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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地震局关于印发《中国地震局专业技术职称评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地震局关于印发《中国地震局专业技术职称评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震局,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专业技术职称评定工作,健全专业技术二级岗位任职资格评审制度,促进地震专业技术人才开发使用,根据国家关于职称评定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地震系统实际,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经局党组研究同意,制定了《中国地震局专业技术职称评定办法(试行)》,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国地震局
2019年11月25日

中国地震局专业技术职称评定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专业技术职称评定工作,健全专业技术二级岗位任职资格评审制度,促进地震专业技术人才开发使用,根据《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 40 号)等规定,结合地震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党管人才,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突出品德、能力和业绩评价导向,克服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唯奖项倾向,最大限度释放和激发专业技术人才创新创造活力,服务新时代防震减灾事业现代化建设。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地震局地震职称评审和认定、非地震职称的委托评审以及专业技术二级岗位任职资格评审。地震职称包括科学研究系列和工程技术系列,以从事的工作领域和对应岗位作为申报职称类别的主要依据。
  科学研究系列适用于从事地震科学基础研究、应用研究等的专业技术人员,分为研究员(正高级)、副研究员(副高级)、助理研究员(中级)、研究实习员(初级)。
  工程技术系列适用于从事防震减灾技术研究与开发、系统建设与运维、技术应用与服务等的专业技术人员,分为正高级工程师(正高级)、高级工程师(副高级)、工程师(中级)、助理工程师和技术员(初级)。
  第四条 地震系统负责职称评审的单位要落实职称评审主体责任,严格把握资格条件,规范评审程序,坚持谁评审、谁负责,确保职称评审质量。


  第五条 各单位按照职称评审权限成立职称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评委会应遵循公平、公正原则,严格遵守评审纪律,全面履行评审职责,切实保证评审质量。
  第六条 评委会按职称系列组建,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根据工作需要设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高级职称评委会评审专家一般不少于25人,中级职称评委会评审专家一般不少于11人。遴选评委时,应注意统筹不同岗位、不同领域、单位内外等方面的专家结构,并应有一定数量的中青年专家。
  评委会根据需要定期换届,一般3年调整一次,每次调整的评审专家数量不少于总数的三分之一。
  第七条 评审专家应符合相关规定条件,具有本系列相应层级的职称,在本专业同行专家中有较高权威性和知名度,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认真履行职责。
  第八条 召开职称评审会时,出席评审会议的评委人数不得少于总人数的三分之二。评审会由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主持。因故未出席评审会或中途离会、未参加审议全过程的评委,不得委托投票或补投票。
  第九条 各级评委会只具有评审本级及以下职称的权限,不得跨专业、跨系列、越级别评审。
  第十条 评审专家与评审工作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客观公正的,应当申请回避。评审单位发现上述情形的,应当通知评审专家回避。
  第十一条 各单位组建的高级职称评委会报中国地震局后,按要求统一上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核准备案,中国地震局所属高校组建的高级职称评委会另报教育部核准备案。


  第十二条 局属单位根据本办法规定的职称评审基本条件(附件1),制定各类各级职称评审具体条件,严格按照职称评审要求和条件开展职称评审工作。
  第十三条 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定期开展地震职称评审工作,一般每年一次。符合条件的申报人员每年最多只能参加一次评审。评审工作包括评审信息发布、个人申报、资格审查、同行评议、评委会评审、公示、公布结果等环节。
  (一)评审信息发布。人事部门按照评审权限制定年度职称评审工作方案,报本单位党委(党组)同意后,发布评审信息。
  (二)个人申报。申报人必须符合评审单位制定的职称评审具体条件,按照申报要求提交申报材料。已连续3次申报同一级别职称未通过人员,原则上暂停1次申报。
  (三)资格审查。申报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对申报人进行资格审查和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评审单位。评审单位和申报单位不同的,评审单位应进行资格复审。
  (四)同行评议。评审单位人事部门应组织相关专业3名以上同行专家,对申报人进行初审,形成同行评议意见。
  (五)评委会评审。评委会审阅申报人的申报材料和同行评议意见,听取申报人答辩,并进行无记名投票。申报人获得同意票数达到出席会议评委总数三分之二者,通过评委会评审。
  (六)公示。评审单位对评审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对通过举报投诉等方式发现的问题线索,由评审单位调查核实。
  (七)公布结果。公示无异议后,报评审单位党委(党组)确认并发文公布。取得职称时间自评委会投票通过之日起计算。
  第十四条 评审会议实行封闭管理,评审专家名单一般不对外公布。
  评审专家和评审单位工作人员在评审工作保密期内不得对外泄露评审内容,不得私自接收评审材料,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五条 评审会议应当做好会议记录,内容包括出席评委、评审对象、评议意见、投票结果等内容,会议记录由会议主持人及记录人签名,并做好归档管理。
  第十六条 建立职称评价服务平台,加强职称评审信息化建设,推动在线申报评审。
  第十七条 各单位高级职称评审工作情况,每年年底前报人事教育司。


  第十八条 本单位不具备评审地震职称条件的,可委托系统内其他单位相应级别的评委会进行评审,不得委托系统外单位评审地震职称。中国地震局地球物理研究所、中国地震局地质研究所、中国地震局地壳应力研究所、中国地震局地震预测研究所、中国地震局工程力学研究所承担系统内其他单位地震科学研究系列正高职称委托评审,中国地震台网中心、中国地震灾害防御中心承担系统内其他单位地震工程技术系列正高职称委托评审。
  从事非地震专业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原则上应参加相应的社会职称考试或委托外单位评审取得职称,并满足本办法规定的道德品行条件和相应级别的学历资历条件(附件1)。申报非地震职称,原则上由所在单位人事部门进行委托。
  委托评审由所在单位根据岗位需求决定是否同意其申报。未经单位同意和委托获得的职称,不予认可。
  第十九条 非地震职称不得晋级转评地震职称。因岗位调整等原因确需同级转评的,须符合同级别地震职称评审条件,并在相关岗位连续工作2年以上。转评前的任职时间在晋级评审时可连续计算。
  第二十条 地震科学研究系列和工程技术系列职称原则上不得互相晋级转评。因岗位调整等原因确需平级转换的,须满足转换系列的评审条件,由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审核认可。平级转换后在相关岗位工作1年以上,符合相应级别的评审条件,可申报高一级职称。转换前的任职时间在晋级评审时可连续计算。


  第二十一条 获得国家全日制教育学历,并符合下列条件者,经个人申请、所在单位考核合格,可认定相应地震职称:
  (一)大学专科毕业或中专毕业、1年见习期满,可认定技术员。
  (二)研究生毕业并获得硕士学位,或大学本科毕业、1年见习期满,可认定研究实习员或助理工程师。
  (三)研究生毕业并获得博士学位,可认定助理研究员或工程师。
  (四)博士后期满出站人员,可认定副研究员或高级工程师。
  第二十二条 认定结果报本单位党委(党组)审定,并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发文公布。认定时间从符合认定条件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三条 中国地震局负责组建专业技术二级岗位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成员应具有专业技术二级及以上资格,人数不少于21人。出席评审会议的成员不少于评审委员会的三分之二。
  第二十四条 一般每年组织一次专业技术二级岗位任职资格评审工作。评审工作包括评审信息发布、单位推荐、资格审查、评委会评审、公示、公布结果等环节。
  (一)评审信息发布。人事教育司制定评审工作方案,报中国地震局党组同意后,发布评审信息。
  (二)单位推荐。局属各单位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坚持因事设岗,按照竞争、择优原则推荐本单位符合专业技术二级岗位任职资格申报基本条件的人员参评,一般每个单位每次不超过3人。已连续3次参评未获得岗位任职资格人员,暂停1次申报。推荐人选须在本单位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相关申报材料报送人事教育司。同一单位推荐2人以上,要明确推荐顺序。
  (三)资格审查。人事教育司对申报人进行资格复审。
  (四)评委会评审。评委会审阅申报人的申报材料,听取申报人答辩,并进行无记名投票。申报人获得同意票数达到出席会议评委总数三分之二者,通过评委会评审。
  (五)公示。通过评审人选在中国地震局网站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
  (六)公布结果。公示无异议后,报中国地震局党组审定并发文公布。


  第二十五条 纪检监察部门和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对评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受理举报、申诉,开展核查和裁定,追究评定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责任。
  第二十六条 申报人在申报材料中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取消其申报资格。抄袭、剽窃他人成果及提供虚假材料的,自查实之日起3年内不得申报,已取得职称或岗位任职资格的,予以撤销。
  第二十七条 评委在评审过程中出现不遵守回避制度、徇私舞弊、泄露工作秘密、为申报人说情拉票等违反评审纪律情况的,取消其评委资格。
  第二十八条 对在申报材料审核中把关不严或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后果的部门和个人,视情况予以通报批评,直至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评审程序和规定、不能正确行使评审权、不能确保评审质量的单位,将视情况宣布评审结果无效、暂停自主评审工作,直至取消评审权。


  第三十条 局属各单位根据本办法制定职称评审具体办法,报中国地震局人事教育司备案。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以往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中国地震局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定管理办法》(中震人发〔2015〕45 号)、《中国地震局职称评审委员会管理细则》(中震人函〔2015〕151 号)和《中国地震局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拟聘人员审核办法》(中震人发〔2008〕146号)同时废止。
  附件:
  1.职称申报基本条件
  2.专业技术二级岗位任职资格申报基本条件
  附件1
职称申报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团队精神。
  二、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知识和科研能力。
  三、参加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为主要内容的继续教育或岗位培训,达到有关规定要求。
  四、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
  (一)近3年年度考核出现基本合格及以下等次。
  (二)在党纪、政纪处分影响期内。
  (三)国家规定的其他不得申报职称情况。
  五、学历资历条件
  (一)申报地震初级职称(助理工程师)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具备硕士学位。
  2.大学本科毕业,1年见习期满。
  3.大学专科毕业,取得技术员职称后,从事专业工作满2年。
  4.中专毕业,取得技术员职称后,从事专业工作满4年。
  (二)申报地震中级职称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
  2.具备硕士学位,取得地震初级职称后,从事专业工作满2年。
  3.大学本科或大学专科毕业,取得地震初级职称后,从事专业工作满4年。
  (三)申报地震副高级职称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取得地震中级职称后,从事专业工作满2年。
  2.具备硕士学位,或大学本科毕业,取得地震中级职称后,从事专业工作满5年。
  (四)申报地震正高级职称应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取得地震副高级职称后,从事专业工作满5年。
  (五)获得上述各学历(学位)所学专业,一般应与从事岗位工作相关。
  (六)技工院校毕业生按国家有关规定申报。
  六、科学研究系列能力、业绩基本条件
  (一)研究实习员:基本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初步了解本领域国内外研究现状和发展趋势。具备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能够胜任基础性工作。
  (二)助理研究员:较系统掌握本专业必备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了解本领域国内外研究现状和发展趋势,取得具有科学意义或实用价值的研究成果。具有一定的科学研究能力,能够独立撰写研究报告或发表研究论文。
  (三)副研究员:具有本专业坚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掌握本领域国内外研究现状和发展趋势,是本领域的学术骨干。能解决科研工作中有重要意义的理论问题,撰写较高水平的研究报告或发表较高学术价值的研究论文;或作为负责人主持省部级科研项目(课题),取得具有一定实用价值的科研成果;或作为主要发明人获得具有一定防震减灾实效的国家发明专利;或作为主要编写人参与起草地震行业技术标准、规范或法规并正式发布实施;或在科技咨询和战略政策研究方面取得较大影响的学术成果,撰写较高水平的咨询报告。
  (四)研究员:具有本专业系统、坚实的理论知识,对所从事领域有深入研究和创新见解,学术造诣深,在国内学术界中具有一定学术影响,能够带领团队运用新理论、新方法解决本领域关键性科学技术难题。具有培养研究生或指导中级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经历。
  获得副研究员职称以来,在以下方面取得突出业绩成果:
  1.项目和任务。作为主要人员在国家重大科技项目实施、全局重点科技任务落实中业绩显著,或作为负责人承担国家级科研项目(课题)。
  2.论文和专著。以第一作者发表的学术论文被SCI、EI、CPCI(特邀)或SSCI收录,或出版本领域专著。
  3.科技成果转化。作为技术负责人取得关键技术成果、标准化研究成果,在促进业务发展和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取得突出效益。
  4.奖项和专利。作为主要贡献者获得省部级二等奖以上科技奖励;或作为第一发明人获得防震减灾领域国家发明专利。
  5.其他代表性成果。
  (1)作为第一起草人负责起草地震行业技术标准、规范或法规,或作为主要起草人参与起草防震减灾领域国家级技术标准、规范或法规,并正式发布和实施。
  (2)作为主要执笔人编制完成事业发展规划;或作为主要编写人撰写的重大科技咨询、重大战略政策研究等报告被采纳应用。
  (3)作为第一编写人编写的地震专业技术手册、培训教材被业务主管部门采用。
  (4)其他突出成果。
  七、工程技术系列能力、业绩基本条件
  (一)助理工程师: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具有完成一般性技术工作的实际能力,能够撰写研究报告或技术报告。
  (二)工程师:较系统掌握本专业所必备的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了解本领域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取得有实用价值的技术成果。具有一定的技术研究能力,能够撰写解决复杂技术问题的研究报告或技术报告。
  (三)高级工程师:具有本专业坚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掌握本领域国内外研究现状和发展趋势,业绩突出。作为骨干人员,承担全局重点工作任务,业绩得到司局级业务主管部门认可;或作为负责人主持省部级科技项目(课题)或工程项目,取得具有一定实用价值的科技成果或具有一定社会效益的应用成果;或发表的本领域研究成果,受到同行专家认可;或作为主要发明人获得具有一定防震减灾实效的国家发明专利;或作为主要起草人参与起草地震行业技术标准、规范或法规,并正式发布实施;或参与撰写的重大技术报告、重大政策研究报告,经司局级单位评审或验收,具有较高水平和实用价值。
  (四)正高级工程师:具有本专业系统、坚实的理论知识,对所从事领域有深入研究和创新见解,具有引领本领域科技发展前沿水平能力,能够带领团队解决防震减灾工作中重大、关键的科学技术问题。具有培养研究生或指导中级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经历。
  获得高级工程师职称以来,在以下方面取得突出业绩成果:
  1.项目和任务。作为主要人员在国家重大工程项目实施、全局重点工作任务落实中业绩显著,或作为负责人承担国家级科研项目(课题)、省部级重点工程项目。
  2.论文和专著。以第一作者发表的学术论文被SCI、EI、CPCI(特邀)或SSCI收录,或出版本领域专著。
  3.技术开发和应用。作为技术负责人完成的新设备、新技术等项目的研究开发或转化应用工作,取得重要成果和明显的社会效益。
  4.奖项和专利。作为主要贡献者获得省部级二等奖以上科技奖励;或以第一发明人获得防震减灾领域国家发明专利。
  5.其他代表性成果。
  (1)作为第一起草人负责起草地震行业技术标准、规范或法规,或作为主要起草人参与起草防震减灾领域国家级技术标准、规范或法规,并正式发布和实施。
  (2)作为主要执笔人完成省局(所、中心)年度会商报告,获业务主管部门认可;或作为主要编写人编制完成事业发展规划;或作为主要执笔人撰写的重大科技咨询、重大服务等报告被采纳应用。
  (3)作为第一编写人出版地震科普作品,或编写的地震专业技术手册、培训教材被业务主管部门采用。
  (4)其他突出成果。
  八、破格申报条件
  (一)不具备上述学历、资历要求,业绩突出、作出重要贡献的,可由2名以上地震相关专业正高级专家推荐破格申报评审地震中级以上职称。
  (二)破格申报应从严要求,原则上学历资历不能同时破格。一般情况下,学历破格只能降低一个学历层次,资历破格只能提前一年。破格申报条件按照权限在评审条件中设定。
  (三)对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可进一步合理放宽资历条件限制。
  (四)对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工作的人才,侧重考察其实际工作业绩,可再适当放宽学历和年限要求。援疆援藏援青专业技术人才申报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五)破格申报正高级职称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第一完成人,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二等奖以上奖励。
  2.入选国家级人才工程。
  3.作为项目负责人,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优秀青年基金资助。
  4.作为第一技术负责人,开发研制的仪器设备、软件等通过验收或鉴定,得到司局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推荐,并在全国地震系统或国家重点工程建设中得到广泛推广应用。
  5.作为主要贡献者,做出有明显减灾实效,并获得司局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省级党委政府或地市级党委政府认可的短临预报。
  6.取得其他同行专家公认的、司局级业务主管部门认可的与上述条件相当或更高的业绩成果。
  九、有关说明
  (一)业绩条件中的项目主要成员、成果的主要完成人原则上以任务书为准。报告的主要执笔人是指省部级以上报告前5位,厅局级报告前3位,原则上以实际署名为准。涉及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主要起草人、规划的主要编写人一般取前5位,业务技术手册、培训教材的主要编写人取前3位,以颁布时的署名为准,没有署名的,由主管部门或单位依据其参加相关工作的时长和贡献确定,出具证明材料。
  (二)所有期刊的清样稿、论文录用通知、录用证明不能作为申报依据。申报人指导本人研究生发表的论文,署名为通讯作者的,可视同为第一作者。
  (三)业绩条件中的奖励、认定等均以正式书面材料为准。同一业绩获多次表彰奖励的,只计1次最高级别奖励。省部级科技奖励主要贡献者取获奖证书人员中的前三分之一,国家级奖励取前二分之一。
  附件2
专业技术二级岗位任职资格申报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纪守法,坚持科学精神,恪守职业道德。
  二、本专业领域的领军人才,对本学科领域的学术进步或高技术创新与集成产生重大影响,并被国内外同行认可,在团队建设或人才培养上发挥显著作用。
  三、在专业技术三级岗位工作满5年;或取得正高级职称满10年、因组织安排工作岗位调整未聘任或未连续聘任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且已回到专技岗位继续工作。具备胜任岗位工作的身体条件。
  四、聘任专业技术三级岗位期间或取得正高级职称后,业绩成果符合以下条件:
  (一)主持过省部级以上重点科技计划项目或防震减灾重大工程实施。
  (二)带领团队推动防震减灾重点任务落实、重点领域发展、攻克防震减灾科学技术难题。
  (三)在本学科领域的学术进步或技术创新上取得重大突破,产生显著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五、具备以下条件的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可直接申报专业技术二级岗位任职资格评审:
  (一)国家防震减灾重大工程技术负责人、首席科学家或总工程师。
  (二)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一等奖(排名前3位)、二等奖(排名第1位)。
  (三)获得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资助、国家千人计划入选者、国家万人计划入选者、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创新人才推进计划中青年科技创新领军人才或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
  (四)其他业绩特别突出的。
  六、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
  (一)近3年年度考核出现基本合格及以下等次的。
  (二)在党纪、政纪处分影响期内的,涉嫌重大问题正在调查尚未定论的。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