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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对企业在租赁过程中发生伤亡事故如何划分事故单位的复函 失效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对企业在租赁过程中发生伤亡
            事故如何划分事故单位的复函
           (劳办发[1997]62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厅;
  你厅《关于企业在租赁过程中发生伤亡事故如何划分事故单位的请示》(桂政劳护字[1997]16号)收悉。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国务院公第75号令)和《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统计问题解答》(劳办发[1993]140号),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企业在租赁、承包过程中,如果承租方或承包方无经营证照,仅为个人(或合伙)与出租方或发包方签订租赁(或承包)合同,若发生伤亡事故应认定出租方或发包方为事故单位。
  二、企业在租赁、承包过程中,如果承租方或承包方不是独立法人,但属于单独核算单位,若发生伤亡事故应认定出租方或发包方为事故单位。
  三、如果承租方或承包方是独立法人或有证照的个体工商户,若其生产经营活动完全脱离了出租方或发包单位而自主生产经营,发生伤亡事故应认定承租方或承包方为事故单位,否则应认定出租方或发包方为事故单位。
  对事故单位,劳动行政部门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进行处罚。
                           一九九七年七月九日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