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乡镇企业事故赔偿问题是否由劳动部门处理的复函 失效
- 制定机关: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含劳动部)(已撤销)
- 发文字号:劳办险字〔1992〕23号
- 公布年份:1992.12.15
- 施行日期:1992.12.15
- 时效性: 失效
- 效力位阶: 部门规范性文件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乡镇企业事故赔偿问题
是否由劳动部门处理的复函
(劳办险字〔1992〕23号)
安徽省劳动局:
现将你省滁县地区行政公署《关于企业事故赔偿问题是否由劳动部门处理的函》转给你们处理,并对来函所询问题提出以下意见,供处理时参考。
根据一九八八年国务院批准的劳动部“三定”方案的规定,企业(含各种所有制形式的企业)职工的社会保险工作由劳动部门负责管理,工伤保险也不例外。冯士祥工作时因塌方被挤压致死后的保险待遇,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的因工死亡有关规定,商乡镇企业主管部门予以处理。
此复
劳动部办公厅 一九九二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