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关于印发直属劳改煤矿指挥部制定的施工图文件审查暂行规定、地面工程建筑装修标准的暂行规定、工程质量检查、验收的补充规定、物资供应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印发直属劳改煤矿指挥部制定的施工图文件审查暂行规定、地面工程建筑装修标准的暂行规定、工程质量检查、验收的补充规定、物资供应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1987年4月11日 [87]司发煤字第084号)
为加强直属、联营劳改煤矿基建工程、物资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物资供应,缩短工期,提高效益,现将直属劳改煤矿指挥部参照有关部门规定制定的关于《施工图文件审查暂行规定》、《地面工程建筑装修标准的暂行规定》、《工程质量检查、验收的补充规定》、《物资供应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函告直属劳改煤矿指挥部,以便充实、完善。
关于直属、联营劳改煤矿施工图文件(方案、施工图、概预算)审查暂行规定
施工图设计文件,是煤矿基本建设单位工程施工的基本依据,施工图的质量直接影响单位工程技术经济的合理性,对控制工程建筑标准,施工质量与概算有着指导作用。因此,施工图设计与审查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结合劳改煤矿建设的特点,对施工图文件审查作如下规定。
各项设计文件经批准后,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变更,遇有需要变更时,应照程序规定,上报原审批单位批准。 施工图设计必须遵循已批准的初步设计等有关文件主要原则,不准任意提高标准,扩大工程量,任意修改设计,必须修改时,须报省劳改局审查。 重要施工图文件经设计院提出后,由建设单位主持,邀集设计、施工、建行等有关单位进行会审,由设计院进行技术交底。一般施工图由建设单位审查。审查意见应有文字记录。 凡重大单位工程,施工图设计前应请设计院做出方案,由建设单位,省劳改局组织审查部分重点项目工程由司法部直属劳改煤矿指挥部(以下称指挥部)组织审查,定案后方可进行施工图设计,以保证施工图质量。 施工图概预算一律请设计院编制,并尽可能与施工图同时提交给建设单位,施工图预算必须依据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为基础,如预算超概算时,请设计院分析原因,提出解决办法。 根据煤炭部规定,设计单位对它以承担设计项目概算的准确性负责。 施工图设计提出后在单位工程开工前一个月,必须依据已批准的初步设计中的有关原则进行审核,施工图及预算审查主要由建设单位负责,部分主要工程由省劳改局主持审查,指挥部根据情况对重点工程项目进行抽查。审查分工见附表。 施工图文件在审查时,发生有争议疑难问题,由省劳改局负责统一协调解决,有重大原则分歧时,由指挥部组织有关部门协商确定。 建设单位、省劳改局应认真把审查工作抓起来,建立必须的审查制度,配备一定数量的专业人员。 施工图设计,除按规定份数请设计院直属发建设单位外,应发省劳改局一份,有关开采系统、地面总布置图等属于司法部审查的方案图纸,应送指挥部一份。
矿井施工图设计审查分工
项 目 | 单位工程名称 | 审查分工 | ||
部 | 省 | 矿 | ||
一、总平面 布置 | 1.矿井工业广场总平面布置 | √ | ||
2.矿井生活区总平面布置 | √ | |||
二、生产系 统 | 1.原煤储装系统(含洗煤厂)总布置 | √ | ||
2.生产系统各厂房及其设备安装 | √ | |||
3.矸石处理系统 | √ | |||
4.地面标准轨及窄轨线路 | √ | |||
三、提升系 统 | 1.主井井筒装备 | √ | ||
2.主副井绞车房或井塔 | √ | |||
3.主井提升机控制系统设备安装 | √ | |||
4.副井井简装备 | √ | |||
5.副立井井口房设备(操车设备) | √ | |||
6.主副井信号系统 | √ | |||
四、井底车 场 | 1.主井井底车场总布置 | √ | ||
2.主副井井底车场装备 | √ | |||
3.井底车场推车机及翻车机峒室及设备安装 | √ | |||
4.井下电机车库及修理间峒室及设备安装 | √ | |||
5.箕斗(或皮带)装载峒室及设备安装 | √ | |||
6.井下调度通讯设备安装 | √ | |||
7.井下通讯网路 | √ | |||
五、主要运 输道及 回风道 | 1.矿井开拓方式 | √ | ||
2.主要运输石门、面风石门、运输大巷、回风大巷 |
项 目 | 单位工程 名 称 | 审查分工 | ||
部 | 省 | 矿 | ||
的布置及断面、铺轨 | √ | |||
3.大巷胶带运输机 | √ | |||
六,采区 | 1.开采方法及采区布置 | √ | ||
2.采区各种上、下山位置及断面 | √ | |||
3.采区各种峒室及设备安装 | √ | |||
4.采区(上、中,下)车场布置及设备安装 | √ | |||
七、排水系 统 | 1.矿井排水系统总布置 | √ | ||
2.矿井主排水泵房设备安装 | √ | |||
3.主排水管路 | √ | |||
4.主泵房水仓及其清理设备 | √ | |||
八、通讯系 统 | 1.矿井通风系统 | √ | ||
2.矿井主风扇选型 | √ | |||
3.矿井主风扇设备安装 | √ | |||
九、压风系 统 | 1.矿井供风系统 | √ | ||
2.井上下压风机设备安装 | √ | |||
十、供电系 统 | 1.矿井供电系统 | √ | ||
2.矿井地面中央变电站(35KV以上) | √ | |||
3.矿井井下中央变电站 | √ | |||
4.采区变电站峒室及安装 | √ | |||
5.工业场地动力、照明线网 | √ | |||
十一、室外 给排 水供 热 | 1.供水设备、构筑物及管网 | √ | ||
2.消防泵房布置及安装 | √ | |||
3.污水泵站及排水沟 | √ |
项 目 | 单 位 工 程 名 称 | 审查分工 | ||
部 | 省 | 矿 | ||
4.锅炉房设备选型 | √ | |||
5.供热管网 | √ | |||
十二、辅助 厂房 及仓 库 | 1.机修厂规模与布局 | √ | ||
2.地面炸药库、雷管库 | √ | |||
3.设备库、设备棚、材料库、材料棚 | √ | |||
4.各种车库及其修理间 | √ | |||
5.机修厂设备安装 | √ | |||
十三、行政 福利 设施 | 1.办公楼、联合福利楼、医院 | √ | ||
2.招待所、食堂 | √ | |||
3.武警营房及其附属设施 | √ | |||
4.监舍及其附属设施 | √ | |||
5.井上通讯网路 | √ | |||
十四、场区 设施 | 1.场区道路 | √ | ||
2.工业场地防护工程 | √ | |||
十五、居住 区 | 1.家属楼单身楼 | √ | ||
2.单位食堂、学校、托儿所及幼儿园 | √ | |||
3.居住区道路 | √ | |||
4.居住区供排水管网、取暖锅炉房及照明网路 | √ | |||
5.居住区防护工程 | √ |
注:凡表中未列入的工程项目均由建设单位负责审查。
关于直属、联营劳改煤矿地面工程建筑装修标准的暂行规定
总则(一)为适应劳改煤矿建设的需要,使设计和工程管理工作在建筑装修标准方面有所遵循,不论是新建或改扩建项目,均应本着设计布局合理、结构先进、节约投资、提高经济效益的原则,体现经济、实用、美观的要求。根据劳改煤矿的特点并参照煤炭部有关文件,特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根据矿井井型规模大小、地面建筑结构的重要程度、使用要求和服务年限,制定不同等级的建筑装修标准,作为今后设计、审查、鉴定、验收的依据。
(三)本规定适用于劳改煤矿(包括露天矿)及劳改煤矿内的洗煤厂、机厂、监舍和警戒设施以及其它辅助设施的工业与民用地面建筑。
(四)建筑装修,是指不同等级建筑的室内外装修所选用的材料、半成品、成品和做法。
(五)各单位在执行本规定时,应本着勤俭建国的方针,合理使用基建投资,对选用标准应严格控制,不得提高工程造价。 工业建筑装修等级标准
(一)建筑等级的划分
工业建筑根据生产力的不同,划分为甲、乙、丙、丁四个等级,各等级建筑的适用范围见表1。
表1
等级 | 适 用 范 围 |
甲等 | 经部批准的特殊项目 |
乙等 | 年产≥120万吨的大型矿井(包括露天矿)和选煤厂以及矿区总机厂所属 各类工业建筑 |
丙等 | 年产45—90万吨的中型矿井(包括露天矿)和选煤厂所属各类工业建筑 |
丁等 | 年产9—30万吨的小型矿井(包括露天矿)和选煤厂所属各类工业建筑 |
(二)工业建筑装修等级
各类工业建筑应根据其重要性及使用要求,选用不同的装修等级,详见表2。
工业建筑装修等级
表2
建 筑 类 别 | 建 筑 等 级 | 装 修 等 级 | ||||
楼地面 | 内墙面 | 顶 棚 | 室外装修 | |||
井 塔 | 绞 车 大 厅 | 乙 | 中 级 | 中 级 | 高 级 | 中 级 |
丙 | 中 级 | 中 级 | 中 级 | 中 级 | ||
丁 | 中 级 | 中 级 | 中 级 | 中 级 | ||
其 他 各 层 | 乙 | 普 通 | 低 级 | 低 级 | 中 级 | |
丙 | 普 通 | 低 级 | 低 级 | 中 级 | ||
丁 | 普 通 | 低 级 | 低 级 | 中 级 | ||
主、副井绞车房 | 乙 | 中 级 | 中 级 | 中 级 | 中 级 | |
丙 | 中 级 | 中 级 | 中 级 | 中 级 | ||
丁 | 中 级 | 中 级 | 中 级 | 普 通 | ||
35KV及以上变电所 | 中 级 | 中 级 | 中 级 | 中 级 |
建 筑 类 别 | 建 筑 等 级 | 装 修 等 级 | |||
楼地面 | 内墙面 | 顶 棚 | 室外装修 | ||
选煤厂主厂房 | 乙 | 普 通 | 普 通 | 低 级 | 中 级 |
丙 | 普 通 | 普 通 | 低 级 | 中 级 | |
丁 | 普 通 | 低 级 | 低 级 | 普 通 | |
空气压缩机房 | 普 通 | 高 级 | 中 级 | 中 级 | |
矿井地面生产系统建 筑 | 乙 | 普 通 | 普 通 | 低 级 | 中 级 |
丙 | 普 通 | 普 通 | 低 级 | 中 级 | |
丁 | 普 通 | 低 级 | 低 级 | 普 通 | |
机电修配厂 厂房 矿(厂)修理厂 | 乙 | 普 通 | 普 通 | 低 级 | 中 级 |
丙 | 普 通 | 普 通 | 低 级 | 中 级 | |
丁 | 普 通 | 低 级 | 低 级 | 普 通 | |
其他工业建筑 | 乙 | 普 通 | 普 通 | 低 级 | 普 通 |
丙 | 普 通 | 普 通 | 低 级 | 普 通 | |
丁 | 普 通 | 低 级 | 低 级 | 普 通 |
注:(1)对于有特殊功能要求的工业建筑,其室内楼地面的面层可根据其功能要求另行选择。
(2)对于有特殊功能要求的工业建筑(如水洗车间)可考虑做水泥砂浆墙裙或其他可清洗墙裙。
(3)选煤厂控制室的楼地面可用中级标准。
(4)绞车房出绳孔下墙面应为瓷砖面层。
(三)建筑装修标准
(1)建筑装修包括室内楼地面、内墙面、顶棚和室外装修等各项。
(2)室内楼地面装修指楼地面基层以上的面层所选用的各项装修材料及做法,其分级标准见表3。
室内楼地面装修标准
表3
标准等级 | 装 修 材 料 及 做 法 |
高 级 | 陶瓷锦砖及造价相当的其他面层 |
中 级 | 水磨石面层或造价相当的其他面层 |
普 通 | 水泥砂浆面层或造价相当的其他面层 |
低 级 | 灰土或素土地面 |
(3)内墙面装修指四周墙面基层之上的贴面或抹面装修,其各级选用的装修材料及做法见表4。
内墙面装修标准
表4
标准等级 | 装 修 材 料 及 做 法 |
高 级 | 吸音板或造价相当的其他面层材料 |
中 级 | 中级抹灰及刷浆,墙裙可用水磨石瓷砖等可清冼材料 |
普 通 | 普通抹灰及刷浆 |
低 级 | 原浆刮缝喷白 |
顶棚装修标准
表5
标准等级 | 装 修 材 料 及 做法 |
高 级 | 吸音板或造价相当的其他面层材料 |
中 级 | 中级抹灰及刷浆或喷涂中级涂料 |
普 通 | 普通抹灰及刷浆 |
低 级 | 刮缝喷白 |
(4)室内顶棚装修指平顶或吊顶基层外层选用的面层,其各级选用的装修材料及做法见表5。
(5)室外装修指檐口、壁柱、雨篷、腰线、窗套、墙面等,其各级选用的装修材料及做法见表6。
室外装修标准
表6
标准等级 | 装 修 材料 及 做 法 |
高 级 | |
中 级 | 檐口、壁柱、雨篷、腰线,窗套等可用水刷石或与之相当的装修材 料,其余部分同普通做法 |
普 通 | 清水砖墙勾缝或普通抹灰等 |
低 级 |
注:外墙面一般宜采用局部抹灰。 民用建筑装修等级标准
(一)建筑等级的划分
民用建筑等级
表7
等 级 | 适 用 范 围 |
甲 等 | |
乙 等 | 北方大型矿井、南方大中型矿井的大中型选煤厂、矿区总机厂等所 属的办公楼、矿灯房、浴室、任务交待室和居住区主要公共建筑(如 食堂、招待所、俱乐部、医院和托幼等)。 |
丙 等 | 一般(1、2类)住宅、单身宿舍以及除乙等建筑以外的其他建筑。 |
注:(1)表中1、2类住宅的规定内容详见国发(1983)193号文《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城镇住宅标准的规定》。
(2)露天煤矿参照相应规模的矿井内容确定。
(3)监舍及警戒设施的所有地面建筑,一律按丙等标准执行,并需要符合监管的有关规定。
各类民用建筑依其重要性及使用要求的不同,划分为甲、乙、丙三等,各等级建筑的适用范围见表7。
(二)民用建筑装修等级
甲、乙、丙各类建筑的装修等级见表8。
民用建筑装修等级
表8
建 筑 类 别 | 建 筑 等 级 | 装 修 等 级 | |||||
楼地面 | 内墙面 | 顶 棚 | 室外装修 | 门 窗 | |||
工 业 场 地 建 筑 | 办 公 楼 | 甲 | |||||
乙 | 中级 | 中级 | 中级 | 中级 | 中级 | ||
丙 | 普通 | 普通 | 普通 | 普通 | 普通 | ||
任务交待室 | 甲 | ||||||
乙 | 中级 | 中级 | 中级 | 中级 | 中级 | ||
丙 | 普通 | 普通 | 普通 | 普通 | 普通 | ||
矿 灯 房 | 甲 | ||||||
乙 | 中级 | 中级 | 中级 | 中级 | 中级 | ||
丙 | 普通 | 普通 | 普通 | 普通 | 普通 | ||
浴 室 | 甲 | ||||||
乙 | 中级 | 中级 | 中级 | 中级 | 中级 | ||
丙 | 中级 | 中级 | 中级 | 普通 | 普通 | ||
洗 衣 房 | 甲 | ||||||
乙 | 中级 | 中级 | 中级 | 中级 | 中级 | ||
丙 | 普通 | 普通 | 普通 | 普通 | 普通 | ||
食 堂 及 班中餐厨房 | 甲 | ||||||
乙 | 中级 | 中级 | 中级 | 中级 | 中级 | ||
丙 | 中级 | 中级 | 中级 | 普通 | 普通 |
建 筑 类 别 | 建筑 等级 | 装 修 等 级 | |||||
楼地面 | 内墙面 | 顶 棚 | 室外装修 | 门 窗 | |||
居 住 建 筑 | 住 宅 | 甲 | |||||
乙 | 普通 | 普通 | 普通 | 普通 | 普通 | ||
丙 | 普通 | 普通 | 普通 | 普通 | 普通 | ||
单身宿舍 | 甲 | ||||||
乙 | |||||||
丙 | 普通 | 普通 | 普通 | 普通 | 普通 | ||
探亲房 | 甲 | ||||||
乙 | 普通 | 普通 | 普通 | 普通 | 普通 | ||
丙 | 普通 | 普通 | 普通 | 普通 | 普通 | ||
公 共 福 利 建 筑 | 招待所 | 甲 | |||||
乙 | 中级 | 中级 | 中级 | 中级 | 中级 | ||
丙 | 普通 | 普通 | 普通 | 普通 | 普通 | ||
俱乐部、文 娱建筑与集 会建筑 | 甲 | ||||||
乙 | 中级 | 中级 | 中级 | 中级 | 中级 | ||
丙 | 中级 | 中级 | 中级 | 中级 | 中级 | ||
教学建筑 | 甲 | ||||||
乙 | 中级 | 中级 | 中级 | 中级 | 中级 | ||
丙 | 普通 | 普通 | 普通 | 普通 | 普通 | ||
托幼建筑 | 甲 | ||||||
乙 | 中级 | 中级 | 中级 | 中级 | 中级 | ||
丙 | 中级 | 普通 | 普通 | 普通 | 普通 |
建 筑 类 别 | 建筑 等级 | 装 修 等 级 | |||||
楼地面 | 内墙面 | 顶 棚 | 室外装修 | 门 窗 | |||
公 共 福 利 建 筑 | 医疗建筑 | 甲 | |||||
乙 | 中级 | 中级 | 中级 | 中级 | 中级 | ||
丙 | 中级 | 中级 | 中级 | 普通 | 中级 | ||
福利建筑 | 甲 | ||||||
乙 | 中级 | 中级 | 中级 | 中级 | 中级 | ||
丙 | 普通 | 普通 | 普通 | 普通 | 普通 | ||
体育建筑 | 甲 | ||||||
乙 | 中级 | 中级 | 中级 | 中级 | 中级 | ||
丙 | 中级 | 中级 | 中级 | 中级 | 中级 | ||
商业建筑 | 甲 | ||||||
乙 | 中级 | 中级 | 中级 | 中级 | 中级 | ||
丙 | 中级 | 中级 | 中级 | 中级 | 中级 | ||
交 通、 邮电建筑 | 甲 | ||||||
乙 | 中级 | 中级 | 中级 | 中级 | 中级 | ||
丙 | 普通 | 普通 | 普通 | 普通 | 普通 | ||
其 他 公共建筑 | 甲 | ||||||
乙 | 中级 | 中级 | 中级 | 中级 | 中级 | ||
丙 | 普通 | 普通 | 普通 | 普通 | 普通 | ||
部队营房 | 甲 | ||||||
乙 | 普通 | 中级 | 中级 | 普通 | 普通 | ||
丙 | 普通 | 普通 | 普通 | 普通 | 普通 |
注:表中中级、普通装修标准的内容,详见表9、表10、表11、表12、表13。
(三)建筑装修标准
1.一般规定
①本规定适用于劳改煤矿民用建筑的装修工程,包括室内装修、室外装修和门窗的装修等。
②本标准的室内、外装修,按其装饰效果、施工操作工序和所 用的材料的不同,分为中级、普通二级。
③各级装修标准的具体适用范围应按照本标准中表8的规定执行。
④各类建筑的室内、外建筑装修标准,系指该建筑的主要部位,其次要附属部位,应根据具体情况酌予降低。
⑤对于多功能综合性的建筑,其室内装修应按表8的规定选用不同的装修等级,其室外装修则应协调一致。
⑥本标准所指的中级、普通二级的抹灰、油漆、刷浆等做法,详见现行《装饰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2.室内装修
①室内装修包括室内楼地面、墙面、顶棚各项。
②室内楼地面装修指楼地面基层以上的面层所选用的各项装修材料及做法,其分级标准见表9。
室内楼地面装修标准
表9
标准等级 | 装修材料及做法 |
中 级 | 主要厅、室,在水泥楼地面基层上选用耐磨涂料、水磨石等面层。 卫生间、厕所、盥洗间等可用水磨石等面层,小便槽内铺设瓷砖,其 余部分同普通做法。 |
普 通 | 水泥楼地面、卫生间、厕所、盥洗间可用水磨石,小便槽内可铺设瓷 砖。 |
注:(1)矿灯房的充电室、贮配液室、检修室等应选用耐酸材料楼地面。
(2)浴室的洗浴间及太阳灯室,可在水泥楼地面基层上铺设易冲洗、耐磨、防滑的面层材料。
(3)食堂及班中餐厨房的楼地面,应选用易冲洗、防滑的面层材料。
(4)单独宿舍,系指公共用房。
(5)监舍楼地面执行“普通”标准等级。
③内墙面装修指室内四周墙面基层之上的贴面或抹面装修,其各级装修材料及做法见表10。
内墙面装修标准
表10
标准等级 | 装修材料及做法 |
中 级 | 主要房间用中级抹灰,卫生间、厕所、盥洗间等可用水磨石、白瓷砖 等墙裙。门厅、走道和楼梯间可用油漆墙裙。 |
普 通 | 用普通抹灰及刷浆。卫生间、厕所、盥洗间等用可清洗的墙裙。 |
注:(1)矿灯房的充电室、贮配液室、检修室等,应选用耐酸材料做墙裙。
(2)中级装修标准的食堂及班中餐厨房内墙面,可采用油漆墙裙。
(3)医院、门诊部、幼儿园、托儿所的主要房间、楼梯间及门厅或教学楼的走廊,均应做可清洗的墙裙。
(4)化验室、手术室,宜采用光面的瓷砖或陶瓷锦砖镶贴墙裙;洗衣房可采用水磨石墙裙;浴室、理发室,宜采用可清洗的墙裙。
(5)丙等办公楼、任务交待室和矿灯房的门厅、走道及楼梯间内墙面可选用油漆墙裙。
(6)矿灯房、领灯口处窗台板和窗下墙面可用水磨石面层。
④室内顶棚装修指平顶或吊顶基层的外层所选用的不同面层材料及做法,其各级装修标准见表11。
顶棚装修标准
表11
标准等级 | 装修材料及做法 |
中 级 | 中级抹灰及刷浆或喷涂中级涂料等 |
普 通 | 普通抹灰及刷浆 |
注:浴室洗浴间和洗衣房的顶棚应选用防潮耐水的材料装修。
3.室外装修
室外装修指建筑物外立面包括墙面、勒脚、腰线、壁柱、台阶、雨篷、阳台、檐口、门罩、窗套等基层之上的各种贴面或抹面装修。其各级装修材料及做法见表12。
室外装修标准
表12
标准等级 | 装修材料及做法 |
中 级 | 墙面局部选用装饰混凝土喷涂面或造价相当的其他面层材料。 |
普 通 | 清水砖墙勾缝或普通抹灰等。 |
4.门窗装修
门窗装修指建筑物内外门窗的制作及附属装饰。如门窗贴脸、筒子板、窗帘盒及其他配件等设施,其各级装修材料及作法见表13。
门窗装修标准
表13
标准等级 | 装修材料及做法 |
中 级 | 选用中级钢、木门窗等,安装窗帘盒、窗台板等。 |
普 通 | 选用普通钢、木门窗,安装窗帘杆、水泥窗台板。 |
注:犯人的监舍、浴室、医院门窗,应装置安全防护设备,不安装窗帘杆。
关于加强直属、联营劳改煤矿单位工程质量检查、验收的补充规定
关于工程质量管理和验收制度,在《司法部直属、联营劳改煤矿基本建设施工管理的几项规定》中已有规定。为了确保工程质量,必须加强单位工程质量的检查、验收工作,现补充规定如下。 单位工程质量的检查、验收,应执行国家和有关部委颁发的技术规范和质量标准,如《煤矿井巷工程施工质量标准》、《煤矿机电安装工程质量标准》等等。 单位工程开工前,施工人员应熟悉施工图,应有确保工程质量的技术措施,没有的不准开工。建立严格的质量管理制度,严守操作规程,保证工程质量。 建立定期质量检查制度。班组自检、互检、交接班检查,并做详细记录。施工队(工程处)周检查、矿月检查、省局季检查。掌握质量情况,分析质量动态。发生质量事故,要及时组织力量进行处理,按规定逐级上报。 认真做好关键工程的检查和隐蔽工程的检查、验收工作。重要的隐蔽工程要及时检查,对巷道的几何尺寸、壁后充填情况,井壁材料;房屋基础的几何尺寸,基础土壤的物理力学性质,砌体材料等方面,均按有关的质量标准验收,并做详细记录。 加强对材料、成品和半成品的检查。钢材、水泥、红砖、焊条 等结构用材,应有出厂证明或试验数据,并根据规范和设计要求进行验收,对高低压电缆、高压电器及绝缘材料,要进行绝缘耐压试验;对、砂浆和防水等材料配合比,应事先提出试配要求,经试验合格后才能使用。 加强对设备的检查、试验和试运转工作。设备运到现场后,必须进行检查验收,作出记录,妥善保管。设备单机试运转前应制订专门试运转规程,操作人员必须事前通过业务培训考核。 检查人员发现违反施工程序,不按设计图纸和规范、规程施工,使用的材料、半成品和设备不合质量标准要求的,有权制止,必要时向主管领导提出暂时停工。对查出的问题要向群众公布,并采取措施,限期解决。 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制度。单位工程验收主要由矿负责进行。重点工程由省局组织验收,司法部直属劳改煤矿指挥部派人参加,必要时指挥部组织抽查,单位工程验收应请地方有关单位参加。
经验收合格,应由主管部门和参加验收的单位人员在竣工报告上签字盖章。 单位工程验收时,必须有技术档案,竣工图和有关的文字资料。单位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进行预验收,并将各项技术资料和施工文件准备齐全,作为交工、验收时的一项必要技术资料,其主要内容有:
(一)设计文件及设计变更记录。
(二)单位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或作业规程。
(三)巷道的坡度、方位角及中心线等竣工实测资料。
(四)班组质量检查记录(包括隐蔽工程等原始记录)。
(五)砌块、混凝土、砂浆等材料的试验资料。
(六)重大质量事故处理记录。 建立健全工程质量检查验收机构,负责工程质量检查验收工作。省劳改局可在改扩建办公室或在基建处设负责人,各矿必须设立专门组织,班组有不脱产质量检查员。 关于质量的奖罚办法另定。 各矿组织犯人施工的单位工程,亦应严格按上述有关规定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验收,必要时省劳改局抽查。
关于直属、联营劳改煤矿物资供应管理暂行规定
为了物资供应管理适应直属、联营劳改煤矿生产建设不断发展的要求,保证煤矿全面完成国家计划,特对直属、联营劳改煤矿的物资供应管理作如下暂行规定: 物资供应管理工作必须贯彻增收节支勤俭办企业的方针,树立为劳改煤矿生产建设服务的观点,加强经济核算、综合平衡,积极组织货源,努力挖掘企业内部潜力,千方百计地做好物资供应管理工作,保证煤矿生产建设的顺利进行。 根据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物资供应方针,直属、联营劳改煤矿生产(司法部投资增加的生产)建设所需的物资,凡属国家统配的物资和国务院各部委管理的物资,原则上由司法部劳改煤矿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统一负责申请供应;属于省、市地方分配供应的物资,由省劳改局负责申请供应;市场采购物资则由煤矿自行采购解决。
煤矿建设所需的设备,凡已列入国家基本建设计划的大中型项目和单项工程,由指挥部商请有关部门列入国家成套项目,由国家组织成套设备供应,小型项目原则上应按照国家成套方式供应设备,建设单位可根据具体情况,按批准的设备清册,进行自订或通过一般基建渠道订货,但必须事先报经指挥部同意。成套项目供应的品种按国家成套供应目录和煤矿专用设备(包括矿井标准设备)供应目录执行。成套目录以外的机电产品及非标设备,由建设单位自行订购或自制加工,凡已列入成套项目供应的设备,除计划漏报而又急需的外,原则上不得自行订购。 物资供应计划采取统一计划,分级管理的办法。国家统配和国务院各部管理的物资,由煤矿根据生产建设计划,结合库存物资,认真编制供应计划,报经省劳改局审核后,报指挥部。指挥部根据国家批准的计划,把国家分给的统配、部管物资进行综合平衡,制定分配计划,然后将分配指标下达给省劳改局,由省劳改局下达到矿。指挥部按省劳改局下达给矿的指标,组织订货到矿。属于地方供应的物资,原则上由省劳改局根据规定向地方有关部门申请供应;各矿自购范围的物资采购计划,要有年、季度具体计划,经同级财会部门的会签同意后执行。
成套项目的设备年度分交计划,由建设单位根据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编制设备申请计划,经设计单位校核并由省劳改局审查后,报指挥部提请机械委、煤炭部组织成套项目设备分交,并组织建设单位参加成套项目设备订货。 为加强计划管理,修改或变动物资供应计划时,必须按照基建和生产计划批准程序,提出正式申请计划,经省劳改局审核平衡后报指挥部。由于变动计划造成物资积压或不足,经煤矿内部调剂、平衡不能解决时,由批准修订计划的单位负责解决。 为保证建设顺利进行,指挥部在河南、河北设库储备一定数量的煤矿常用物资,以便及时供应调剂,解决急需。各矿可根据资金和建设周期,负责储备生产、建设需用的物资,以保证建设的需要,储备所需资金和储备周期,由煤矿提出计划,经省劳改局审核后报指挥部核定。 为合理使用物资资源,互通有无,各矿应参加省劳改局组织的物资平衡调剂工作,属于品种规格的调剂串换,各矿可自行决定,如数量上的外调,须报指挥部批准。 加强定额管理。材料消耗定额是编制物资需用计划,进行合理分配和组织平衡的依据,是考核物资节约和浪费的标准,对加强经济核算起着重要作用。各矿应根据需要制订主要物资的单项消耗定额和综合消耗定额及储备定额,逐步把企业消耗的物资全面纳入定额管理。主要物资定额的制订或修订,由省劳改局批准执行,报指挥部备案。 仓库是保证生产建设任务顺利完成的物资基地,各级领导一定要把仓库工作放到管好物资的重要地位,根据需要建设好物资仓库并配备一定数量的仓库管理人员,加强物资管理,建立健全各种物资到矿后的验收入库、领退、保管、盘点和防护等各项规章制度,明确责任,严格执行。 积极开展废旧物资回收、复用、代用工作,千方百计地降低物资消耗,节约原材料,这是增产节约一项重要措施,各矿应建立与健全关于节约物资和废旧物资回收利用的制度,对节约有显著成绩的应给予奖励,对于浪费行为应予以批评和必要的处分。 做好物资统计工作。统计工作必须严格遵守统计部门统一规定和指挥部补空的统计范围、统计指标、统计目录、计算方法、计算价格报送期限等制度。统计报表要做到统计数字全面、及时、正确、完整,不得弄虚作假、谎报、隐瞒、错报、漏报和延期不报等现象。物资统计人员应专职专责,不要轻易调动,以利熟悉业务,保证物资统计工作正常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