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灾减灾法律法规 > 正文阅览
转第
下载
保留字段信息
页面宽度(px):

页面宽度范围为200至2000

公安部关于使用计算机网络传输道路交通事故数据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使用计算机网络传输道路交通事故数据的通知
            (公传〔1993〕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公安部《关于推广使用“道路交通事故信息系统”的通知》(公通字〔1991〕102号)下发后,各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基本上都能按照要求积极推广使用“道路交通事故信息系统”。为充分发挥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作用,进一步做好交通管理工作,现决定从1994年1月起,正式使用公安计算机网络传输道路交通事故数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使用“道路交通事故信息系统”是交通管理工作现代化的一项重要内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的推广工作班子,在实施该“系统”工作的基础上,要切实抓好数据传输工作,已配备的技术人员要保持其相对稳定。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交通管理局、处必须在每月12日前将上月的交通事故原始数据盘(压缩盘)送到计算机通讯管理部门,由计算机通讯管理部门统一向公安部传输。
  三、在传输工作中,如果计算机传输网络出现故障,请及时将《交通事故统计月报表》及附表1传真报部。
                          1993年12月9日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