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环境保护局关于地、市级环境保护部门确认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权限的批复
- 制定机关: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已撤销)
- 公布年份:1990.06.15
- 施行日期:1990.06.15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环保局关于地、市级环境保护部门
确认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权限的批复
(1990年6月15日)
哈尔滨市环境保护局:
你局哈环保字(1990)第59号文收悉。《国家环境保护局报告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暂行办法》中第六条规定,“……凡属重大或特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均由地、市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确认。”其中应含地、市级环境保护部门。
特此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