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地震局、民政部关于印发《民政部和国家地震局关于加强部门之间合作的协议》的通知
- 制定机关: 中国地震局(原国家地震局) 民政部
- 发文字号:[89]震发防字第162号
- 公布年份:1989.04.13
- 施行日期:1989.04.13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地震局、民政部关于印发《民政部和国家地震局
关于加强部门之间合作的协议》的通知
((89)震发防字第162号 1989年4月13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震局(办)、民政厅(局)、国家地震局及民政部各直属单位:
为最大限度地减轻地震灾害,并积极参加联合国“国际减轻自然灾害十年”的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和国家地震局认为在防震、抗震和救灾等方面有合作的必要和广泛的合作前景。经过磋商签订了《关于加强部门之间合作的协议》,确定了合作的内容并成立了协调小组,负责协调和实施具体工作。
现将《协议》印发给你们,希各单位按协议精神大力促进两个系统的横向联系,共同努力,为减灾工作做出贡献。 (1989年1月25日)
我国地震活动已进入新的强震活跃期。为最大限度地减轻地震灾害,并积极参加联合国“国际减轻自然灾害十年”计划活动,民政部张德江副部长和国家地震局陈禺页副局长就两个部门的合作问题进行了磋商,双方认为在防震、抗震和救灾方面有合作的必要和广泛的合作前景,并同意在如下几方面加强合作:
开展多层次、多方式、多渠道的科学技术合作; 为充分发挥两部门的政府职能作用,在有关法规建设、震情速测速报、通讯联络等方面加强合作; 为提高全民族防灾意识和综合防、抗灾能力,加强有关宣传和教育方面的合作。 在“国际减轻自然灾害十年”各项活动中,通力合作。
为此双方共同成立协调小组,负责具体工作。协调小组由民政部救灾救济司和国家地震局震害防御司组成。组长、陈虹;副组长:李裕彻、尧绍裕、王国治;成员:刘志林、李革平、徐渝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