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抢修塔尔寺古建筑群的批复
国务院关于抢修塔尔寺古建筑群的批复
(国函〔1991〕59号)
青海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抢修塔尔寺古建筑群的请示》(青政〔1990〕107号)收悉。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塔尔寺古建筑群是藏传佛教的重要寺院和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在国内外具有重要的影响。维修好塔尔寺,对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民族、宗教政策,促进民族团结,保护好国家重点文物,都有重要的意义。为此,国务院同意对其进行抢修加固。请你省加强领导,组织力量,把维修塔尔寺的工作切实抓紧做好。 考虑你省财政的现实情况和目前中央财政的实际困难,决定给予塔尔寺维修工程一次性补助二千万元,直接用于重点维修项目的支出,由财政部和国家计委按工期需要分三个年度拨交你省使用。其中:一九九一年六百万元(财政部五百万,国家计委一百万),一九九二年一千万元(财政部七百万,国家计委三百万),一九九三年四百万元(财政部三百万,国家计委一百万)。对维修经费要精打细算,节约使用,并保证专款专用。维修经费的不足部分,由你省自行解决。 维修工程所需物资原则上由你省自行解决。本省解决确有困难的,可商国家有关部门协助解决。
国 务 院
一九九一年九月十七日
一九九一年九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