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汶川地震灾区支农再贷款优惠利率问题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汶川地震灾区支农再贷款优惠利率问题的通知
(2008年12月18日 银办发[2008]291号)
人民银行成都、西安分行,重庆营业管理部,昆明、兰州中心支行:
为进一步加大对汶川地震受灾地区的再贷款支持力度,增强受灾地区农村信用社贷款能力,人民银行决定扩大用于灾后恢复重建的支农再贷款优惠利率的适用范围,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支农再贷款优惠利率的范围由极重灾区、重灾区扩大到一般灾区。其中,一般灾区为《民政部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地震局关于印发汶川地震灾害范围评估结果的通知》(民发[2008]105号)中界定的一般灾区186个县(市、区)。 一般灾区支农再贷款优惠利率的执行时间为2008年12月22日至2011年6月30日。已发放的此类支农再贷款应办理贷款合同变更手续。 自2008年11月27日起,各期限档次支农再贷款优惠利率在现行农村信用社再贷款利率基础上分别下调0.99个百分点,具体利率水平见附件1。 支农再贷款优惠利率的监督管理等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汶川地震灾区支农再贷款实行优惠利率的通知》(银发[2008]234号,见附件2)的有关要求执行。
附件:1.汶川地震灾区农村信用社支农再贷款优惠利率表
2.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汶川地震灾区支农再贷款实行优惠利率的通知(银发[2008]234号)(略)
附件1
汶川地震灾区农村信用社支农再贷款优惠利率表
单位:年利率%
项目 | 利率 | |
现行利率 | 优惠利率 | |
20天 | 2.88 | 1.89 |
3个月 | 3.15 | 2.16 |
6个月 | 3.33 | 2.34 |
1年 | 3.42 | 2.4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