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文物局关于星子宫古建筑群保护规划的批复
国家文物局关于星子宫古建筑群保护规划的批复
文物保函[2016]2092号
湖南省文物局:
你局《关于审批〈湖南省桃源县星子宫古建筑群文物保护规划〉的请示》(湘文物报〔2016〕49号)收悉。经研究,我局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星子宫古建筑群保护规划。
二、对该规划提出以下修改意见:
(一)关于文物认定和评估
1.加强历史研究,厘清星子宫古建筑群的历史演变过程和建筑特征,并据此进一步完善价值评估内容。
2.进一步评估早期建筑遗址及复建建筑的保存现状,完善石质文物病害致因分析。
3.应针对文物地处山顶林区的特点,深化文物所在山体及地质灾害评估内容。
4.补充、完善基础设施评估相关内容。
(二)关于保护区划与管理规定
应结合星子宫古建筑群历史格局、山形水系、地形地物和视阈分析等,科学调整保护区划,综合考虑建设控制地带分类控制,并根据调整后的保护区划完善管理规定,加强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三)关于保护措施
应根据现状评估结果,补充石质文物保护措施,尽量采用物理保护的方式,慎用化学材料。
(四)关于环境整治和专项规划
1.防灾规划应补充针对山体裂隙、滑坡等灾害的防护措施和相关监测内容。
2.补充文物周边自然环境,特别是古树名木的保护措施。
3.完善基础设施规划。
4.完善考古规划。考古调查应与文献研究相结合,明确考古工作目标、内容和技术路线。
5.社会调控规划应明确拟搬迁居民的安置区域。
(五)加强所报规划与相关规划的衔接内容。
(六)规范文本和图纸表达,加强图文对应性。
三、请你局指导地方人民政府组织规划编制单位,按照上述意见,对规划进行必要修改和完善后,于15个工作日内将经你局核准的规划文本图纸及相关电子档案等材料报我局备案。
四、请你局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17号)的要求,将已经我局备案的星子宫古建筑群保护规划报请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并督促地方人民政府将其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积极组织有关部门逐步实施。
五、规划中涉及的文物保护与展示、环境整治、相关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实施前应制定具体立项报告或方案,并按程序报批。
六、请你局指导和协调地方人民政府在保护规划的指导下,进一步做好星子宫古建筑群的各项保护、管理工作,妥善解决土地用途调整、环境整治等可能涉及的问题,切实保护文物本体及周边环境安全,确保规划顺利实施。
此复。
国家文物局
2016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