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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铁路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及监督人员考核办法》的通知(2010修订)

铁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铁路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及监督人员考核办法》的通知
(办质监发〔2010〕46号)


各铁路局、工管中心:
  为贯彻落实铁路建设标准化管理要求,促进铁路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规范有效开展,经铁道部同意,现将修订后的《铁路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及监督人员考核办法》印发你们,从2010年8月5日起实施。2008年铁道部前发《关于<铁路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及监督人员考核办法><铁路工程质量监督检测管理办法>的批复》(铁建设函〔2008〕433号)中的《铁路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及监督人员考核办法》同时废止。
  二○一○年八月四日

  铁路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及监督人员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铁路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全面加强监督队伍建设,不断提升监督工作标准化管理水平,根据《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监督机构考核是指铁道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以下简称监督总站)依据本考核办法对设在铁道部工程管理中心的直属监督站和各铁路局所在地的区域监督站(以下统称为监督站)监督工作进行的考核。
  本办法所称监督人员考核是指监督站依据本考核办法对监督人员进行的考核。


  第三条 监督机构考核每年一评,分中期考核和年终考核进行。中期考核由监督总站统一组织安排,一般在7月31日前完成,对中期考核存在较多问题的监督站,监督总站及时提出改进要求。年终考核一般在次年1月份进行,由监督总站派出考核组对监督站实施全面考核。
  第四条 监督站年度考核得分由中期考核和年终考核两部分汇总计算确定。其中,只进行年终考核的项目,得分按照年终考核结果确定;既进行年终考核,又进行中期考核的项目,得分按照中期考核占40%,年终考核占60%的比例进行加权平均计算。
  第五条 监督站考核内容包括:机构设置与资源配置、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工作流程及过程控制等(见附件1)。
  (一)机构设置与资源配置
  1.机构设置、人员编制情况。
  2.站领导配置、人员到位、监督证件管理及监督人员年度考核情况。
  3.办公、检测设备及交通工具配置情况。
  4. 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配置情况。
  (二)管理制度
  监督管理制度建立、标准化管理手册和程序文件管理及运行情况。
  (三)岗位责任
  岗位责任制建立健全及站领导、监督人员职责明晰情况。
  (四)工作流程及过程控制
  1.监督手续办理的覆盖率和规范性。
  2.监督检查的程序、频次、覆盖面、资料归档、台账建立以及监督处罚、问题闭合管理等。
  3.监督检测业务开展、检测名录执行、检测合同管理、检测问题处理及检测资料归档情况。
  4.质量安全事故信息报告、按规定组织或参与事故调查、事故台账建立及事故处理情况。
  5.举报渠道、受理调查、信息反馈及台账建立情况。
  6.竣工验收监督及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报告提交情况。
  7.信用评价监督检查及报告报送情况。
  8.不良行为记录、核实、报送及台账建立情况。
  9.网页建立、监督信息管理系统信息更新及各类信息报送情况。
  第六条 监督总站按照以下程序对监督站实施考核。
  1.监督总站组织安排中期考核。
  2.监督站按本办法规定的考核内容和标准进行自我评价,自评报告于每年12月5日前报监督总站。
  3.监督总站组织实施年终考核。
  4.监督总站考核领导小组召开会议,审核中期考核和年终考核意见,研究确定最终考核结果。
  第七条 监督站发现、查处严重的质量安全问题,及时上报并提出处罚建议,被铁道部有关部门采纳的,在年度考核中予以加分。其中:所查问题被纳入通报范围的,每项加1分;纳入限制进入铁路建设市场处罚范围的,每项加2分。加分累计最高不超过5分。
  第八条 监督站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考核得分90分(含)以上为优秀,得分在90分以下、75分(含)以上为合格,得分在75分以下、60分(含)以上为基本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考核合格以上的监督站为标准化建设达标监督站。
  第九条 监督总站根据考核结果,对年度考核优秀的监督站,给予全路通报表扬。
  考核基本合格的监督站,由监督总站领导对监督站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提出改进要求。
  考核不合格的监督站,监督总站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整改期满后,监督站提交整改报告,主要负责人到监督总站汇报整改情况。连续两次年度考核不合格的,由监督总站建议,铁道部撤销对该监督站的监督委托。
  考核优秀的监督站可推荐2名监督人员参加"全路工程质量安全优秀监督工作者"的评选。考核合格的监督站,可推荐1名监督人员参加"全路工程质量安全优秀监督工作者"的评选。
  第十条 监督站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考核时实行一票否决,年度考核为不合格。
  1.不履行监督职责,或提供虚假质量安全监督资料的。
  2.监督人员在履行职务时存在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受到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过及以上处分的。
  3.标准化管理手册和程序文件运行严重失效,或监督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被上级单位通报批评的。
  4.违反财经纪律,被上级审计或财务部门检查通报的。
  5.所监督的工程发生重大及以上安全质量事故的。
  第十一条 监督站按以下考核程序对专职从事监督工作时间满6个月的监督人员实施考核。
  1.监督人员填写《铁路建设工程监督人员考核申请表》(附件2)。
  2.监督站组织考核,确定考核结果。
  监督站将正式监督人员考核结果汇总后,于12月5日前报监督总站备案。
  第十二条 监督人员考核标准
  1.政治过硬,作风正派,热爱监督工作,自觉坚持"赤胆忠心、铁面无私、讲究科学、精通业务"。
  2.认真履行监督职责,自觉规范监督行为,熟悉监督业务工作,具备与工作岗位相适应的业务能力和管理能力。
  3.遵章守纪,工作勤恳,任劳任怨,能及时完成本职工作。
  4.工作质量符合要求,内业资料真实有效,问题实现闭合管理,项目监督效果明显。
  5.勤俭廉洁,自觉抵制各种不良习俗和诱惑,清清白白做人,公公正正做事。
  第十三条 监督人员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符合考核标准要求的,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第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监督人员年度考核为不合格。
  1.所直接负责监督的项目发生较大及以上等级质量事故(监督站主动检查发现的除外)。
  2.所直接负责监督的项目发生较大及以上等级生产安全事故。
  3.因监督工作失误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
  4.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从事监督工作、弄虚作假签署监督文件及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第十五条 对年度考核合格的监督人员准予办理年检,可被推荐参加"全路工程质量安全优秀监督工作者"的评选。获"全路工程质量安全优秀监督工作者"的,监督总站给予通报表扬。
  对年度考核不合格的监督人员,责令在规定时限内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收回监督证,调离监督岗位。
  监督站可依据监督人员考核结果,结合有关规定,报请行政主管部门对相关人员进行奖惩。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监督总站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0年8月5日起施行。铁道部前发《关于<铁路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及监督人员考核办法><铁路工程质量监督检测管理办法>的批复》(铁建设函〔2008〕433号)中《铁路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及监督人员考核办法》同时废止。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