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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关于同意上海市《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规程》地方标准备案的函

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关于同意上海市《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规程》地方标准备案的函
(建标标备便[2006]125号)


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
  你站《关于上海市地方标准〈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规程〉申请备案的函》收悉。经研究,建议将《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规程》第4.2.1条修改后作为强制性条文(强制性条文见附件);同意该标准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标准”备案,备案号为:J10897-2006。
  该项标准的备案公告,将刊登在近期出版的《工程建设标准化》刊物上。
建设部标准定额司
二OO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附件:
上海市地方标准
《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规程》
强制性条文

  4.2.1 建议修改为:
  4.2.1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应根据建设项目所在区域地质环境条件的基本特征,分析地质灾害对建设项目的危害性、评估建设项目引发或加剧地质灾害的可能性、提出防治地质灾害的措施与建议,并应作出建设场地稳定性和建址适宜性评价结论。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