24

苏州市

吴江市

25

无锡市

滨湖区

26

浙江省

杭州市

拱墅区

27

宁波市

慈溪市

28

台州市

温岭市

29

福建省

厦门市

思明区

30

三明市

大田县

31

江西省

萍乡市

芦溪县

32

鹰潭市

贵溪市

33

上饶市

婺源县

34

宜春市

万载县

35

南昌市

新建县

36

山东省

青岛市

李沧区

37

青岛市

黄岛区

38

潍坊市

诸城市

39

烟台市

蓬莱市

40

泰安市

新泰市

41

河南省

郑州市

金水区

42

湖北省

武汉市

洪山区

43

随州市

广水市

44

恩施土家族苗族

自治州

恩施市

45

十堰市

郧西县

46

荆州市

公安县

47

广东省

广州市

越秀区

48

深圳市

宝安区

49

四川省

成都市

青羊区

50

成都市

双流县

51

广元市

旺苍县

52

重庆市

 

万州区

53

合川区

54

贵州省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

自治州

兴义市

55

陕西省

宝鸡市

眉 县

56

咸阳市

长武县

57

安康市

旬阳县

58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克拉玛依市

独山子区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