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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文物局办公室关于明长城保护区划内岱海生态应急补水工程建设项目意见的函

国家文物局办公室关于明长城保护区划内岱海生态应急补水工程建设项目意见的函


办保函〔2021〕258号




内蒙古自治区文物局:


  你局《关于岱海生态应急补水工程穿越明长城遗址的请示》(内文物字〔2020〕82号)收悉。经研究,我局暂不同意在明长城保护区划内实施岱海生态应急补水工程建设项目。


  一、对所报方案提出以下修改完善意见:


  (一)调整方案设计,依据《长城保护条例》规定,不得采用直接开挖方式进行建设,避免对长城本体安全造成破坏。采用顶管方式通过长城本体的,应尽量扩大出、入土点与长城本体之间的距离,并增加顶管埋深,确保文物安全。


  (二)补充现场勘察照片,完善设计图纸,明确标注拟建项目与相关长城墙体、烽火台遗存分布范围的空间关系。


  (三)补充拟建项目涉及4段明长城墙体、2座烽火台保护区划内的考古调查勘探资料,明确地下遗存分布情况。


  (四)逐一补充拟建项目穿越各处长城墙体、烽火台的具体位置、详细设计和施工方案。补充拟建项目施工和运营期间的文物保护措施、监测措施和应急预案。


  (五)应由第三方机构另行编制文物影响评估报告,客观评估拟建项目对文物的影响情况。


  二、请你局指导有关单位,根据上述意见对方案进行修改完善后,按程序另行报批。


  专此函复。


  

国家文物局办公室


  

2021年3月31日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