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监会关于东京海上日动火灾保险(中国)有限公司北京等地区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等条款和费率的批复
- 制定机关: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
- 发文字号:保监许可〔2017〕1441号
- 公布年份:2017.12.13
- 施行日期:2017.12.13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行政许可批复
中国保监会关于东京海上日动火灾保险(中国)有限公司北京等地区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等条款和费率的批复
(保监许可〔2017〕1441号)
东京海上日动火灾保险(中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报批北京、江苏及广东(不含深圳)地区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的请示》(东京海上〔2017〕384号)收悉。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同意你公司报批的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商业车险综合示范条款(条款编号为H2015102),包括: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特种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摩托车、拖拉机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机动车单程提车保险示范条款。 同意你公司以下保费计算规则:商业车险保费=基准纯风险保费/(1-附加费用率)×无赔款优待系数×交通违法系数×自主核保系数×自主渠道系数。其中,基准纯风险保费、无赔款优待系数和交通违法系数费率调整方案参照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拟订的费率基准(费率基准编号为F2015103)执行。附加费用率预定为35%。自主核保系数和自主渠道系数调整范围如下:
北京、江苏、广东(不含深圳)地区自主核保系数调整范围为[0.85-1.15],自主渠道系数调整范围为[0.75-1.15]。
上述地区的商业车险条款和费率启用之后,原商业车险条款和费率停止使用。 你公司应按照《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要求,依法使用上述商业车险条款和费率,并做好相关的提示、说明和理赔服务工作,充分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合法权益。
附件: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商业车险综合示范条款和费基准(具体内容可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办事服务-商业车险示范条款及费率基准查询”栏目下载) (略)
中国保监会
2017年12月13日
2017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