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应急管理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 制定机关: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发文字号:国资厅发〔2007〕70号
- 公布年份:2007.08.10
- 施行日期:2007.08.10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应急管理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资厅发[2007]70号)
各厅局: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应急管理工作暂行规定》已经委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该规定自印发之日施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二00七年八月十日
二00七年八月十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应急管理工作暂行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应急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决定》(国发[2005]11号)、《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24号)要求,结合我委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组织机构
成立国资委应急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组长:李荣融
副组长:李 伟 王 勇 黄淑和
成员单位:办公厅、业绩考核局、外事局、机关服务管理局、宣传工作局、纪委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处理应急管理工作日常事务。办公厅负责同志任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其他成员单位负责同志任副主任。各成员单位指定专人任办公室成员。 工作任务
按照《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相关规定和国资委职责,涉及我委处理和配合处理的突发公共事件主要包括:
(一)中央企业事故灾难(中央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以及由此引发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
(二)中央企业境外突发事件;
(三)中央企业群体性事件;
(四)中央企业生产设施设备遭外力破坏事件;
(五)中央企业其他突发公共事件;
(六)国资委机关及管理局系统突发公共事件。 职责分工
(一)办公厅:我委突发公共事件总体牵头负责部门。负责协调各成员单位及中央企业有关工作,保证对内对外信息渠道畅通;负责与中央企业应急管理机构的日常工作联系,督促中央企业开展应急救援体系建设,负责突发事件信息的接收、汇总工作,向国务院应急办报送突发事件信息。委维稳办具体负责中央企业群体性事件处理工作。
(二)业绩考核局:负责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打击破坏中央企业生产设施设备专项行动;配合外事局处理中央企业境外突发事件涉及的国内事宜;负责与国务院应急办的日常工作联系。
(三)外事局:配合(协助)外交部、商务部等涉外职能部门及中央企业处理中央企业境外突发事件。
(四)机关服务管理局:负责委机关及管理局系统的安全工作和突发事件的处理。
(五)宣传工作局:负责公共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对外宣传工作。
(六)纪委:参与特别重大事故的调查工作,对涉嫌违规违纪的责任人进行调查处理;负责对举报的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事件进行调查处理。
委维稳办、业绩考核局、外事局、宣传局、机关服务管理局依据所辖职责范围,分别制订相应管理办法、应急预案和工作流程,并于每月初第二个工作日前向办公厅报送上月突发公共事件基本情况、特点分析、趋势预测和对策建议。 工作程序
(一)办公厅(值班室)接到突发公共事件报告后,由办公厅负责同志依据事件的重要及紧急程度,报领导小组负责同志批示,或批请有关厅局处理,同时抄送其他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有关成员单位直接接到突发公共事件报告时,要及时通报办公厅,同时展开处理工作。
(二)成员单位按照各自的管理办法、应急预案和工作流程开展工作,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跟踪了解事态进展情况,并及时向办公厅通报有关工作情况。
(三)办公厅对成员单位所报送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及时向国务院应急办或中央维稳办报送相关信息。
(四)事件处理完毕后,有关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向领导小组负责同志呈报事故处理情况报告,同时抄送办公厅。 责任追究
各成员单位要建立健全信息报告、事件处理、应急预案等工作制度,明确责任,对迟报、漏报、瞒报及因处理不当造成损失的,要根据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其他
涉及本规定以外的其他突发公共事件,按照职责分工,分别由相关厅局负责协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