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监会关于三井住友海上火灾保险(中国)有限公司与关联企业从事再保险业务的批复
- 制定机关: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
- 发文字号:保监产险〔2008〕1660号
- 公布年份:2008.12.16
- 施行日期:2008.12.16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行政许可批复
中国保监会关于三井住友海上火灾保险(中国)有限公司与关联企业从事再保险业务的批复
保监产险[2008]1660号
三井住友海上火灾保险(中国)有限公司:
你公司《三井住友海上火灾保险(中国)有限公司关于2009年度与我司母公司进行再保关联交易的申请函》(三井住友保发〔2008〕213号)收悉。经审核,同意你公司在2009年度与三井住友海上火灾保险株式会社从事再保险关联交易。
请你公司在与三井住友海上火灾保险株式会社签署2009年度生效的再保险合同(包括合约和临分)后15个工作日之内,将再保险合同文本(Slip)上报我会。
此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八年十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