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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地震局关于印发《中国地震局国库管理细则》的通知

中国地震局关于印发《中国地震局国库管理细则》的通知
(中震财发〔2011〕9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震局,各直属单位:
  为规范中央财政国库资金管理,提高资金运行效率和使用效益,促进防震减灾事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地震系统实际,特制定《中国地震局国库管理细则》,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中国地震局《关于印发<地震系统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资金支付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中震发财〔2003〕171号)同时废止。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中国地震局国库管理细则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支付范围划分
  第三章 分月用款计划
  第四章 财政直接支付
  第五章 财政授权支付
  第六章 公务卡管理
  第七章 资金归垫
  第八章 对账及年终预算结余资金核定
  第九章 国库动态监控
  第十章 附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中央财政国库资金(以下简称国库资金)的管理与监督,提高资金运行效率和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财库〔2002〕28号)、《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年终预算结余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财库〔2003〕125号)、《财政部关于规范和加强中央预算单位国库集中支付资金归垫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07〕24号)、《财政部关于部门预算批复前支付项目资金的通知》(财库〔2009〕9号)、《关于2009年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范围划分工作实行信息化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办库〔2009〕52号)、《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07〕63号)、《财政部关于实施中央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通知》(财库〔2011〕160号)等财政国库相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中国地震局和所属二级预算单位的国库资金管理。二级预算单位指中国地震局本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震局,各直属单位。
  第三条 国库资金管理应当坚持按财政预算、分月用款计划、项目进度和规定程序支付的原则。


  第四条 国库资金支付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两种方式。
  财政直接支付是指由财政部向中国人民银行和代理银行签发支付指令,代理银行根据支付指令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将资金直接支付到收款人或用款单位账户。
  财政授权支付是指预算单位按照财政部的授权,向代理银行签发支付指令,代理银行根据支付指令,在财政部批准的用款额度内,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将资金支付到收款人或用款单位账户。
  第五条 实行财政直接支付的资金范围:
  (一)年度财政投资1000万元及以上的建筑安装工程、设备采购、工程监理、设计服务、移民征地拆迁和工程质量保证金等工程采购支出,不包括建设单位管理费等零星支出;
  (二)二级预算单位项目支出中,纳入政府采购预算且金额200万元及以上的物品和服务采购支出;
  (三)基本支出中纳入财政统发范围的工资、离退休费;
  (四)能够直接支付到收款人或用款单位的转移性支出;
  (五)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支出。
  年度中央财政拨款中,除实行财政直接支付的资金外,全部实行财政授权支付。财政直接支付范围有调整的,按照财政部规定执行。
  第六条 年度 “一下”预算指标控制数下达后,单位按照中国地震局要求,编报国库集中支付改革一般预算资金范围划分明细建议表,经中国地震局审核汇总报财政部审批。
  第七条 部门预算批复后,单位根据正式部门预算数,对按“一下”预算指标控制数划分的建议表进行调整,调整后的建议表经中国地震局审核汇总报财政部审批。
  第八条 年度预算执行中有调整预算且调整预算文件未规定支付方式的,应按照本细则第五条确定的划分原则自行确定支付方式,经中国地震局审核汇总报财政部审查备案。


  第九条 分月用款计划包括财政直接支付用款计划和财政授权支付用款计划,分为《预算单位1-5月基本支出分月用款计划表》、《预算单位6-12月基本支出分月用款计划表》和《预算单位项目支出分月用款计划表》。
  第十条 单位应根据批复的年度部门预算(部门预算控制数)和项目进度,科学地编制分月用款计划。基本支出按照年度均衡性原则编制,项目支出按照基本均衡原则和项目实施进度编制。
  第十一条 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区分上年结余和当年预算分别编报分月用款计划。其中,上年结余只有计划调整时需编报调整分月用款计划;当年预算分月用款计划中,实行财政直接支付的项目支出按照预算项目编报,其余按预算科目编报。
  第十二条 部门预算批复前,列入年度部门预算的项目,单位根据项目进度,按 “一下”预算控制数的1/4编报一季度分月用款计划。部门预算批复后,下达的部门预算数与部门预算控制数相差较大时,应根据部门预算及时调整第二季度分月用款计划;批复的项目预算小于实际支付数,按照批复的项目预算及时办理资金支付和账务调整手续。
  第十三条 单位应在“一下”预算指标控制数下达后5个工作日内编制下年度1-5月基本支出、第一季度项目支出的分月用款计划并报送中国地震局;每年的4月20日前报送本年度6-12月基本支出分月用款计划;2月20日、5月20日、8月20日前分别报送本年度第二、三、四季度项目支出的分月用款计划。单位分月用款计划经中国地震局审核汇总报财政部审批。
  第十四条 单位分月用款计划在正式上报前或同时,送中国地震局任务主管业务司室备案。主管业务司室如有异议,应在3个工作日内文送发展与财务司。
  第十五条 中国地震局在收到财政部批复的分月用款计划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下达单位。
  第十六条 年度预算执行中有调整的,单位根据预算调整数补报分月用款计划,中国地震局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审批。
  第十七条 分月用款计划一般不作调整,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应在用款月度前15个工作日内提出调整申请报中国地震局审核;中国地震局在用款月度前10个工作日内报财政部审批。
  上述特殊情况是指:
  (一)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重大工程索赔、重大设计变更等可能造成超计划用款的;
  (二)用款计划批复后新发生的、事先无法预料的紧急支出项目;
  (三)政策性因素造成超计划用款的;
  (四)其他需调整用款计划的特殊情况。
  第十八条 单位依据分月用款计划办理财政直接支付申请和财政授权支付手续。


  第十九条 单位应当根据批复的用款计划,区分上年结余和当年预算分别办理财政直接支付业务。其中,项目支出财政直接支付申请原则上按照预算项目编报,基本支出财政直接支付申请按预算科目编报。
  第二十条 单位申请财政直接支付需填写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提供相关材料,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审核同意后报中国地震局,经中国地震局审核汇总送财政部审核。
  按照财政部的要求,西藏自治区地震局应向西藏自治区财政厅提出直接支付审核申请。
  第二十一条 财政直接支付审核按工程采购、物品和服务采购提供相应材料。
  第二十二条 工程采购审核需提供的材料:
  (一)用款项目的初步设计批复;
  (二)用款项目的年度投资计划批复;
  (三)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
  (四)与监理单位签订的监理合同;
  (五)用款项目批准开工报告;
  (六)分月用款计划批复;
  (七)支付凭证;
  (八)项目完工后的验收资料;
  (九)其他所属资料。
  第二十三条 物品和服务采购审核需提供的材料:
  (一)年度预算批复;
  (二)分月用款计划批复;
  (三)支付申请书;
  (四)支付凭证,参加招标采购的,需提供中标供货合同等文件、票证,政府采购的需提供政府采购文件等;
  (五)其他所需资料。
  第二十四条 支付申请经财政部批准、代理银行付款后,单位应将代理银行开具的《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作为收到和付出相应款项的原始凭证。
  第二十五条 资金支付后,收款人不变,需调整有关直接支付事项的,应填写直接支付更正申请书,更正流程与申请流程一致。
  第二十六条 因收款人账户信息有误等原因导致资金退回财政部零余额账户的,单位收到代理银行出具负数的《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后,以公函形式上报中国地震局正确的收款人账户信息并附代理银行出具负数的《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复印件,由中国地震局重新填写《财政直接支付汇总申请书》并附代理银行出具负数的《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复印件上报送财政部,申请再次支付。


  第二十七条 单位根据批复的用款计划,区分上年结余和当年预算分别办理财政授权支付业务。
  第二十八条 单位办理财政授权支付时,在支票等支付凭证附加信息栏内按照财政部的要求填写相应的支付指令编码。
  支付指令编码共13位。第1位为预算管理类型:1基本支出、2项目支出;第2-8位为功能分类科目;第9-11位为经济分类科目;第12位为支出类型:1货物政府采购、2工程政府采购、3服务政府采购、4货物非政府采购、5工程非政府采购、6服务非政府采购、7转移支出、8工资支出;第13位为预算来源:1当年预算、2上年结余。
  财政部支付指令编码规则有调整的,按照财政部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单位不得签发未填明支付指令的支票和结算凭证。
  第三十条 单位从银行支取现金时,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每年12月31日前,单位将从零余额账户提取的现金余额按类款项退回零余额账户。
  第三十一条 单位可以向规定的账户划拨工会经费、住房公积金以及经财政部批准的特殊款项,不得违反规定向本单位其他账户和上级主管单位、所属下级单位账户划拨资金。
  第三十二条 单位零余额账户需办理同城特约委托收款业务的,可与代理银行签订协议,并在协议中载明支出对应的预算科目、预算管理类型及支出类型。
  第三十三条 年度财政授权支付资金退回的,单位应当填写《财政授权支付更正(退回)通知书》,作为银行票证的附件一起提交代理银行。填写通知书时,应当在调整事项和业务类型的对应栏填写退回,原列事项及调整事项对应的信息代码栏统一填写原支付票证的附加信息代码,日期栏分别填写原支付日期以及办理退回业务的日期,金额栏分别填写原支付金额以及需要退回的金额。收款人主动退款的,单位也应向银行提供补填的通知书。
  跨年度财政授权支付资金退回的,不追溯调整以前年度支出,视同当年退回的资金。退回的资金大于当年对应预算科目实际支出或当年没有对应预算科目的,通过中国地震局函告财政部,由财政部指定资金退回的预算科目,并向代理银行提供作为银行票证附件的通知书。
  第三十四条 需要调整预算科目的,应当单独填写《通知书》送交代理银行。其中,调整事项和业务类型的对应栏填写更正,原列事项和信息代码的对应栏填写原支付票证的附加信息代码,调整事项和信息代码的对应栏填写调整后的附加信息代码,日期栏分别填写原支付日期以及办理更正业务的日期,金额栏分别填写原支付金额以及需要更正科目的金额。


  第三十五条 单位应制定公务卡管理实施细则,明确公务卡使用范围、从严控制不使用公务卡结算的支出事项和财务审批报销程序。
  第三十六条 单位在确定的办理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的代理银行范围内,自行选择公务卡发卡行。
  第三十七条 公务卡的信用额度,由单位根据银行卡管理规定和业务需要,与发卡行协商设定。原则上每张公务卡的信用额度不超过5万元。
  第三十八条 持有公务卡的工作人员(以下统称持卡人)应当妥善保管公务卡,严格按照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规定的项目和要求使用公务卡或银行转账方式办理结算业务,使用现金结算的须提供不能使用公务卡或银行转账结算的证明材料。
  第三十九条 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项目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水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专用材料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和其他交通费用等。
  下列情况可暂不使用公务卡结算:
  (一)在县级以下(不包括县级)地区发生的公务支出;
  (二)在县级及县级以上地区不具备刷卡条件的场所发生的单笔消费在200元以下的公务支出;
  (三)按规定支付给个人的支出;
  (四)签证费、快递费、过桥过路费、出租车费用等目前只能使用现金结算的支出。
  第四十条 持卡人办理公务卡消费支出报销业务时,应当按照单位财务部门要求填写报销审批单,并附有关财务报销凭证及公务卡消费凭证,按照单位规定的财务报销程序办理。因个人报销不及时造成的罚息、滞纳金等相关费用,由持卡人承担。
  第四十一条 确因工作需要,持卡人不能在规定的免息还款期内办理报销手续的,经单位财务部门审核批准,于免息还款期之前,先将资金转入公务卡,持卡人事后按财务部门规定时间补办报销手续。
  第四十二条 单位财务部门依托公务卡支持系统,审核公务卡报销事项。对于批准报销的公务卡支出,在规定时间内,通过零余额账户办理公务卡还款手续。
  第四十三条 因向供应商退货等原因导致已报销资金退回公务卡的,持卡人应及时将相应款项退回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并由单位财务部门及时退回零余额账户。
  第四十四条 单位在工作人员新增、调动或退休时,应及时组织办理公务卡的申领或停止使用等手续,并通知发卡行及时维护公务卡支持系统。现有工作人员涉及公务卡的相关信息变动时,应及时通知发卡行维护公务卡支持系统。


  第四十五条 资金归垫是指单位在财政授权支付用款额度或财政直接支付用款计划下达之前,用本单位实有资金账户资金垫付相关支出,再通过财政授权支付方式或财政直接支付方式将资金归还原垫付资金账户的一种特殊行为。
  第四十六条 发生下列特殊情况之一的,允许垫付资金:
  (一)经国务院批准并限时开工的基建投资项目支出;
  (二)基建投资项目前期费用支出;
  (三)重大紧急突发事项支出;
  (四)其他按规定允许垫付的支出。
  第四十七条 单位通过实有资金账户垫付资金,实行事先备案制度。在资金垫付之前,单位需将拟垫付事项、原因和资金来源等情况报送中国地震局,经中国地震局审核确认后报财政部备案。
  第四十八条 单位收到已垫付资金项目的财政授权支付用款额度或财政直接支付用款计划后,提出资金归垫申请。
  (一)以财政授权支付方式进行资金归垫的,单位应将资金归垫申请,以及相关合同、发票、银行结算证明、记录垫付事项发生费用账簿复印件等垫付事项证明材料上报中国地震局,经中国地震局审核确认后报财政部。
  (二)以财政直接支付方式进行资金归垫的,单位应将资金归垫申请,以及相关合同、发票、银行结算证明、记录垫付事项发生费用账簿复印件等垫付事项证明材料,连同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按照财政直接支付的有关程序上报,经中国地震局审核确认后报财政部。
  第四十九条 单位收到归垫批复文件后,办理资金归垫业务。


  第五十条 单位根据代理银行每月初出具的对账单,在预算科目、预算来源等方面进行银行对账。
  第五十一条 单位针对中国地震局下发的明细对账单,在预算科目、预算来源、直接支付、授权支付等方面核对一致后签署“核对无误”,加盖单位财务专用章报送中国地震局。中国地震局汇总审核后,报财政部进行国库对账。
  第五十二条 单位针对中国地震局下发的国库集中支付年终结余资金申报核定表,在科目编码、科目名称、项目编码、项目名称、年度预算指标、已核批集中支付用款计划数、集中支付实际支出数、结余数、申请结转下年使用数等方面核对一致后签署“核对无误”,加盖单位财务专用章报送中国地震局。中国地震局汇总审核后,报财政部进行年终结余资金核定。


  第五十三条 国库动态监控是以保证财政资金安全规范使用为目的,以财政部监控和外围软件管理系统为依托,监控财政资金支付过程的活动。
  第五十四条 国库动态监控包括用款计划的编报审批监控、资金使用支付过程监控和对违规问题核查等三方面内容,采用财政部和中国地震局在线监控和疑点信息互动反馈方式进行。
  第五十五条 国库动态监控实行责任人制,单位需明确责任人并报中国地震局备案。
  第五十六条 国库动态监控疑点信息互动反馈流程:
  (一)中国地震局国库支付中心每个工作日登陆管理系统,并将当天收到的疑点信息清单整理报中国地震局;
  (二)中国地震局2个工作日内将疑点信息通知到相关单位;
  (三)单位3个工作日内将疑点信息核实情况和必要的财务信息以公函形式反馈中国地震局,5个工作日内对违规或不规范操作问题整改情况报中国地震局;
  (四)中国地震局2个工作日内根据反馈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并将反馈情况及处理意见通过管理系统反馈财政部。
  第五十七条 中国地震局对二级预算单位的预算执行进行全程监控,同时对疑点信息的核实、处理和整改进行跟踪监督。


  第五十八条 本细则由中国地震局发展与财务司负责解释。
  第五十九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