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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三井住友海上火灾保险(中国)有限公司与关联企业从事再保险业务的批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三井住友海上火灾保险(中国)有限公司与关联企业从事再保险业务的批复
(保监产险〔2008〕1660号)


三井住友海上火灾保险(中国)有限公司:
  你公司《三井住友海上火灾保险(中国)有限公司关于2009年度与我司母公司进行再保关联交易的申请函》(三井住友保发〔2008〕213号)收悉。经审核,同意你公司在2009年度与三井住友海上火灾保险株式会社从事再保险关联交易。
  请你公司在与三井住友海上火灾保险株式会社签署2009年度生效的再保险合同(包括合约和临分)后15个工作日之内,将再保险合同文本(Slip)上报我会。
  此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八年十二月十六日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