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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火灾伤亡事故统计问题的通知

劳动部关于火灾伤亡事故统计问题的通知
(劳安字〔1990〕18号 一九九零年六月十六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厅、局(劳动人事厅):
  公安部、劳动部、国家统计局于一九八九年十二月联合颁布了《火灾统计管理规定》(公发〔1989〕26号),根据各地区、各部门的执行情况,经商公安部同意。现对火灾伤亡事故如何统计的问题通知如下:
  企业发生的火灾伤亡事故,仍按国务院一九五六年《工人职员伤亡事故报告规程》和劳动部、国家统计局制定的职工伤亡事故统计报表执行,在报当地劳动部门的同时报当地公安消防部门。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