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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烟草专卖局办公室关于印发烟草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2017修订)

国家烟草专卖局办公室关于印发烟草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国烟办综〔2017〕557号)


行业各直属单位,国家局、总公司机关各部门、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增强防范和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及《烟草行业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烟办综〔2017〕517号),国家局、总公司组织对《烟草行业特别重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2007版)进行修订、完善,编制了《烟草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本单位修订后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及时报国家局、总公司安委会办公室备案。《烟草行业特别重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2007版)同时废止。
国家烟草专卖局办公室
  2017年11月9日

  附件
  烟草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2 风险分析
  3 组织机构与职责
  3.1 国家局、总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
  3.2 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3.3 现场工作组
  3.4 专家组
  3.5 现场应急指挥部
  4 监测预警及信息报告
  4.1 监测预警
  4.2 信息报告
  5 应急响应
  5.1 I级事故应急响应
  5.2 Ⅱ级事故应急响应
  5.3 应急结束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置
  6.2 总结评估
  6.3 事故调查
  6.4 保险理赔
  7 预案管理
  7.1 预案培训
  7.2 预案演练
  7.3 预案修订
  7.4 应急预案备案
  7.5 应急预案实施
  1.1 编制目的
  为进一步增强防范和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能力,最大程度地保障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平稳发展。
  1.2 编制依据
  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烟草行业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国家烟草专卖局、中国烟草总公司(以下简称“国家局、总公司”)以及所属单位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Ⅱ级及以上事故灾难的应对工作。
  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等。
  生产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
  Ⅰ级生产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是指造成10人以上死亡,或者50人以上重伤,或者造成50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或者对社会安全、环境造成重大影响需要紧急转移疏散500人以上。
  Ⅱ级生产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造成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直接经济损失,或者对社会安全、环境造成较大影响需要紧急转移疏散300人以上、500人以下。
  Ⅲ级生产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5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或者造成2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直接经济损失,或者对社会安全、环境造成不利影响需要紧急转移疏散100人以上、300人以下。
  Ⅳ级生产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是指低于Ⅲ级生产安全事故分级标准的生产安全事故。
  道路交通安全事故:
  Ⅰ级道路交通安全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死亡,或者50人以上重伤,或者造成50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
  Ⅱ级道路交通安全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造成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Ⅲ级道路交通安全事故是指造成3以下人员死亡,或者5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或者造成2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直接经济损失。
  Ⅳ级道路交通安全事故是指低于Ⅲ级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分级标准的道路交通安全事故。
  行业各单位生产经营业务领域涵盖了烟叶收购及打叶复烤, 醋酸纤维生产加工,滤棒生产加工,薄片生产加工,卷烟生产加工、“两烟”仓储保管,卷烟物流配送,酒店、包装印刷、煤炭等多元化投资,主要安全风险包括:
  (1)烟叶收购及“两烟”仓储保管过程中主要存在仓库火灾、熏蒸杀虫作业中毒等;
  (2)打叶复烤,卷烟、滤棒、薄片生产加工过程中主要存在操作不当造成人员伤亡、火灾,膨丝冷端设备二氧化碳泄漏、动力设备设施运行操作中的锅炉压力容器爆炸,天然气、燃油泄漏火灾以及除尘系统粉尘燃烧爆炸等;
  (3)醋酸纤维生产加工过程主要存在火灾、爆炸、中毒、泄漏等;
  (4)卷烟物流配送、专卖执法过程主要存在交通安全事故等;
  (5)产品分销环节主要存在火灾等;
  (6)有限空间作业中主要存在中毒和窒息等;
  (7)工程建设过程中主要存在火灾及高处坠落、坍塌、机械伤害、触电等;
  (8)酒店、包装印刷、煤炭等多元化投资生产经营过程中主要存在火灾、爆炸、透水等;
  (9)其他安全风险。  国家局、总公司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组织机构由国家局、总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现场工作组、专家组及现场应急指挥部组成。
  3.1 国家局、总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
  国家局、总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是国家局、总公司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的领导机构,负责组织、协调烟草行业的应急管理和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应急救援重大事项的决策,负责协调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对应急救援工作给予支持。
  3.2 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落实安委会部署的各项工作,执行安委会下达的各项指令,指导行业编制相关应急预案并督促落实到位,掌握行业应急管理基本情况并提出指导性意见,应急状态下随时研判事故发展态势、提出应急响应建议并根据安委会部署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实施应急处置工作。
  3.3 现场工作组
  根据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需要成立事故现场工作组,负责指导事故现场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现场工作组的主要职责:
  (1)配合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开展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2)及时向安委会报告现场有关情况;
  (3)为事故现场处置提供技术支持;
  (4)承办安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3.4 专家组
  国家局、总公司建立生产安全应急管理专家组,为事故风险管理和应急处置提供技术支持。专家组由国家局、总公司办公室(外事司)、人事司负责管理,其主要职责:
  (1)按照安委会工作部署要求,参与事故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2)对行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
  (3)参加事故现场应急救援和处置,为应急救援决策提出建议;
  (4)对安委会和现场应急指挥部提供技术支持。
  3.5 现场应急指挥部
  现场应急指挥部按照“条块结合、属地为主”原则,由事故发生单位组成,Ⅱ级及以上事故接受地方政府有关领导和行业管理部门的指导。必要时,国家局、总公司派工作组参加现场救援指挥工作。事故发生后,事发单位要按照相关应急预案在第一时间成立现场指挥部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4.1 监测预警
  4.1.1 行业所属单位,要建立健全监测预警机制,定期开展危险源辨识和风险评估,针对可能发生事故的重点危险源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进行监控和管理。生产经营现场应配备足够的应急救援设备、物资,并对其定期进行检测、校验。
  4.1.2 行业所属单位,对于可能发生Ⅱ级及以上事故的危险源和风险,要组织专家进行风险评估,根据风险评估报告完善应急预案和管控措施,完善现场处置方案并定期组织培训和应急演练。
  4.1.3 对于地方政府和行业发布的相关预警信息,行业所属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及时组织研判,并按照要求进行预警,防止引发生产安全事故。
  4.2 信息报告
  4.2.1 内部报告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立即启动应急响应程序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并将有关事故情况进行报告。事发单位是信息报告的责任主体,当发生Ⅰ级和Ⅱ级事故灾难时,按照逐级上报的原则,做到Ⅰ级和Ⅱ级事故灾难0.5小时内报告到国家局、总公司安委会办公室和应急办,并及时报告后续事态进展。特殊情况,可以越级报告Ⅰ级事故灾难信息。发生Ⅲ级事故灾难时应立即向上一级管理部门报告,并在1小时内上报书面事故快报,逐级报送至国家局、总公司安委会办公室。国家局、总公司总值班电话:010-63605678。
  4.2.2 外部报告
  发生Ⅲ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单位,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信息报告后,应于1小时内形成书面报告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当应急救援力量不能满足应急救援的需要时,应及时向属地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请求支援。
  4.2.3 信息上报内容
  (1)发生事故单位概况,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及事故现场情况;
  (2)事故的简要经过;
  (3)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或失踪)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4)事故发生后采取的应急处理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5)事故原因的初步分析判断;
  (6)需要国家局、总公司或有关部门协助事故抢救和处理的有关事宜;
  (7)事故报告单位、签发人和报告时间。
  5.1 I级事故应急响应
  国家局、总公司接到I级事故或I级事故险情报告后,应立即启动应急响应程序,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并将事故情况或事故险情按照程序报告国务院及有关部门。
  (1)安委会办公室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核实事故情况,对事故进行研判,指导事发单位组织开展先期应急处置,并将事故情况报安委会主任或副主任。
  (2)按照领导批示,立即通知有关领导和部门负责人到会议室参加会议,研究事故抢险救援方案。
  (3)安委会办公室根据事故类型和级别,对事故抢险救援工作提出建议,并通知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相关应急准备。
  (4)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召开事故应急抢险救援会议,报告事故现场抢险救援情况,提出应急处置工作建议。
  (5)对事故抢险救援和事故处置进行决策,明确处理意见,进行工作部署。
  (6)根据事故情况,指派有关领导和专家赶往事故现场参加抢险救援工作。
  (7)安委会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将事故情况报告国务院或国务院有关部门。
  (8)按照安委会事故抢险救援和应急处置工作部署,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信息沟通和媒体应对工作,及时通报事故有关情况。
  5.2 Ⅱ级事故应急响应
  国家局、总公司接到Ⅱ级事故或Ⅱ级事故险情报告后,应启动应急响应程序,组织开展应急救援。
  (1)安委会办公室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核实事故情况,对事故进行研判,指导事发单位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并将事故情况报安委会主任或副主任。
  (2)按照领导批示,立即通知有关领导和部门负责人到会议室参加会议,研究事故应急处置方案。
  (3)安委会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召开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会议,根据事故类型和级别,对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提出建议。
  (4)听取事故现场抢险救援情况,对事故处置进行决策,明确处理意见,进行工作部署。
  (5)根据事故情况,指派有关领导和专家赶往事故现场指导救援工作。
  (6)按照事故抢险救援和应急处置工作部署,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信息沟通和媒体应对工作,及时通报事故有关情况。
  5.3 应急结束
  下列条件同时满足时,终止应急响应。
  (1)现场已得到有效处置,导致次生、衍生事件的隐患已消除;
  (2)受伤人员得到妥善救治;
  (3)环境污染得到有效控制;
  (4)政府应急处置已经终止。
  现场应急指挥部确认满足应急响应终止条件时,向安委会办公室汇报,由安委会主任或副主任下达Ⅱ级事故应急终止指令。
  6.1 善后处置
  6.1.1 发生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由省级单位会同事故发生单位组织做好善后处理等工作,包括人员安置、保险理赔、恢复重建、事故现场清理等事项,对废弃物和污染物进行妥善处置,尽快恢复正常秩序,并配合有关调查部门做好事故调查,消除事故不良后果和影响。
  6.1.2 参加救援的部门和单位应认真核对参加应急救援人员,清点救援装备和器材,核算事故造成的损失和救援发生的费用,整理应急救援记录、图纸等资料,写出事故救援报告。
  6.2 总结评估
  6.2.1 省级单位组织专业研究机构、专家和事故发生单位对应急救援过程和应急救援保障等工作进行总结和评估,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根据在事故应急救援中发现预案存在的问题和专家建议完善预案。
  6.2.2 应急结束后一个月内事故发生单位应将总结、事故评估报告报送属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启动国家局、总公司Ⅱ级以上突发事件应急响应的由安委会办公室负责对省级单位提供的应急总结等资料进行汇总、归档。
  6.3 事故调查
  6.3.1 事故调查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进行。事故发生单位应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强化安全管理,防止事故再次发生。
  6.3.2.由地方政府或行业直接组织调查的,事发单位应协助、配合事故调查组做好事故调查工作。
  6.4 保险理赔
  事发单位按照保险理赔机构的要求,如实提供现场处置相关材料,办理保险理赔。
  7.1 预案培训
  行业所属单位应将应急预案纳入企业安全管理培训计划,采取不同形式,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培训,对应急管理和现场处置人员应进行基本应急技能的培训,提高全员风险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7.2 预案演练
  行业所属单位应根据各单位生产经营特点和事故预防重点制定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应急处置方案演练,增强全员应急处置能力。
  7.3 预案修订
  本预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所涉及的机构和人员发生重大改变,或在执行中发现存在重大缺陷时,由国家局、总公司办公室、经济运行司负责组织修订。
  7.4 应急预案备案
  本预案按照规定报国务院有关部门备案。行业所属单位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报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上级单位备案。
  7.5 应急预案实施
  本预案由国家局、总公司经济运行司组织制定并负责解释。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烟草行业特别重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2007版)同时废止。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