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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局关于地、市级环境保护部门确认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权限的批复

          国家环保局关于地、市级环境保护部门
          确认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权限的批复
            (1990年6月15日)


哈尔滨市环境保护局:
  你局哈环保字(1990)第59号文收悉。《国家环境保护局报告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暂行办法》中第六条规定,“……凡属重大或特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均由地、市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确认。”其中应含地、市级环境保护部门。
  特此批复。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