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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做好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紧急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做好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紧急的通知
(建质电[2003]24号 2003年7月21日)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规划局、规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了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3]29号),有效控制汛期地质灾害的影响,减少和避免损失,现就建设系统防治地质灾害工作紧急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开展防治地质灾害大检查
  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关系到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也是建设系统的重要职责。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切实落实责任。在地质灾害高发区,要建立以各厅、委主要领导负总责,有关单位领导分工负责的组织领导责任制,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密切协作,高度重视地质灾害隐患,发挥专家的作用,开展防治地质灾害大检查,全面掌握本地区群众居住分布情况和已建工程的安全、使用、维护情况,对可能因暴雨而发生地质灾害,影响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生活的地区,要采取预警监测、勘察治理等有效防范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二、严格规划管理,搞好建设工程管理
  加强规划管理,是避免或减少地质灾害影响的重要措施。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城市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严格规划审批,避免在地质灾害多发区建设居民区和城市公共设施。
  在工程建设中,建设单位和勘察、设计、施工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在地质灾害高发区,勘察单位要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要求,认真做好工程建设场地地质灾害评价工作,提出切实可行岩土工程治理方案或建议;设计单位要根据勘察文件,在工程设计中,提出地质灾害治理设计;施工单位要按照设计文件要求,制定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在边坡施工和基坑开挖中,要采取相应措施,防止地质灾害对施工影响。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建设管理活动中,要加强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施工现场安全和竣工备案的监督检查工作,确保地质灾害防治措施在设计、施工和竣工验收中的贯彻和实施。
  三、积极组织灾后重建工作
  受灾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积极参与抢险救灾工作,尽快组织力量修复有关设施,做好灾区规划和选址等灾后重建工作,确保灾区恢复正常的生产和生活秩序,保持社会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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