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灾减灾法律法规 > 正文阅览
转第
下载
保留字段信息
页面宽度(px):

页面宽度范围为200至2000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汶川地震灾区农房重建贷款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汶川地震灾区农房重建贷款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银发[2012]63号)


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西安分行、兰州中心支行、西宁中心支行;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三年多来,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为灾区全面完成农房重建任务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金融支持和服务工作。目前,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已全面完成,农房重建贷款进入集中还款期,为进一步扎实做好灾区农房重建贷款管理工作,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进一步增强贷款管理的针对性和灵活性,全面提升金融服务质量和水平
  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加强对农房重建贷款管理工作的指导,结合灾区实际,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抓好各项政策贯彻落实。在灾区的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高度重视农房重建贷款管理工作,近期要深入开展一次对农房重建贷款情况的全面摸底调查,客观分析农房重建贷款管理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于2012年4月底前将调查情况报告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针对不同农户贷款偿还的实际情况,积极改进完善农房重建贷款管理制度,采取符合实际情况的针对性措施,提升金融服务质量和水平。要根据农户现金收入特点,合理调整贷款还本付息方式,减少贷款暂时性违约。要及时更新联系方式,主动保持与贷款农户的联系,增加还本付息时间、金额等信息服务,提供多样化的支付方式,增强贷款农户还本付息的便利性,减少贷款无意识违约。对因泥石流二次灾害等原因造成阶段性经济困难的农户,可在有效防范风险的基础上与农户协商延长贷款期限。要进一步完善农房重建贷款监测制度,指定专人负责数据信息统计工作,并于每季15日前向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送。
  二、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全面推进灾区信用体系和金融生态环境建设
  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大力推进农村信用体系和灾区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积极开展信用乡镇、信用村和信用户创建活动,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将农户信用评价结果与农户贷款审核、管理相结合,发挥信用引导信贷资金配置的正向激励机制。积极发挥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的作用,建立健全守信者光荣、失信者受惩戒的制度约束和长效机制。在灾区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充分发挥靠近农户的优势,组织力量进村入户,进一步加强对金融知识的宣传解释工作,要着眼于长远,让贷款农户认识建立良好信用的重要性,树立有借有还的信用意识,正确引导农户预期。
  三、大力推进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支持灾区增强自身可持续发展能力
  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加强对灾区金融支持工作的指导,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适应灾区发展振兴时期对金融服务的要求,在坚持市场化、法制化和可持续原则的基础上,加快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为灾区提供更有针对性的综合金融服务,推动灾区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支持灾区增强自身可持续发展能力。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强系统内信贷资源调剂,继续向灾区倾斜,促进灾区产业科学发展,拓宽灾区农户就业渠道,增加灾区农户收入,增强农户贷款偿还能力。
  四、加强与地方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进一步研究完善担保基金管理机制
  已经建立担保基金的灾区,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根据农房重建贷款延期需求,协商地方相关部门相应延长担保基金期限,并将担保基金专户存入发放农房重建贷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农房重建贷款完全回收前不得撤回。要积极协助地方政府进一步研究完善担保基金管理和使用的具体方案,既要考虑农户的实际情况,充分发挥担保基金的作用,又要切实防范道德风险。
  玉树地震灾区农房重建贷款管理工作可比照本指导意见执行。
  请人民银行成都分行、西安分行、兰州中心支行、西宁中心支行将本指导意见转发至辖区内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及城乡信用社。
中国人民银行
二0一二年三月九日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