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工业部关于发布《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电力行业标准的通知(2)
- 制定机关: 电力工业部(已变更)
- 发文字号:电技〔1994〕800号
- 公布年份:1994.12.22
- 施行日期:1994.12.22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部门工作文件
续(1)
填报单位(章): ____年__月至__月
类 别 单位 | 事故(障碍)次数(次) | 事故(障碍)损失 | 安 全 记 录 ( 天 ) | ||||||||||||||||||||||||||||||||
合计 | 锅炉 | 汽(水) 轮机 | 电气 | 热控 | 化学 | 燃运 | 水工 | 其他 | 其中:特大 、重大事故 | 少发电量 (万kW·h) | 经济损失 (千元) | ||||||||||||||||||||||||
本 月 | 累计 | 本 月 | 累计 | 本 月 | 累计 | 本 月 | 累计 | 本 月 | 累计 | 本 月 | 累计 | 本 月 | 累计 | 本 月 | 累计 | 本 月 | 累计 | 本 月 | 累计 | 本 月 | 累 计 | 本 月 | 累 计 | ||||||||||||
今 年 | 去 年 | 今 年 | 去 年 | 今 年 | 去 年 | 今 年 | 去 年 | 今 年 | 去 年 | 今 年 | 去 年 | 今 年 | 去 年 | 今 年 | 去 年 | 今 年 | 去 年 | 今 年 | 去 年 | ||||||||||||||||
全局合计 | |||||||||||||||||||||||||||||||||||
网、省局领导:_____ 审核人:____ 填报人:____ 填报日期:____年__月_日
注:1.上报设备事故与一类障碍分二张上报,格式一样。报事故报表时,划去表头中“(一类障碍)”,报一类障碍时划去表头中“事故”。
2.本表仅由电管局、省电力局用。
填报(汇总)单位(章): ____年__月至__月 安全记录___天
类 别 电 压 等 级 | 事故(障碍)次数(次) | 事故(障碍)损失 | ||||||||||||||||||||
合计 | 输电 | 变电 | 系统 | 其他 | 其中:特大 、重大事故 | 少送电量 (万kW·h) | 经济损失 (千元) | |||||||||||||||
本 月 | 累计 | 本 月 | 累计 | 本 月 | 累计 | 本 月 | 累计 | 本 月 | 累计 | 本 月 | 累计 | 本 月 | 累 计 | 本 月 | 累 计 | |||||||
今 年 | 去 年 | 今 年 | 去 年 | 今 年 | 去 年 | 今 年 | 去 年 | 今 年 | 去 年 | 今 年 | 去 年 | |||||||||||
全局 | ||||||||||||||||||||||
500kV | ||||||||||||||||||||||
330kV | ||||||||||||||||||||||
220kV | ||||||||||||||||||||||
110kV | ||||||||||||||||||||||
66kV | ||||||||||||||||||||||
35kV及以下 |
网、省局领导:_____ 审核人:____ 填报人:____ 填报日期:____年__月_日
注:1.设备事故与一类障碍分开上报,表格式一样。本表供供电单位、电网调度所得电管局、省电力局用。报事故报表时,将表头中“(一类障碍)”划去,报一类障碍时将表头中“事故”划去。
2.电管局、省电力局上报时不填安全记录。
汇总单位(章): ____年__月至__月
类别 单位 | 事故(障碍)次数(次) | 事故(障碍)损失 | 安 全 记 录 ( 天 ) | ||||||||||||||||||||
合计 | 输电 | 变电 | 系统 | 其他 | 其中:特大 、重大事故 | 少送电量 (万kW·h) | 经济损失 (千元) | ||||||||||||||||
本 月 | 累计 | 本 月 | 累计 | 本 月 | 累计 | 本 月 | 累计 | 本 月 | 累计 | 本 月 | 累计 | 本 月 | 累 计 | 本 月 | 累 计 | ||||||||
今 年 | 去 年 | 今 年 | 去 年 | 今 年 | 去 年 | 今 年 | 去 年 | 今 年 | 去 年 | 今 年 | 去 年 | ||||||||||||
合计 | |||||||||||||||||||||||
单位领导(网、省局领导):_____ 审核人:____ 填报人:____ 填报日期:____年__月_日
注:1.设备事故与一类障碍分开上报,表格式一样。报事故报表时,将表头中“(一类障碍)”划去,报一类障碍时,将表头中“事故”划去。
2.本表供电管局、省电力局上报时用。
填报(汇总)单位(章):
类 别 机组容量 | 发电事故率 | 全厂 (局) 非计 划停 运次 数 (次) | 全厂等效可用系数 | 人身重伤率 | 死亡 人数 (人) | 特大 、重 大事 故次 数 (次) | 安全记录 | 人身负伤严重度 | ||||||||||
事故 次数 (次) | 机组 台数 (台) | 全厂 (局) 总容 量 (MW) | 事故率 [次/( 台·年 )] | 加权 平均 可用 小时 (h) | 加权 降低 出力 等效 停运 小时 (h) | 全厂 等效 可用 系数 (%) | 重伤 人数 (人) | 本年 度平 均职 工人 数 (人) | 重伤 率 (‰) | 本年 度最 高安 全记 录 (天) | 本年 创百 日安 全记 录个 数 (个) | 累计 折算 损失 工作 日 (工 日) | 负伤 人数 (人) | 人身 负伤 严重 度 (工 日/ 人) | ||||
合计 | ||||||||||||||||||
600MW以上 | 注:1.本表供发电单位、集中检修单位和电管局、省电力局用。 2.电管局、省电力局上报时不填安全记录。 3.人身负伤严重度仅进行统计。 | |||||||||||||||||
600MW | ||||||||||||||||||
350~550MW | ||||||||||||||||||
310~350MW以下 | ||||||||||||||||||
300MW | ||||||||||||||||||
210~300MW以下 | ||||||||||||||||||
150~200MW | ||||||||||||||||||
120~125MW | ||||||||||||||||||
100~110MW | ||||||||||||||||||
100MW以下 | ||||||||||||||||||
单位领导(网、省局领导):____ 审核人:____ 填报人:____ 填报日期:____年__月__日
汇总单位(章):
类别 机组容量 | 发电事故率 | 全厂 (局 非计 划停 运次 数 (次) | 全厂(局)等效可用 系数 | 人身重伤率 | 死亡 人数 (人) | 特大 、重 大事 故次 数 (次) | 安全记录 | 人身负伤严重度 | ||||||||||
事故 次数 (次) | 机组 台数 (台) | 全厂 (局) 总容 量 (MW) | 事故率 [次/( 台·年 )] | 加权 平均 可用 小时 (h) | 加权 降低 出力 等效 停运 小时 (h) | 全厂 等效 可用 系数 (%) | 重伤 人数 (人) | 本年 度平 均职 工人 数 (人) | 重伤 率 (‰) | 本年 度最 高安 全记 录 (天) | 本年 创百 日安 全记 录个 数 (个) | 累计 折算 损失 工作 日 (工 日) | 负伤 人数 (人) | 人身 负伤 严重 度 (工 日/ 人) | ||||
合计 | ||||||||||||||||||
网、省局领导:____ 审核人:____ 填报人:____ 填报日期:____年__月__日
注:1.本表仅电管局、省电力局上报时用。
2.人身负担严重度仅进行统计。
填报(汇总)单位(章):
类 别 电压等级 | 输电事故率 | 变电事故率 | 10kV供电可靠率 | 人身重伤率 | 系统 频率 合格 率 (%) | 电力 系统 中枢 点电 压合 格率 (%) | 系统 事故 次数 (次) | 死亡 人数 (人) | 特大 、重 大事 故次 数 (次) | 安全记录 | 人身负伤严重度 | |||||||||||
输电 事故 次数 (次) | 线 路 百 公 里 数 | 事故率 [次/( 百公里 ·年)] | 变电 事故 次数 (次) | 主变 压器 台数 (台) | 事故率 [次/( 台·年 )] | 用户 平均 停电 时间 (h) | 统计 期间 时间 (h) | 供电 可靠 率 (%) | 重伤 人数 (人) | 本年 度平 均职 工人 数 (人) | 重伤 率 (‰) | 本年 度最 高日 全记 录 (天) | 本年 度百 日安 全记 录个 数 (个) | 损失 工作 日累 计折 算 (工 日) | 负伤 人数 (人) | 人身 负伤 严重 度 (工 日/ 人) | ||||||
合计 | ||||||||||||||||||||||
500kV | 注:1.本表供供电单位、电网调度所和电管局、省电力局用。 2.电管局、省电力局上报时不填安全记录。 3.人身负伤严重度仅进行统计。 | |||||||||||||||||||||
330kV | ||||||||||||||||||||||
220kV | ||||||||||||||||||||||
110kV | ||||||||||||||||||||||
66kV | ||||||||||||||||||||||
35kV及以下 | ||||||||||||||||||||||
单位领导(网、省局领导):____ 审核人:____ 填报人:____ 填报日期:____年__月__日
汇总单位(章):
类 别 单位 | 输电事故率 | 变电事故率 | 10kV供电可靠率 | 人身重伤率 | 系统 频率 合格 率 (%) | 电力 系统 中枢 点电 压合 格率 (%) | 系统 事故 次数 (次) | 死亡 人数 (人) | 特大 、重 大事 故次 数 (次) | 安全记录 | 人身负伤严重度 | |||||||||||
输电 事故 次数 (次) | 线 路 百 公 里 数 | 事故率 [次/( 百公里 ·年)] | 变电 事故 次数 (次) | 主变 压器 台数 (台) | 事故率 [次/( 台·年 )] | 用户 平均 停电 时间 (h) | 统计 期间 时间 (h) | 供电 可靠 率 (%) | 重伤 人数 (人) | 本年 度平 均职 工人 数 (人) | 重伤 率 (‰) | 本年 度最 高安 全记 录 (天) | 本年 创百 日安 全记 录个 数 (个) | 损失 工作 日累 计折 算 (工 日) | 负伤 人数 (人) | 人身 负伤 严重 度 (工 日/ 人) | ||||||
合计 | ||||||||||||||||||||||
网、省局领导:____ 审核人:____ 填报人:____ 填报日期:____年__月__日
注:1.本表电管局、省电力局上报时用。
2.人身负伤严重度仅进行统计。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提出。
本标准由电力工业部安全监察及生产协调司归口并负责解释。
本标准由电力工业部华东电业管理局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陈其祥、林文真、周尚艺、李英帆、黄裕福、邵之祺、许植树、巢大同、聂晓临、唐炳兴、居志清、徐祥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行业标准
DL 558-94 规程释义
目次
1 总则
2 事故
3 障碍
4 事故调查
5 统计报告
6 安全考核
1 总则
1.1 电力工业的安全生产对国民经济和人民生活关系极大,也是电力企业提高经济效益的基础。全体电业职工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会,坚持保人身、保电网、保设备的原则,切实保证电力安全生产,更好地为用户服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电力部门的有关规程、规范,结合电力工业生产的内在规律,制订本规程。
【释义】本条是制订本规程的基本原则和要求,“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是电力工业生产和建设的基本方针,是电力工业实现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基础和保证。
本条所提坚持保人身、保电网、保设备的原则,其根本目的是为了保护生产力,而人是生产力中最积极、最活跃的因素,这是电力工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所决定的。严禁违背科学规律,硬拼设备,酿成重大的电力系统事故和大机组设备严重损坏事故。因此只有确保人身安全、确保电网安全、确保设备安全才能保证电力安全生产,才能更合理地满足全社会的电力需求。
本条规定了电力行业必须充分运用法律的、行政的、经济的和技术的手段保障电力生产的安全,不使国家财产遭受损失,不发生人员伤亡。
本条所称生产是广义概念,含基本建设。
1.2 制订本规程的目的是通过对事故的调查分析和统计,总结经验教训,研究事故规律,开展反事故斗争,促进电力生产全过程安全管理,并通过反馈事故信息,为提高规划、设计、施工安装、调试、运行和检修水平以及设备制造质量的可靠性提供依据。
【释义】本条阐明了本规程制定目的。
电力生产全过程安全管理是指在规划、设计、制造、施工安装、调试、生产运行、检修等各个阶段中都必须从人员、设备、规章制定、技术标准等各方面加强全面的安全管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电力生产全过程安全管理应达到如下要求:
1)电网结构合理,发供电设备能够长期安全稳定运行,达到预期的经济效益。
2)从规划、设计、制造、施工安装、调试到生产运行、检修等各个阶段都有健全的保证安全和质量的规程、标准,并认真贯彻执行。
3)各部门的人员在数量和素质上均能满足安全生产的需求。
4)各单位都有健全的安全保证体系和质量保证体系,确保“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的贯彻。
5)能及时、全面地把生产运行阶段反馈的有关安全和质量方面的信息作为提高安全、质量的主要依据,并及时改进。
电力生产运行阶段的安全和效益,是检验电力生产全过程管理各阶段工作水平的主要标准。制订本规程的目的是通过对事故的调查、分析和统计,全面反馈事故信息,总结各个环节的经验教训,采取措施,为提高安全水平提供依据。
1.3 发生事故应立即进行调查分析。调查分析事故必须实事求是,尊重科学,严肃认真,要做到事故原因不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应受教育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以下简称“三不放过”)。
【释义】本条规定了事故调查分析的指导思想、态度、要求和方法。
查明事故的原因是分清事故责任、采取防范措施的基本条件。
电业部门各级领导、事故调查组成员和全体职工都应按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要求认真分析事故,举一反三,吸取教训。为了确保事故调查分析工作严肃认真地进行,各单位应制订必要的实施细则,对发生的事故必须做到“三不放过”。对弄虚作假,草率从事,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均应追究有关人员和领导的责任。
1.4 各级领导应负责贯彻执行本规程,并积极支待安全监察(以下简称“安监”)机构和安监人员监督本规程的实施,不得擅自修改和违反。有关部门应按本规程的规定,各自做好相应的工作。
安监人员应认真做好生产全过程的安全监督和监察,并有权利、有责任直接向上级安监部门反映本规程的贯彻执行情况和问题。
【释义】本条强调各级领导,都应负责贯彻并带头执行本规程,要建立健全安全监察机构,要赋予安监人员行使安全监察的职权,使他们真正做到有职有权。
本条所称不得擅自修改和违反,主要是指不能降低事故性质的标准和把该定事故的不定事故,放松安全考核等。各级领导只有贯彻本规程的责任,没有降低事故定性标准的权力。
本条阐明保证安全生产不仅是企业行政正职的事,也不仅是安监部门的事。要按照“安全生产,人人有责”的原则,各个职能部门都应明确安全生产责任制,并在各自分工的范围内,做好相应的安全工作。
本条对安监人员提出了明确的责任和要求。安监人员在行政上受本单位领导,同时在业务上受上级安监部门的领导,有权利和责任直接向上级安监部门反映本规程的贯彻执行情况和问题,取得上级主管部门的支持。
1.5 发供电生产中发生的事故,凡涉及电力规划、设计、制造、施工安装、调试和集中检修等有关企业和个人,均应通过事故调查和原因分析,追查其事故责任。
【释义】本条是在我国由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轨形势下,总结电力生产安全管理的实践,并吸取广大基层单位意见见后提出的一个适应新形势的要求。它的主要含义为:
1)发供电单位发生设备或人身事故,通过调查分析,查明事故的各方面原因后,应对负有事故责任的有关企业(设计院、制造厂、施工安装企业、调试单位、集中检修单位等)进行事故责任追溯,指出它们在所发生的设备、人身事故中各自存在的问题和应负的责任,要求它们提出技术改进方案、措施,为抢修提供方便等,并商定完成期限,以确保不再发生类似事故。上级主管部门则应视发供电单位本身对事故有无责任进行合理的安全考核。
2)本规程主要考虑到新投产的发供电设备技术复杂,系统庞大,其设计、产品制造、施工安装和检修中的质量问题多数要经过一段相当长的时间才会暴露;另一方面,发供电单位也要通过一段时间的运行、维护消缺、检测试验、大小修以及事故的发生才能逐步发现问题,不断完善设备。因此,各发供电单位在设备器材的订货、基建工程的发包、设备调试、设备外包检修等,在签订经济合同时,要提出有限追溯的具体内容,在经济活动中运用法律手段,从根本上维护自身的权益。
本规程所称集中检修单位是指电管局、省电力局直属的、经济上独立核算的、具有法人资格的检修单位。单独核算的单位不属独立核算单位。
1.6 本规程适用于全国电力行业
【释义】本规程第4、5、6章的规定,地方电厂、企业自备电厂、集资建设的电厂、外资或合资建设的电厂、农电系统等可按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参照执行。
本规程释义同样适用于全国电力行业并与规程正文具有同等的效力。
2 事故
2.1 电力生产事故的确定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定为电力生产事故。
2.1.1 电力生产人身伤亡
按国务院颁发的《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及劳动部现行的有关规定在电力生产中构成的人身死亡、重伤、轻伤事故。
2.1.1.1 职工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含生产性急性中毒造成的伤亡,下同)。
【释义】职工包括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临时工(包括企业招用的临时农民工)等支付工资的各种用工形式的职工。
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系指发电、供电(输电、变电、配电,下同)、基建、电网调度等设备设施的运行、检修、施工安装、试验、管理工作以及电力设备的更新改造、业扩、用户电力设备的安装、检修和试验等等工作。
电力生产有关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包括劳动过程中违反劳动纪律而发生的人身伤亡。
按劳动部1993年9月劳办发[1993]140号文《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统计问题解答》之48条规定,如原职工负伤后,在30天内死亡的(因医疗事故而死亡的除外,但必须得到医疗事故鉴定部门的确认),均按死亡统计;超过30天后死亡的,不再进行死亡补报和统计;轻伤转为重伤也按此原则补报和统计。
2.1.1.2 职工在电力生产区域内,由于企业的劳动条件或作业环境不良,企业管理不善发生的伤亡。
【释义】电力生产区域系指与发电、供电、基建、电网调度等与电力生产有关的运行、检修、施工安装、试验、修配场所,以及生产仓库、汽车库、线路及电力通信设施的走廊等等。
2.1.1.3 职工在电力生产区域内,由于他人从事电力生产工作中的不安全行为造成的伤亡。
【释义】本条中的“他人”系指本企业的其他职工,以及参加本企业车间(工区、工地)、班组电力生产工作的非本企业的其他人员。
2.1.1.4 职工在电力生产区域内,由于设备或设施不安全,导致突发性事件,如设备爆炸、火灾、生产建(构)筑物倒塌等造成的伤亡。
【释义】本条中的人员伤亡包括在抢救过程中发生的“本企业”和“非本企业”人员的伤亡。
2.1.1.5 停薪留职职工和已退休而又被本企业聘用人员、本企业雇用或借用外企业职工、民工和代训工、实习生、短期参加劳动的其他人员,在本企业的车间、班组及作业现场,从事有关的电力生产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
2.1.1.6 政府机关、劳动部门、上级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查或劳动时,在生产区域内发生本企业负有责任的上述人员伤亡。
2.1.1.7 本企业领导的多种经营企业,承包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中,发生的人身伤亡。
【释义】本条所指多种经营企业,包括具备法人资格和独立核算的企业。
本企业职工临时借调到多种经营企业从事电力生产工作中,发生人身伤亡,也应定为电力生产人身伤亡事故。
2.1.1.8 两个及以上企业在同一生产区域、同一作业场所进行电力生产交叉作业时,发生由本企业负有同等及以上责任的“本企业”和“非本企业”人员的伤亡。
2.1.1.9 职工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时,发生由本企业负同等及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而造成的伤亡。
2.1.1.10 凡非本企业领导的具备法人资格企业(不论其经济形式如何)承包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中,发生本单位负有一定责任的人身伤亡。
【释义】本条是防止“以包代管”。
所谓本企业有一定责任,系指在对外来承包企业的资质审查;入厂安全教育;承包合同中应明确的双方安全责任;本单位按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的要求,采取的安全措施(含应设监护人时是否起到作用),交待安全注意事项等方面负有责任的伤及承包单位人员的事故。
2.1.2 设备非计划停运,降低出力和少送电(热)
2.1.2.1 电力系统、发电厂和3kV及以上供电设备的异常运行引起了对用户少送电(热)。
【释义】本条是指电力系统、发供电设备的异常运行造成对用户停电(热)者,不论用户当时是否正在用电(热),均应定为事故。
线路非全相运行应视为少送电,定为事故。非全相运行系指断相运行,但不包括不直接接地系统的“两相一地”系统和单相接地故障。
有计划地安排用户停电、限电、调整负荷者,不定为事故。
2.1.2.2 大机组在电业管理局、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工业局和电力工业部归口管理的公司(以下简称电管局、省电力局)批准期限内因其计算机控制保护装置或单项重要热工保护装置动作跳闸,引起发电机组停运,超过下列规定时间:
600MW及以上机组 6h
300~600MW以下机组 3h
100~300MW以下机组 3h
【释义】本条所指的大机组系指100MW及以上的发电机组。计算机控制是指应用各种类型计算机以实现闭环控制功能者。大机组单项重要热工保护装置是指锅炉的炉膛安全监控系统(相当于FSSS系统)和汽轮机的自动监控装置。当上述控制保护发信动作,将立即切断锅炉主燃料(MFT)停炉停机。
由于上述自动装置和热工保护装置投用初期,误动作比较多,为鼓励发电厂安装投用并尽快完善上述保护,在保护装置投用前,由发电厂书面申请,经主管局批复,在一定期限内(一般以1~2年为限)装置发生非人为过失的误动作使主设备停运,超过上述规定时间方定为事故。各主管局应按大机组的类型特性批准每台大机组的停运时间。未经电管局或电力局批准,虽未超过上述规定时间,亦应定为事故。考虑300MW机组的UP型直流炉的运行特性,其规定时间定为10h。
为贯彻保电网、保设备的指导思想,当机组跳闸后应给运行单位一个恰当的时间以查明重要保护动作原因,消除引起动作的缺陷,并按照运行规程规定的程序和时间恢复机组运行。上述规定时间是指机组跳闸至并网之间的时间。
对于机组确有故障,引起保护正确动作的非计划停运,不属于本条文规定范围。
2.1.2.3 锅炉、汽(水、燃气)轮机、发电机、调相机(含静止补偿器)、主变压器、500kV高压电抗器、输电线路、3kV及以上的配电线路(含电缆)的非计划检修或停止备用,达到下列条件之一者。
1)没有预先在6h以前向调度申请,并得到正式批准。
2)没有按调度规定的起止时间停止和恢复送电(热)或备用。
3)设备停用时间超过了下列规定:
a.容量600MW及以上机组的锅炉、汽轮发电机组192h;
b.容量300~600MW以下机组的锅炉、汽轮发电机组、500kV直流换流变压器168h;
c.容量100~300MW以下机组的锅炉(包括各种压力的液态排渣炉)、汽轮发电机组、转轮直径大于5m的低水头轴流水轮机;330kV及以上交直流输变电设备、线路和直流换流站主设备及主要控制保护装置、110kV及以上充油电力电缆120h;
d.高压、次高压锅炉和汽轮发电机组、其他水轮发电机组,500kV直流输电的其他设备,220kV及以上的变压器、断路器,其他电力电缆72h;
e.中低压锅炉和汽轮发电机组,燃汽轮机、调相机;110kV及以上输电线路48h;
f.20~110kV以下发供电电气设备36h;
g.由于辅助设备或公用系统的原因引起机组停用;20kV以下高压配电设备24h。
【释义】非计划检修系指计划大修、计划小修、计划节日检修和公用系统设备的计划检修以外的一切检修(不包括由于断路器多次切断故障电流后,进行的内部检查)。锅炉的主汽门、汽轮机的主汽门、调速汽门关闭,水轮机的导水翼主阀、快速闸门关闭,燃汽轮机的燃油关断阀关闭,发电机、调相机、主变压器、电抗器、线路的断路器跳闸等即认为设备停止运行,下同。非计划检修停用时间是指设备停止运行起,至设断备修复后重新投入运行或报备用的时间。
本条规定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保护设备,促使运行人员及早发现设备缺陷,并使电网有准备地调整负荷。因此,发供电单位必须考虑在设备停运前及早提出申请。如设备异常运行已达到规程规定的紧急停止运行条件时,应立即停运,不要拖延,避免把小缺陷扩大为大缺陷。电网有关调度在接到非计划检修的申请后,应根据电力系统的情况及时安排,按《电网调度管理条例》有关条文要求通知重要用户,使用户设备在不受损坏的情况下将负荷减下来,使损失减到最小。如果系统备用容量充足,不限电就能安排非计划检修,调度应及早安排。不受6h之限,避免拖长设备异常运行时间,加重设备的损坏。如果高度在6h内安排用户将负荷减下来确有困难,也可超过6h进行安排。由于错误做法而造成损失后果扩大,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调度正式批准非计划检修时,如果没有及时通知重要用户亦要追究有关调度的责任。
先停设备后报调度补批非计划检修仍应定为事故。
非计划检修应按规定的时间准时恢复运行,尽最大努力缩短时间。恢复运行要防止两种倾向,一是不顾安全工作规程规定,冒险作业;二是不顾质量,减工漏项,临修中该检修的不修。如果发生由于该检修未检修,使设备再次停止运行,应追究责任。
若非计划检修结合计划大、小修安排,则该设备的计划大修必须是在近期的60天之内,小修在30天之内,且计划检修已做好准备,但不能用非本机组的计划大、小修结合安排。这样规定是为了减少停电次数,保证检修质量和工作方便。如果此故障的实际修复时间超过30天,仍应按2.3.2.6条的规定定为重大事故。
2.1.2.4 发电厂的异常运行引起了全厂有功出力降低,比电力系统调度规定的有功负荷曲线值低10%以上,并且延续时间超过1h。
【释义】发电厂的有功出力按电网高度事先下达的负荷曲线计算。有功的降低包括不能按高度规定的有功负荷曲线和要求增加出力。调频电厂和调度没有下达负荷曲线的电厂按发生异常情况前的实际负荷计算。
发生异常运行后,造成有功出力降低,构成事故条件者,不论调度是否同意修改有功负荷曲线,仍应定为事故。
对一厂多站的发电厂,如由调度分别给各站下达有功负荷曲线时,则各站应分别计算。
如果设备允许超铭牌运行,且超铭牌部分已明确定为可调出力,调度下达的有功负荷曲线又没有超过可调出力,则全厂出力低于负荷曲线值时,应定为事故。
2.1.2.5 发电厂和装有调相设备的变电所异常运行,引起了无功出力降低,比电力系统规定的无功负荷曲线值低10%以上,并且延续时间超过1h。
【释义】电网调度规定的无功负荷曲线值系指网(省)局调度根据本系统的实际情况而制订的无功曲线。
无功曲线的降低按调度事先下达的无功负荷曲线计算。计度没有下达无功负荷曲线的电厂,按发生异常情况前的实际无功负荷计算。
发生异常运行后,造成无功出力降低,构成事故条件者,不论调度是否同意修改无功负荷曲线,仍应定为事故。
对一厂多站的发电厂,如由调度分别给各站下达无功负荷曲线时,则各站应分别计算。
本条及2.1.2.4条均不包括2.1.2.2条中大机组停运引起的有功及无功出力降低。
2.1.2.6 锅炉、汽(水、燃气)轮机、发电机、主变压器、线路被迫停止运行,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
1)被迫停止运行系由于人员误操作(还包括人员误动、误碰)引起;
2)停用时间超过2.1.2.3条之3)的规定;
3)停运当时虽没有引起对用户少送电(热)或造成电网限电,但在高峰负荷时,引起了对用户少送电(热)或造成电网限电。
【释义】“被迫停止运行”系指设备停运前,未得到调度批准或在调度批准的时间以前停运。
人员误操作还包括设备检修后试运行中的误操作和误调度引起的误操作。“误动、误碰”引起的设备停运,系指误动、误碰后立即发生的设备停运。
2.1.2.7 主要发供电设备的计划检修超过了批准的期限。
【释义】主要发供电设备计划检修批准的期限,系指调度在设备检修开工前批准的计划检修期。
在计划检修中,发现新的重要缺陷,必须处理,原批准检修期内确实不能完成者,经主管局批准可以申请计划检修改期,计划检修改期符合下列全部条件者,可按新的批准期限计算计划检修期:
1)必须在原批准的计划检修工期未过半以前办理申请手续;
2)向调度申请并得到调度批准;
3)只允许改期一次。
如果不符合上述条件或计划检修改期属本单位人员过失造成,则属计划检修延期。
主要发供电设备计划检修后,如果由于辅助设备的检修延期,而使设备出力达不到额定出力时,仍应定为该设备计划检修延期。
如果计划检修期只有一天(包括每天都需要临时恢复供电的检修),只允许由于气候突然变化,影响人身和设备安全,不能继续进行计划检修时,可提出计划检修改期申请,经调度批准,不属计划检修延期。计划检修延期应定为事故。
2.1.2.8 备用的主要发供电设备,不能按调度规定的时间投入运行。
【释义】备用的主要发供电设备应处于良好的备用状态,一旦接到调度的指令,要随时能投入运行。抽水蓄能机组不能按调度规定的时间发电也应定为事故。
2.1.2.9 电力系统发生稳定破坏或瓦解
【释义】电力系统稳定破环系指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电力系统振荡和电压急剧降低。电力系统失去稳定,则不论时间长短、造成损失大小、全网的还是局部的,均应定为系统稳定破坏事故。
电力系统瓦解系指由于各种原因造成电力系统非正常解列成几个独立系统。发生下列情况则定为系统瓦解事故:
1)电力系统中有两个及以上参加统一调度的电厂(不包括装机容量12MW及以下的地方小火电厂、自备小火电厂和农村小水电厂),分别与电力系统非正常解列,多条线路跳闸,并引起用户停电(包括低电压释放跳闸);
2)电力系统非正常解列成三片及以上,并引起发电厂少发电或对用户停电。
上述非正常解列系指电力系统在异常运行情况下发生的解列(包括自动解列、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动作解列)。发电厂(不包括上述小电厂)与系统解列,不管发电厂所带负荷大小,均视为解列一片。此处的电力系统,包括电力系统内能独立运行的局部系统。
2.1.3 电能质量降低
2.1.3.1 电力系统频率偏差超出以下数值:
装机容量在3000MW及以上电力系统,频率偏差超出50±0.2Hz,延续时间1h以上;或频率偏差超出50±1Hz延续时间15min以上;
装机容量在3000MW以下电力系统,频率偏差超出50±0.5Hz,延续时间1h以上,或频率偏差超出50±1Hz延续时间15min以上。
【释义】随着电网的增大,大机组的投入,对电力系统频率要求越来越高,为了确保电网和设备的安全运行,当系统频率偏差达到上述规定时即定为事故,并应按下列规定统计:
1)系统频率事故,根据系统大小分别由网调、省调填报1次事故。
2)在频率事故时间间隔内,一、二类调频发电厂未及时调频,增加或降低出力,其出力始终低于或高于上级主管部门核定的最高、最低出力5%,则有关调频厂要分别定为1次事故。
3)在频率事故时间间隔内,上级调度部门发出拉加闸指令后10min内,下级调度或变电所未按指令操作拉闸,或拉闸顺序名单中实际容量比上报容量低20%,造成拉闸后达不到预期效果,则有关调度和主管这些变电所的供电局要分别定为1次事故。
4)在频率事故时间间隔内,由于低频减载装置实际投运容量和轮次低于调度规定量的10%,则有关发电厂、供电局各定为1次事故。
2.1.3.2 电力系统监视控制点电压超过了电力系统调度规定的电压曲线数值的±15%,且延续时间超过2h;或超过规定数值的±10%,且延续时间超过1h。
【释义】对电压的考核,是加强电力系统运行管理,提高电能质量的重要措施。为确保电力系统安全运行,对电压控制点提出了严格的要求,当电力系统监视控制点电压超过上述规定的数值和时间,即定为事故。为了监视检查,应在电压监视控制点装设自动记录仪表或其他装置。未加装前,应由值班人员定时记录。
330kV及以上的电压监视控制点的电压,超过了制造厂规定的主变压器最高允许电压,且延续时间超过30min应定为事故。如由于特殊运行方式造成电压超限,经电管局、省电力局认可,可不定为事故。
2.1.4 经济损失
2.1.4.1 因故障造成发供电设备、公用系统设备及施工机械损坏,直接经济损失达到5万元。
【释义】本条中所指的损坏应包括检修中发现和造成(有人为过失)的设备损坏,但不包括未投入生产使用的设备以及正常磨损、绝缘老化和使用寿命正常终结的损坏。
直接经济损失包括更换的备品配件、材料、人工和运输费用。如设备损坏不能再修复,则按重置(按同类型设备)金额计算损失费用,不扣除设备折旧。
保险公司赔偿费不能冲减直接经济损失。
2.1.4.2 由于生产用油、酸、碱、树脂等泄漏,生产车辆和运输工具损坏等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到2万元。
【释义】本条中“车辆和运输工具”包括汽车、汽车吊、机车和运输船舶等。其损坏系指事故当时该车辆或运输工具正在参与电力生产活动,如为生产运输设备、人员或材料等。
2.1.4.3 生产区域失火,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万元。
【释义】火灾标准、报告缺席和直接经济损失的计算,按公安部颁发的《火灾统计管理规定》执行,目前以(89)公发26号文为依据。
根据电力生产的具体情况,本规程规定生产区域失火直接经济损失在1万元以上定为事故。
电气设备发生电弧起火引燃绝缘(包括绝缘油)、油系统(不包括油罐)、制粉系统损坏起火等,电业内部定为设备事故。如果失火殃及其他设备、物资、建(构)筑物时,则定为电力生产火灾事故。
2.1.5 其他
2.1.5.1 主要发供电设备异常运行已达到规程规定的紧急停止运行条件,而未停止运行。
【释义】制定本条的目的是为了防止硬拼设备,造成事故扩大。
本条中提到的“规程”系指本单位按照制造厂说明书,上级颁发的规程和技术措施的规定所编制的现场规程。若现场规程有误,应由本单位领导承担责任。
2.1.5.2 电站锅炉或专用压力容器爆炸。
【释义】电站锅炉系指用于发电的锅炉,包括起动锅炉,不包括生活用锅炉。专用压力容器是指直接用于发供电生产的压力容器,如热力系统中的加热器、除氧器、扩容器、蒸发器,以及氢气罐、压缩空气罐等等。
爆炸系指压力容器损坏后,压力瞬间降到等于外界大气压力。
2.1.5.3 锅炉运行中的压力超过工作安全门动作压力的3%;汽轮机运行中超速达到额定转速的1.12倍以上;水轮机运行中超速达到紧急关导叶或下闸的转速。
【释义】一般按上述规定,或按制造厂特殊规定的限额。
2.1.5.4 发生带负荷拉、合隔离开关、带电挂(合)接地线(接地刀闸)、带接地线(接地刀闸)合断路器(隔离开关)。
【释义】本条规定无论有无后果,均应定为事故。
2.1.5.5 锅炉发生大批炉管腐蚀或烧坏,需要更换该部件(水冷避、省煤器、过热器、再热器、预热器)管子达该部件管子总重量的5%以上。
2.1.5.6 100MW及以上汽轮机大轴弯曲,需要进行直轴处理。
2.1.5.7 100MW及以上汽轮机叶片折断。
2.1.5.8 100MW及以上发电机绝缘损坏,需要更换损坏的线棒或铁芯。
2.1.5.9 120MW及以上主变压器绕组绝缘损坏。
2.1.5.10 220MW及以上线路倒杆塔。
2.1.5.11 由于水工设备、水工建筑损坏或其他原因,造成水库不能正常蓄水、泄洪或其他损坏。
【释义】水工设备、水工建筑损坏,虽然直接经济损失没有达到2.1.4.1 条的规定,但对水库的正常蓄水、泄洪造成影响,并对水电厂的安全生产带来威胁,应定为事故。
2.1.5.12 对其他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异常情况,本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可认定为事故。
2.2 由于同一原因而引起多次事故,或一次事故涉及几个单位时,事故的统计
2.2.1 发电厂由于燃煤(油)质量、煤湿等原因,在一个运行班的值班时间内,发生多次灭火停炉、降低出力构成事故者,可统计1次事故。
【释义】因雨天煤湿或短暂的来煤(油)质量下降而引起的锅炉燃烧困难,在一个运行班的值班时间内,发生多次灭火停炉、降低出力构成事故,可定为1次事故。
2.2.2 一条线路由于同一原因在4h内发生多次跳闸事故时,可定为1次事故。
2.2.3 同一个供电局的几条线路或几个变电所,由于自然灾害,如覆冰、暴风、水灾、火灾、地震、泥石流等原因,发生多条线路、多个变电所跳闸停电时,可统计1次事故,但须得到主管单位的认可。
2.2.4 一个单位发生了事故,扩大成系统事故时该单位应定为1次事故,管辖该系统的调度部门统计1次系统事故。
2.2.5 一个单位发生事故时,系统内另一个单位或几个单位由于本单位的过失又造成异常运行并构成事故者,后一个或几个单位要各统计1次事故。
2.2.6 输电线路发生瞬时故障,由于继电保护或断路器失灵,在断路器跳闸后拒绝重合,定为管辖该继电保护或断路器单位的电气(变电)事故;如果输电线路发生永久性故障,虽然继电保护或断路器失灵,未能重合,应定为管辖线路单位的输电事故。
2.2.7 配电线路发生故障,扩大到发电厂或变电所的母线停电或主变压器停电时,供电局应定为1次变电事故,发电厂则定为1次电气事故。
【释义】本条是指当配电线路发生故障,扩大到发电厂母线或主变压器停电时,该发电厂定为1次电气事故。当扩大到变电所的母线或主变压器停电时,所在供电局定为1次变电事故。
2.2.8 一条线路由两个及以上供电局负责维修,该线路故障跳闸构成事故时,如果各局经过检查均未发现故障点,应各统计1次事故。
【释义】一条线路由两个及以上供电局负责维修,该线路跳闸后,若一方提供了故障录波图,计算出的故障点在对方,而对方未能提供故障录波图时,现场检查虽双方未发现故障点,则未录波的一方定为事故。
如一方提供了故障录波图,计算出的故障点在本侧,对方有录波设备而未能提供故障录波图时,则双方各定为1次事故。
当分析双方的录波图计算的结果有矛盾时,则双方各定为1次事故。
2.2.9 由于电网调度机构过失,如下达调度命令错误、保护定值错误、误动、误碰等,造成发供电设备异常运行并构成事故时,调度应定为1次事故。如果发供电单位也有过失,亦应定为1次事故。
2.2.10 由于用户设备故障,引起发供电单位线路跳闸构成事故时,如有用电监察的责任时,供电局应定为1次事故。
【释义】用户设备故障,引起发供电单位线路跳闸,要检查供电单位有无责任,这些责任包括:是否对用户设备事先提出过监察性意见,所提的意见是否正确等等。如检查确有用电监察的责任时,供电局应定为1次事故。
2.2.11 35kV及以下的直配线(或用户专用线),线路发生故障构成事故时,可定为配电事故。
【释义】本条文所提及的直配线路系指电压等级在35kV及以下的由发电厂或供电局的变电所、开关站直接通向用户变电所或高压开关室的高压线路(包括电缆),并包括向某一用户直接供电时,经中间支接或通过专用开关站向其他几个用户同时专供电的线路,当这类线路发生故障,构成事故者,才可定为配电事故。对于电压等级在35kV以上的(个别地区66kV以上)的直配线路,一般情况下,此类线路所供的用户对国民经济的影响较大,用电的安全要求也较高,对线路的维护工作具有更严格的要求,当此类线路发生故障构成事故时,就不应当定为配电事故,而应定为输电事故。
此外,发电厂、供电局35kV变电所通向用户的线路上支接有公共变电所(或经此公共变专用开关站转供时)线路发生故障,造成公共变电所停电构成事故时,仍应定为输电事故。
2.2.12 由于通信失灵造成延误送电或扩大事故者,除事故单位定为事故以外,有责任的有关通信单位亦应统计1次事故。
【释义】本条指由于系统内部通信装置本身故障,或由于通信值班人员擅离岗位,致使事故情况不能及时汇报,或通话质量极差,调度命令不能及时传达而造成延误送电或事故处理不及时而扩大事故。发生上述情况,直接管辖该通信设备的单位应定为1次事故。
2.2.13 网、省局直属的实行独立核算的集中检修单位,承包电力生产检修工作中,发生了设备事故,双方都有责任,则不分主、次,双方各统计1次事故;如果责任分不清,同样各统计1次事故;如果一方有责任,另一方无责任,则有责任一方定为1次事故。
2.2.14 一次事故中如同时发生人身伤亡事故和设备事故,应分别各定为1次事故。
2.3 事故性质的确定
事故根据其性质的严重程度及经济损失的大小,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一般事故。
2.3.1 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简称特大事故)
2.3.1.1 人身死亡事故一次达50人及以上者。
2.3.1.2 电力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及以上者。
【释义】这两条是根据1989年3月29日国务院第34号《关于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和1990年3月20日劳动部劳安字[1990]9号文“劳动部关于《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有关条文解释”规定的。
直接经济损失计算同2.1.4.1条释义。
2.3.1.3 大面积停电造成下列后果之一者。
1)电力系统减供负荷超过下列数值:
全网负荷 减供负荷
10000MW及以上 30%
5000~10000MW以下 40%或3000MW
1000~5000MW以下 50%或2000MW
2)中央直辖市全市减供负荷50%及以上;省会城市全市停电。
【释义】发生本条规定的大面积停电事故,应定为特大事故,若有关发电厂、供电局对本次事故负有责任(如调频、调压、事故拉闸、低频减载动作不合要求等),有关单位应分别定为1次事故。
本条所指中央直辖市和省会城市的减供负荷均指市区范围的减供负荷,不包括市管辖的县。省电网和省会城市若由于电网小,电网结构薄弱,发生此类事故时,经电力工业部同意可定为重大事故。
2.3.1.4 其他性质特别严重事故,经电力工业部认定为特大事故者。
【释义】对电力生产中发生构成公安部[89]公发26号文和公安部公通字[1991]113号文中规定的特大火灾事故和特大交通事故,仍按公安部的现行规定上报地方有关部门。是否统计为电力生产特大事故由电力工业部认定。
2.3.2 重大事故
2.3.2.1 人身死亡事故一次达3人及以上,或人身伤亡事故一次死亡与重伤达10人及以上者。
【释义】本条文同根据1991年4月25日劳动部颁发劳安字[1991]23号文“关于印发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解释的通知”条文规定,同时结合电力生产安全要求,规定了人身死亡与重伤一次达10人及以上定为重大事故。
2.3.2.2 大面积停电造成下列后果之一者。
1)电力系统减供负荷超过下列数值:
全网负荷 减供负荷
10000MW及以上 10%
5000~10000MW以下 15%或1000MW
1000~5000MW以下 20%或750MW
1000MW以下 40%或200MW
2)中央直辖市全市减供负荷30%及以上;省会或重要城市(名单电管局、省电力局确定),全市减供负荷50%及以上。
【释义】同2.3.1.3条。
本条所指全市,均指市区范围,不包括该市所管辖的县。
由于电网结构条件所限,若系统中一台大机组或一条输电线路跳闸,减供负荷即可达到本条规定者,事先报部认可,可不定为重大事故。
2.3.2.3 装机容量达200MW及以上的发电厂,或电网容量在3000MW以下,装机容量达100MW及以上的发电厂(包括电管局、省电力局自行指定的电厂)一次事故使两台及以上机组停止运行,并造成全厂对外停电。
【释义】发生全厂对外停电(全厂对外有功负荷降到零),虽系统经发电厂母线转送的负荷没有停止,或装有调相机的发电厂发电机组全停,调相机未停,仍应定为全厂停电事故。下列情况全厂停电不定为重大事故:
1)装一台锅炉,多台发电机的电厂,锅炉停运使全厂停电;
2)全厂装一台升压变压器,又无直配线的电厂升压变压器停运;
3)只有一条线路对外输电的发电厂,若该线路故障,断路器跳闸时;但此类事故在填报事故报告的“事故分类”栏目时,应填为“全厂停运”。
2.3.2.4 下列变电所之一发生全所停电:
1)电压等级为330kV及以上的变电所;
2)枢纽变电所(名单由电管局、省电力局确定);
3)一次事故中有3个220kV变电所全所停电。
【释义】枢纽变电所由电管局、省电力局事先公布,并抄报电力工业部备案。
单一线路供电的330kV变电所全所停电不定为重大事故。
变电所全所停电事故系指该变电所经主变压器转供的负荷降到零。
3个220kV变电所全所停电不包括由单一线路串接供电的3个变电所,这些变电所中不包括用户变电所,但包括发电厂升压站。
本条所称变电所,泛指变电站、换流站、变频站等。
2.3.2.5 发供电设备、施工机械严重损坏,直接经济损失达150万元。
【释义】直接经济损失计算见2.1.4.1条释义。
2.3.2.6 25MW及以上机组的锅炉、汽(水、燃气)轮机、发电机、调相机、水工设备和建筑,31.5MVA及以上主变压器,220kV及以上输电线路和断路器、主要施工机械严重损坏,30天内不能修复或原设备修复后不能达到原来铭牌出力和安全水平。
【释义】“修复时间”是评价设备损坏严重程度的一个重要方面。设备损坏修复时间是指设备损坏停运开始,至设备重新投入运行或修复后能转入备用为止。断开设备和投入运行(备用)所进行的一切操作时间均包括在内,即非计划停运时间。不论损坏的设备有无代用设备,原设备在30天内不能修复投运或备用,均应定为重大事故。
临时性恢复发供电或设备修理后仍有较大的缺陷,虽已达到原来的出力,但没有达到设备原来的安全水平,仍应定为重大事故。
2.3.2.7 其他性质严重事故,经电管局、省电力局(或企业主管单位)认定为重大事故者。
【释义】对电力生产中发生构成公安部规定的重大火灾事故和重大交通事故,仍按公安部的现行规定上报地方有关部门,是否统计为电力生产重大事故,由其主管单位认定。
本条所称企业主管单位是指水电工程局、电力建设局等部属施工企业和部归口管理的有关单位(下同)。
2.3.3 一般事故
特大事故、重大事故以外的事故,均为一般事故。
3 障碍
3.1 一类障碍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定为一类障碍。
3.1.1 设备非计划停运或降低出力未构成事故者
3.1.1.1 主要发供电设备被迫停止运行、非计划检修或停止备用。
【释义】按2.1.2.3条和2.1.2.6条规定,未构成事故的主要发供电设备被迫停止运行、非计划检修或停止备用,定为一类障碍。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也定为一类障碍:
1)环形电网中一台断路器跳闸,使电网开环运行;
2)双回线供电,一回线跳闸,未造成限电;
3)装有自投装置的设备,当一台设备故障跳闸,自投装置自投成功者;
4)发供电设备晚间低谷消缺(系指当天晚峰以后到第二天早峰以前消缺),向电力系统调度申请得到批准,且时间不超过8h。
3.1.1.2 发电厂的大机组因计算机控制保护装置或单项重要热工保护装置动作跳闸,引起发电机组停运,在电管局或省电力局批准期内,停运未超过2.1.2.2条规定的时间。
【释义】为了保护大机组,只要停运未超过2.1.2.2条规定的时间,可不考虑是否对用户少送电或电网限电。
3.1.1.3 发电厂的异常运行,引起全厂有功出力降低,比调度规定的有功负荷曲线的值低5%以上,并且延续时间超过1h;或一台主机组实际出力下降50%以上,并且延续时间超过15min;或一台机组出力下降到零。
【释义】同2.1.2.4条释义。
水力发电厂(站)准备间调相运行时,由于机组异常运行,跳闸停机如设备未损坏者可定为一类障碍。
3.1.1.4 发电厂和装有调相机的变电所的异常运行,引起无功出力比电力系统调度规定的无功负荷曲线值低10%以上,并且延续时间超过30min;或一台调相机机组(包括调相运行的发电机组)的无功出力下降到零。
3.1.1.5 按电力系统调度调峰要求,锅炉带最低负荷运行时发生灭火停炉,但非人员过失造成,而且未引起设备损坏或对用户少送电(热)。
【释义】本条文所指调峰锅炉所带的最低负荷要通过试验确定,并经电管局、省电力局批准。
3.1.1.6 燃煤、燃油锅炉确因来煤、来油质量差造成的灭火停炉,但未引起设备损坏或对用户少送电(热)。
3.1.1.7 抽水蓄能机组不能按调度规定正常抽水。
3.1.2 电能质量降低
3.1.2.1 电力系统频率偏差超出以下数值:
装机容量在3000MW及以上电力系统,频率偏差超出50±0.2Hz,延续时间30min以上;或频率偏差超出50±1Hz,延续时间10min以上。
装机容量3000MW以下电力系统,频率偏差超出50±0.5Hz,延续时间30min以上。或频率偏差超出50±1Hz,延续时间10min以上。
【释义】同2.1.3.1条释义。
3.1.2.2 电力系统监视控制点电压超过电力系统调度规定的电压曲线数值的±5%,并且延续时间超过1h;或超过规定数值的±10%,并且延续时间超过30min。
【释义】同2.1.3.2条释义。
3.1.3 其他
3.1.3.1 事先经过电管局、省电力局(或企业主管单位)批准进行的科学技术实验项目,在实行中由于非本单位人员过失的造成的设备异常运行,且未造成严重后果者。
3.1.3.2 老旧小发电机组和起次要作用的输变电设备,发生非本单位人员过失造成的异常运行,用未造成严重后果者。
【释义】本条所指的老旧小和次要设备主要是指使用了30年及以上的不值得再耗用较多资金改造,以提高其安全水平的25MW及以上的发电机组、31.5MVA及以下的主变压器和担负次要任务的35kV输电线路。
此类设备必须事先经过电管局、省电力局鉴定认可。
3.1.3.3 用户过失引起的线路跳闸事故,发供电单位没有事故责任者。
【释义】由于用户过失引起了对其转供的其他用户少送电,如无发供电单位责任者,可定为一类障碍。
如用户系双线路供电,其中一条线路断路器跳闸后,另一条线路能承担用户全部负荷,但由于用户内部自投装置切换不成功,而造成对用户少送电者,可定为一类障碍。
3.1.3.4 线路故障,断路器跳闸后经自动重合闸重合良好者;或由于断跳器遮断容量不足,经发电厂、供电局总工程师批准,报上级主管单位备案停用自动重合闸的断路器跳闸后3min内强送良好者。
【释义】线路故障大多数是瞬时性的,多年的实践证明,装上自动重合闸后,大大提高了供电的安全可靠性。因此,本条规定的线路发生故障后,断路器的跳闸,如自动重合成功者,可定为一类障碍。
3min强送成功定为一类障碍是指由于电力设备扩容后部分断路器遮断容量不足,一时又无法增容;或经发电厂、供电局总工程师批准,报上级主管单位备案后停用自动重合闸的断路器,跳闸后3min内强送良好者。本条不包括重合闸装置因本身故障退出运行和没有安装重合闸装置的线路。
3.1.3.5 为了抢救人的生命和抢险救灾而紧急停止设备运行。
3.1.4 由于同一原因引起多次障碍,或一次障碍涉及几个单位时,参照2.2条规定执行。
3.2 二类障碍
二类障碍的标准,由各电管局、省电力局(或企业主管单位)自行制订。
4 事故调查
4.1 各类事故(一类障碍)的调查
4.1.1 特大事故的调查特大事故按照国务院1989年第34号令《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进行。特大事故发生后,按照事故发生单位的录属关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电力工业部组织成立特大事故调查组,负责事故的调查工作。调查组中应包括有关电管局、省电力局(或企业主管单位)的领导及其安监部门、生技(基建)部门和试验研究机构的人员。根据发生事故的具体情况,调查组中还应包括公安部门、监察部门、计划综合部门、劳动部门等单位人员,并应当邀请人民检察机关和工会派员参加。
特大事故调查组根据调查工作的需要,可以选聘其他部门或单位的人员参加,也可以聘请有关专家进行技术鉴定和财产损失评估。
【释义】本条主要是根据1989年3月29日国务院第34号令《关于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和1990年3月20日劳动部劳安字〔1990〕9号文“劳动部关于《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有关条文解释”的规定,并结合电力行业特点制定的。
对本规程中2.3.1.1条和2.3.1.2条以外的特大事故,也可由电力工业部委托电管局、省电力局(或企业主管单位)组织调查。
4.1.2 重大人身伤亡事故的调查
重大人身伤亡事故的调查,按照国务院1991年第75号令《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进行。
重大人身伤亡事故发生后,按照企业的隶属关系由电管局、省电力局(或企业主管单位)会同同级劳动部门、公安部门、监察部门、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调查组中应包括安监部门、生技(基建)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并由电管局、省电力局局长(或分管生产或基建的副局长)担任组长。该调查组还应当邀请人民检察机关派员参加,还可邀请其他部门的人员和有关专家参加。
4.1.3 重大设备事故的调查
重大设备事故由发生事故单位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调查组成员中应包括安监部门、生技(基建)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并有有关车间(工区、工地)的负责人和有关专业人员参加,由事故单位领导担任组长。必要时,上级主管单位应指派安监人员和有关专业人员参加调查,也可聘请有关专家进行技术鉴定和财产损失评估。特别严重的事故或涉及两个及以上发供电单位、施工单位的重大设备事故,主管电管局、省电力局(或企业主管单位)的领导人应亲自或授权有关部门组织调查。
4.1.4 死亡事故、重伤事故的调查
死亡事故和重伤事故按照国务院1991年75号令《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进行。
死亡事故由企业主管部门会同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设区的市一级)劳动部门、公安部门、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调查组中应包括安监部门、生技(基建)部门及有关专业部门。该调查组还应当邀请人民检察机关派员参加,还可邀请其他部门的人员和有关专家参加,由企业主管部门的领导任组长。
重伤事故由企业领导或其指定人员组织安监、生技(基建)、劳资等有关人员以及工会成员参加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释义】本条中的企业主管部门系指地区或地设区的市供电局(不含县级市供电局)和省电力局直属一级的发电厂、基建单位。
4.1.5 一般设备事故的调查
一般设备事故由发生事故单位的领导组织调查。安监、生技(基建)部门等有关专业人员和有关车间(工区、工地)领导以及专业人员参加。对只涉及一个车间(工区、工地)且情节比较简单的一般设备事故,也可以指定发生事故的车间(工区、工地)领导组织调查。性质严重和涉及两个及以上的发供电单位、施工单位的一般设备事故,上级主管单位应派人参加调查或组织调查。
一般电力系统事故根据事故涉及的范围,分别由主管该电力系统的电管局、省电力局或供电局的领导组织调查,安监部门、调度部门、生技(基建)部门和有关的发供电单位的领导和专业人员参加。对特大和重大的电力系统事故,应按4.1.1、4.1.3条的规定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配电事故由事故发生部门的领导组织调查,必要时,安监人员和有关专业人员参加。对性质严重的配电事故,供电局领导应亲自参加调查。
4.1.6 轻伤事故的调查
轻伤事故由事故发生部门的领导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调查,性质严重时,安监、生技(基建)、劳资等有关人员以及工会成员应参加。
4.1.7 一类障碍的调查
一类障碍由车间(工区、工地)的领导组织调查,必要时,上级安监人员和有关专业人员参加。性质严重者,发供电单位、施工单位的领导应亲自参加调查。
4.1.8 事故调查组成员
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专长;
2)与所发生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释义】本条规定主要是为了顺利进行事故调查,因此规定与所发生事故有下列关系的人员不参加事故调查组:
1)与本次事故有直接利害关系;
2)是本次事故的当事人;
3)与本次事故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事故公正分析处理的。
4.2 事故现场的保护
4.2.1 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必须派专人严格保护事故现场并迅速抢救伤员。未经调查和记录的事故现场,不得任意变动。
4.2.2 特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立即通知当地公安部门,并要求派人负责现场的保护和收集证据工作,同时报主管部门。
4.2.3 事故发生后,企业安监人员(发生重大伤亡或死亡事故时会同当地劳动部门)和参加事故调查的有关人员应迅速赶赴现场,立即记录,并对事故现场和损坏的设备进行照像,绘制草图,收集资料。对特大事故、重大事故、死亡事故和其他严重事故还应立即组织录像。
未经调查和记录的事故现场,不得任意变动。需要紧急抢修恢复运行而变动事故现场者,必须经安监部门和企业有关领导同意。
4.2.4 因抢救伤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需要移动现场特件者,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写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必要的痕迹、物证。
【释义】本条中“事故现场简图”是指:事故现场示意图,热力和电气系统图,受害者位置图等,并标时尺寸。
4.2.5 各单位安监部门都应配备事故调查所需照像、摄像、录章器材以及交通工具等装备。
4.2.6 特大和重大火灾事故现场勘察按公安消防部门规定进行,事故单位的保卫和安监部门应配合。
4.3 事故原始资料的收集。
4.3.1 事故发生后,当值值班人员或现场作业人员和在场的其他有关人员在下班离开事故现场前,必须尽快分别如实提供现场情况和写出事故的原始材料,并保证其真实性。
4.3.2 事故发生后,事故调查组有权向事故发生单位、有关部门及有关人员了解事故的有关情况并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事故调查组组成之前,安监部门要及时收集有关资料,并妥善保管。
4.3.3 事故调查人员应查阅有关运行、检修、试验、验收的记录文件和事故发生时的录音、故障录波图、计算机打印记录等;必要时尚应查阅设计、制造、施工安装、调试的资料。事故调查人员还应检查有关规程和上级指示的执行情况以及做必要的模拟试验和计算等。
4.3.4 事故调查人员在调查以后应及时整理出说明事故情况的图表和分析事故所必需的各种资料和数据。
4.3.5 事故现场所有搜集到的物件(如破损部件、碎片、残留物等)应保持原样,不准冲洗擦拭,并贴上标签,注明地点、时间、管理者。
4.4 事故调查组及其成员的职责
4.4.1 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和人员伤亡、设备损坏、经济损失情况。
4.4.2 确定事故的性质和责任。
4.4.3 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
4.4.4 按时写出《事故调查报告书》。
4.5 事故调查内容
4.5.1 设备事故发生前,设备和系统的运行情况;人身事故发生前,受害人和肇事者的健康状况,过去的事故记录,工作内容,开始时间、许可情况,作业时的动作(或位置),有关人员的违章违纪情况等。
4.5.2 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气象情况,事故经过、扩大及处理情况。
人身事故尚应了解受害人和肇事者的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工种、技术等级、工龄、本工种工龄等,并应查明受害人和肇事者的技术水平、接受安全教育情况。
4.5.3 仪表、自动装置、断路器、保护、故障录波器、调整装置、遥测遥信、遥控、录音装置和计算机等的记录和动作情况。上报时只需书面说明动作正确与否,但原始记录需要妥善保存归档备查。
4.5.4 设备资料(包括订货合同等)、设备损坏情况和损坏原因。
4.5.5 现场规程制度是否健全,规程制度本身及其执行中暴露的问题。
4.5.6 企业管理、安全责任制和技术培训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4.5.7 规划、设计、制造、施工安装、调试、运行、检修等质量方面存在的问题。
4.5.8 人身事故场所周围的环境(包括照明、湿度、温度、通风、声响、色彩度、道路、工作面状况以及工作环境中有毒、有害物质取样分析记录),安全防扩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的情况(了解其有效性、质量及使用时是否符合规定)。
4.6 原因和责任分析
4.6.1 在调查分析的基础上,应明确事故发生、扩大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
【释义】本条中的“事故发生、扩大的直接原因”是指直接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如机械、物质或环境的不安全状态,人员的不安全行为等等)。如安全防护装置缺少或有缺陷;设备、设施、工具、附件有故障隐患或有缺陷;个人防护用品、安全用具缺少或有缺陷;生产场地环境不良;误操作、违章操作、监视调整不当;物体存放不当;工作中忽视安全,对设备维护不当,使用不安全设备、工器具等。
本条中的间接原因是指直接原因以外的管理等方面的原因。如没有安全操作规程或安全操作规程不健全,劳动组织不合理,对现场工作缺乏检查或指导错误,设计、制造、施工安装上有缺陷或有隐患,教育培训不够,事故隐患防范措施和整改措施不力等。
4.6.2 根据事故调查所确认的事实,通过对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的分析,确定事故中的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在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中,根据其在事故发生过程中的作用,确定主要责任者、次要责任者和扩大责任者,并确定各级领导对事故应负的责任。
在报告中要写明责任者的姓名、职务、技术等极。
【释义】本条中的“直接责任”和“主要责任”是指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过失和失职(如擅自拆除、毁坏、挪用安全、保护、自动装置和设施,违反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程,违反劳动纪律等),直接导致事故发生、发展、在事故过程中起主导作用者。本条中的“次要责任”是指由于过失、疏忽,在安全组织措施、安全技术措施等方面安排、布置不严密,未能及时制止事故的发生、发展。
本条中的“扩大责任”是指由于违章、过失、失职、违反劳动纪律,安全措施的布置,安排不当或发生事故过程中处置不当等等,导致了事故的扩大和发展。
本条中的“领导责任”是指各级领导人员在其职责范围内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或因工作计划、安排、组织、技术措施不落实,督促、检查、指导不够,对安全生产方针政策贯彻不力,对职工安全思想教育不够等等,导致或影响了事故的发生、发展。根据对事故责任的分析,领导责任一般可分为主要领导责任、次要领导责任。
事故责任者如对事故责任认定有不同意见,应将其本人申诉材料附于事故调查报告书后,同时上报。
4.6.3 发供电设备投产后发生的事故,如与设计、制造、施工安装、调试、集中检修等单位有关时,应通知有关单位派人参加调查分析。由上述单位造成的责任事故,都应根据“三不放过”的原则,追查事故责任。被追查单位在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书》后如对事故原因、责任分析的认定有异议时,应于15天内向事故批复单位提出申诉,由上级主管部门或电力工业部裁决。
【释义】本条所述的追查事故责任,还应体现有限追溯,其目的是为了实现电力工业全过程的安全管理。因为电力生产阶段发生的事故不仅要追究生产单位的责任,而且要追究本条中所述各有关方面的责任。追溯期一般是有限的,主要目的是要求生产单位及时发现各种事故隐患并积极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有限追溯期应当是一个适当的、合理的、能促进包括发供电单位在内的各有关方面承担起安全生产责任的期限,一般以合同保证期内为限,如合同没有规定的则以设备投产后2年为限。
新发供电设备发生事故后,无论是在有限追溯期之内或之外,均应按“三不放过”的原则分析各方面原因并追查有关单位责任。在有限追溯期外发生的事故,即使是由于本条中所述发供电单位以外有关方面原因造成和扩大事故的,发供电单位也要承担责任。
4.7 领导责任
凡因下列情况造成事故者,应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1)违反安全职责,或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
2)对贯彻上级和本单位提出的安全要求和反事故措施不力。
3)对频发的重复性事故不能有力制止。
4)对职工安全培训不力、考核不严,造成职工不能安全操作者。
5)现场规程制度不健全。
6)现场安全防护装置、安全工器具和个人防护用品不全或不合格。
7)重大设备缺陷未及时组织排除。
8)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或违章作业。
4.8 防止对策
4.8.1 防止同类事故今后再发生的对策必须落实负责执行的单位、人员和完成时间。
4.8.2 计划、生技(基建)、财务部门必须优先保证执行防止事故对策所需的技术和安全措施费用。
4.9 处理原则
4.9.1 事故责任确定后,要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对事故责任人员提出处理意见。
4.9.2 对下列情况应从严处理:
1)因忽视安全生产,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玩忽执守或者发现事故隐患、危害情况而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造成严重后果 的,对责任人员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在调查中采取弄虚作假、隐瞒真相或以各种方式进行阻挠者。
3)在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或故意迟延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者。
【释义】按照本规程规定已明确构成事故者,如果有关人员有意隐瞒事故真相,破坏事故现场,弄虚作假,伪造记录,甚至嫁祸于人;或者单位领导人明知已构成事故,不请示报告,擅自决定不定为事故等,即构成隐瞒事故。对隐瞒事故的行为,应追究责任,除补报事故外,对有关人员应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4.9.3 在事故处理中积极恢复设备运行和救护、安置伤亡人员,并主动反映事故真相,使事故调查顺利进行的有关事故责任人员,可酌情从宽处理。
4.10 其他
4.10.1 特大事故和重大事故调查组写出《事故调查报告书》后,应报送组织调查的部门。经组织调查的部门同意,调查组工作即告结束。
4.10.2 事故单位收到重大人身伤亡和重大设备事故、死亡和重伤事故调查组写出的《事故调查报告书》后,应提出《事故处理报告》报上级主管单位。由电管局、省电力局(或企业主管单位)或劳动部门作出批复,并将批复文件送各参加调查的部门。
【释义】本条规定了在事故调查组提出《事故调查报告书》后,事故单位应另提出《事故处理报告》,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止对策、完成期限等。事故单位收到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文件后应做好如下工作:
1)在接到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文件后,在企业职工中公布批复意见;
2)执行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
3)组织防止事故对策的实施;
4.10.3 事故归档资料必须完整,根据情况应有:
1)职工伤亡事故登记表或设备事故报告;
2)事故调查报告书、事故处理报告书及批复文件;
3)现场调查笔录、图纸、仪器表计打印记录、资料、照片、录像带等;
4)技术鉴定和试验报告;
5)物证、人证材料;
6)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材料;
7)事故责任者的自述材料;
8)医疗部门对伤亡人员的诊断书;
9)发生事故时的工艺条件、操作情况和设计资料;
10)处分决定和受处分人的检查材料;
11)有关事故的通报、简报及成立调查组的有关文件;
12)事故调查组的人员名单、内容包括姓名、职务、职称、单位等。
5 统计报告
5.1 统计填报单位和审批汇总单位
5.1.1 发电厂、供电局、火电及送变电施工单位、水电施工项目单位、电力系统的网调、省调调度机构和集中检修单位为统计及填报事故的基层单位。
【释义】本条规定了负责填报各类报告、报表的基层单位。
本条所称网调调度机构是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电网的调度机构;省调调度机构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电网调度机构。
本条所称水电施工项目单位是指水电施工企业下属的单独核算单位。
5.1.2 省电力局(或企业主管单位)、电管局为各类报告、报表的审批汇总单位。
5.2 统计报表种类
5.2.1 《事故报告》:分为《人身伤亡事故报告》、《设备事故报告》和《设备一类障碍报告》(格式见附录B表B1~B3)。
【释义】关于人身事故报表的填报:
1)根据国务院第75号令《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中有关条款和劳动部国家统计局劳计字[1992]74号文《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统计报表制度》的有关规定,中央直属企业和各类国有、集体所有制企业应向当地劳动部门按月报送A表,并按隶属关系将A表同时报上级主管部门,各级主管部门汇总全部直属企业的A表后作出No表,送同级劳动部门.考虑到电业部门和劳动部门的需要,为减轻基层企业的填报工作,特设计《人身伤亡事故报告》(附录B表n),通过1次性输入,由计算机处理数据后,根据需要,直接输出《人身伤亡事故综合月(年)报表》Ⅰ、Ⅱ(附录B表B4、BS),此综合报表可作为基层企业的A表,也可作为上级主管部门报送劳动部门的B1、B2表。同时,考虑到电力生产的特点,通过(人身伤亡事故报告》详尽的基础数据处理,由计算机输出《人身伤亡事故综合月(年)报表》t(附录B表B6),对人身事故类别进行详细的分析,以便更好地制定反事故措施。
2)为做到规范化,《人身伤亡事故报告》中绝大多数栏目采用了GB6441—8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和GB6442—8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中的相关的标准,并编人本规程的《填报手册》(另发)中。
《设备事故报告》和(设备一类障碍报告》以下均简称《设备事故报告》。
5.2.2 事故调查报告书》:分为《人身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和《设备事故调查报告书)(格式见附录B)。
【释义】附录B只是对事故调查报告书的内容按顺序作了规定。
5.2.3 《事故综合月(年)报表》:分为《人身伤亡事故综合月(年)报表》Ⅰ、Ⅱ、Ⅲ,《发电设备事故(一类障碍)综合月(年)报表》Ⅰ、Ⅱ和《供电设备事故(一类障碍)综合月(年)报表》Ⅰ、Ⅱ(格式分别见附录B表B4~B10)。
【释义】人身轻伤、重伤、死亡事故,发供电设备事故和一类障碍分别填入上述报表。对发供电设备事故和一类障碍,基层填报单位要按机组容量或电压等级分类上报,电管局、省电力局(或企业主管单位)则要分别按机组容量、电压等级和单位分类分别汇总上报。
5.2.4 《年度安全考核项目报表》:分为《年度发电安全考核项目报表》Ⅰ、Ⅱ和《年度供电安全考核项目报表》Ⅰ、Ⅱ(格式分别见附录B表B11~B14)。
5.3 《事故报告》
5.3.1 《人身伤亡事故报告》填报范围:所有人身轻伤、重伤、死亡事故(按一人一张填报,同一次事故的事故编号应相同)。
5.3.2 《设备事故报告》和《设备一类障碍报告》填报范围:所有设备事故(不合配电事故)和一类障碍。
5.3.3 发生5.3.l条和5.3.2条填报范围内的事故(一类障碍)后,事故单位应于次月10日前将《事故报告》,一式两份上报省电力局(或企业主管单位);省电力局(或企业主管单位)审阅提出意见后,10天内将其中一份批复给事故单位,并汇总下属单位全部《事故报告》后于该月20日前报电管局,同时抄报电力工业部。电管局和部直属省电力局(或企业主管单位)汇总后于25日前报电力工业部(包括计算机软盘,下同)。
一般系统事故的《事故报告》由管辖该系统的调度机构填报。
所有人身轻伤的《事故报告》只上报至省电力局(或企业主管单位)。
【释义】电管局在审阅省电力局(或企业主管单位)报来的各类《事故报告》如有异议,应及时向电力局(或企业主管单位)提出修改要求,若当月来不及修正时,必须于下月修正补报,下同。
5.3.4 特大事故、重大事故、人身死亡事故和系统事故因情况比较复杂,调查分析和处理的时间较长,事故单位应先将简要情况填报《事故报告》,按规定日期报出,待事故分析清楚,做出结论后,再对原《事故报告》作修正,但重新填写的《事故报告》必须在调查处理结束后的第5天内报出。
5.4 《事故调查报告书)
5.4.1 《事故调查报告书》填报范围:
1)人身重伤、死亡事故。
2)特大事故、重大事故。
3)对社会造成严重影响的事故。
【释义】本条中所称对社会造成严重影响的事故,主要是指包括影响范围较大的自然灾害、全厂停电、系统稳定破坏与瓦解造成的较大面积停电事故等。
5.4.2 发生特大事故后应在60天内、发生重大事故和人身死亡、重伤事故后应在45天内报送出《事故调查报告书》。遇特殊情况,向电力工业部或电管局、省电力局(或企业主管单位)申述理由并经同意后,可分别延长至90天和60天;特大事故结案时间最迟不得超过150天。
5.4.3 发生5.4.1条规定范围内的事故后,事故单位应按5.4.2条规定的报出时间,填报《人身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设备事故调查报告书》,一式四份上报省电力局(或企业主管单位);省电力局(或企业主管单位)审阅提出意见后,20天内批回一份,并报电管局。电管局和部直属省电力局(或企业主管单位)汇总审阅后于5天内转报电力工业部。
5.5 月(年)度统计报表
5.5.1 《事故综合月(年)报表》:基层统计填报单位应按月分别填报《人身伤亡事故综合月报表》、《发电设备事故(一类障碍)综合月报表》、《供电设备事故(一类障碍)综合月报表》,并于次月10日前送省电力局(或企业主管单位》。省电力局汇总后于20日前报电管局,同时抄报电力工业部。电管局和部直属省电力局(或企业主管单位)汇总后于25日前报送电力工业部。
补报的事故,可在下月同时报出。
统计填报单位应在上报年末月度统计报表的同时,将年度统计报表送出。
5.5.2 《年度安全考核项目报表》:基层统计填报单位每年应分别填报《年度发电安全考核项目报表》和《年度供电安全考核项目报表》,于次年2月底前报送省电力局(或企业主管单位)。省电力局汇总后于次年3月20日前报送电管局,同时抄报电力工业部。电管局和部直属省电力局(或企业主管单位)汇总后干3月25日前报送电力工业部。
5.6 统计报告的其他规定
5.6.1 对事故的统计报告,要及时、准确、完整,并与设备可靠性管理相结合,全面评价安全水平。
【释义】本规程的事故调查统计报告制度从设备报正式试生产开始,没有试生产期的,从交调度部门统一调度开始执行.电力生产事故的统计、报告要与电力设备可靠性管理相结合,使之相辅相成,相互协作,相互配合,以全面提高电力工业的安全水平。
本规程的事故报告和报表的填写说明,除表格中所附的说明外,详见《填报手册》。
5.6.2 发生特大、重大、人身死亡。两人及以上的人身重伤和性质严重的设备损坏事故,事故单位必须在24h内用电话或传真、电报快速向省电力局(或企业主管单位)和地方有关部门报告,省电力局应立即向电管局和电力工业部转报。直属省电力局和水、火电施工企业应立即向电力工业部转报。
发生人身特大、重大和死亡事故后,事故单位应在向省电力局(或企业主管单位)报告的同时,直接向电管局和电力工业部报告。
5.6.3 《设备事故报告》或《设备一类障碍报告》应由事故发生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填写,经事故单位的领导和安盟工程师审核后上报。
如事故涉及两个及以上的车间、工区,则各有关车间、工区的专职技术人员应先分别写出事故原始报告,由发生事故单位的安监人员综合后写出《设备事故报告》或《设备一类障碍报告》,经领导审核后上报。
5.6.4 如一个事故涉及两个及以上的事故统计单位测各单位领导应指派专人先分别写出事故原始报告,由主管单位裁定其中一个单位综合后写出《设备事故报告》或《设备一类障碍报告》。
5.6.5 《事故调查报告书》应由事故调查组写出,经事故单位的领导和安监工程师审核后上报。特大和重大事故的《事故调查报告书》应经上级有关部门的审核后上报。
5.6.6 电力生产中如发生涉及到制造、设计、施工安装、调试、、修造、集中检修等单位责任的设备事故,由电力生产事故统计填报单位会同上述有关责任单位共同进行事故调查,并填报《设备事故报告》或《设备一类障碍报告》、《事故调查报告书》。《事故调查报告书》如由事故统计单位单方面提出时,应附有论证充分的分析和结论,还应多填写若干份,由省电力局(或企业主管单位)发送上述有关责任单位。如对方在15天内不答复,则视为这些单位同意事故分析意见;如对方提出不同意见,经省电力局(或企业主管单位)研究,若有必要则应重新组织调查分析,重新填写《设备事故报告》或《设备一类障碍报告》、《事故调查报告书》。
集中检修单位负责填报本单位的《人身事故调查报告书》。
5.6.7 配电事故统计报告办法,由电管局、省电力局自行规定。
5.6.8 下列事故,事故单位应上报录像带:
1)特大事故和重大事故;
2)人身死亡事故;
3)对社会造成严重影响的事故和其他性质严重的设备事故。
6 安全考核
6.1 安全考核项目
6.1.1 发电厂、供电局、火电及送变电施工单位、水电施工项目单位、电力系统网调、省调和集中检修单位,省(自治 区、直辖市)电力公司(合部归口管理的电力生产性质公司,以下简称省电力公司)、电力集团公司、水电施工企业均应由其上级主管单位分别就以下项目进行安全考核。
6.1.1.1 发电厂:安全记录,发电事故率,全厂非计划停运次数,全厂发电机组等效可用系数,人身重伤率,死亡人数及重大、特大事故次数。
6.1.1.2 供电局:安全记录,输电事故率,变电事故率,10kV供电可靠率,人身重伤率,死亡人数及重大、特大事故次数。
6.1.1.3 电力系统网调、省调:安全记录,系统事故次数,系统频率合格率,电力系统中枢点电压合格率,人身重伤率,死亡人数和重大、特大事故次数。
6.1.1.4 集中检修单位:安全记录,人身重伤率,死亡人数和重大、特大事故次数。
6.1.1.5 火电及送变电施工单位:水电施工项目单位:人身重伤率,死亡人数和重大、特大事故次数。
6.1.1.6 电力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水火电施工企业:死亡人数,重大、特大事故次数。
6.1.1.7 发电厂、供电局、火电及送变电施工单位、水电施工项目单位、电力系统网调、省调和集中检修单位等对内部车间(县供电局、工区、工地、队、所)进行安全考核的项目由各单位自行确定。
6.1.1.8 各生产单位的人身负伤严重度只作统计,暂不考核。
【释义】本规程只对各单位安全考核的项目作统一规定。安全考核项目的具体指标由各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确定。
6.1.2 电力行业的设计、施工安装、调试,修造单位和多种经营企业,均应由上级主管部门进行安全考核。
【释义】本条仅提出了要考核的原则,具体考核办法由电力工业部、电管局、省电力局(或企业主管单位)另行制订。
6.2 有关安全考核项目的计算统计办法
6.2.1 安全记录
安全记录为连续无事故的累计天数,凡发生事故,除下列情况外,均应中断事故单位的安全记录。
6.2.1.1 人身轻伤。
6.2.1.2 配电事故。
6.2.1.3 新发供电设备投产后,发生主要由于设计、制造、施工安装、调试、集中检修等单位责任造成的一般事故。
【释义】本条所指的事故,系指在本规程规定的有限追溯期内发生的事故.若合同保证期超过两年的,则在两年以外发生的—般事故,虽无本单位责任,也应中断安全记录。当新发供电设备发生重大、特大事故,不论有无本单位责任,均应中断安全记录。
“新发供电设备”只限于国家批准的基建项目和重大更改项目,即:
1)新投产的发电机组,包括主要发电设备及其主要辅助设备和主要保护,
2)新投产的110kV及以上的输变电设备,包括线路、主变压器、调相机(静止补偿器)、断路器、隔离开关、互感器等及其主要保护。
发生本条所述事故,虽有设计、制造、施工安装、调试等单位的责任,但如生产单位也有明显责任,如设备投产前未认真验收,或在设备投产运行后,对应能发现的设备缺陷未能及时发现;或设备缺陷已在外单位出现而未引起本单位应有的注意,或对存在的缺陷虽已发现仅未及时加以处理等等,则发生事故后,仍应中断本单位的安全记录。
由发供电单位自行设计、施工安装、调试的发供电工程项目,除纯属设备制造质量原因外,因设计、施工安装、调试等原因造成的事故,均应中断本单位的安全记录。
6.2.1.4 确因来煤质量差(无本单位自行采购不当因素),又无混煤条件,经改造难以取得成效而发生的锅炉运行中灭火停炉、降低出力事故。
【释义】本条中所列的事故原因应全部同时满足.如果来煤质量差系发电厂自行采购不当所致或对来煤质量取样分析不及时;或分堆存放不当;或未充分利用混煤装置等原因造成灭火停炉事故,仍应中断发电厂的安全记录。
6.2.1.5 发供电设备因覆冰、暴风、洪水、火灾、地震、泥石流等自然灾害超过设计标准承受能力而发生的事故。
【释义】本规定所指的是那些超过设计计算标准的、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所造成的事故。如由于本单位设计或施工安装不当等原因使设备的抗自然灾害能力达不到规定要求,则仍应中断安全记录。
6.2.1.6 不可预见或无法事先防止的外力破坏事故。
【释义】器材被盗、汽车撞电杆及在电力设施附近射击、狩猎、砍树、开挖、放炮、起吊作业、盖房等等外力破坏引起的事故,只有属于不可预见或无法加以事先防止的,才可不中断事故单位的安全记录。对于电力器材被偷盗、电力线路杆塔(包括拉线)附近被开挖,以及砍伐树木等引起线路事故,若系运行维护工作不到位而未及时发现并加以处理所致;或电杆位置不当,早该迁移而未迁移,或在电杆周围应该采取防护措施而未采取措施,发生车辆憧电杆事故;或运行中的电力设施未按电气设备运行规程要求设置警告标志或采取其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导致他人误登、误碰电气设备构成事故等,所有这些,都应视作本单位有责任而中断安全记录。
6.2.1.7 无法采取预防措施的户外小动物事故。
【释义】能采取措施加以预防的户外小动物事故及户内小动物事故,均应视为防护措施不周。应中断事故单位的安全记录。
6.2.1.8 完全由网调、省调或集中检修单位的责任引起的发供电设备事故,仅中断网调、省调或集中检修单位的安全记录。
6.2.1.9 6.2.1.4~6.2.l.8条所列事故为重大或特大事故,则不论原因与责任所属,均应中断本单位的安全记录。
6.2.2 有关人身安全考核项目的计算方法
列入统计的重伤人数
人身重伤率(‰)=-----------------×1000‰
年平均职工人数
【释义】年平均职工人数按劳动工资部门口径统计。
Σ(列入统计的轻伤者+Σ(列入统计的重伤者
人身负伤严重度 折算损失工日) 折算损失工日)
=---------------------------------------
(损失工日/人) 列入统计的轻伤人数+列入统计的重伤人数
【释义】轻伤、重伤事故折算损失工日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6441—8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规定统计,见《填报手册》有关章节。
6.2.3 有关发电设备安全考核项目的计算办法
列入统计的发电设备事故次数(次)
发电事故率(次/台年)=----------------------------
发电机(调相机)台数(台·年)
【释义】换流站发生的电气事故,视隶属关系分别统计为发电厂的电气事故或供电局的变电事故。在计算事故率时,换流站的四重问组数可与发电机组、调相机台数合并计数。
新投产机组和报废机组台数的统计按以下规定:
1)新投产机组不足6个月的按0.5台计算,超过6个月的按1台计算;
2)报废机组报度不足6个月的按1台计算,超过6个月的按0.5台计算。
全厂非计划停运次数(次)=Σ(列入统计的发电机组非计划停运次数)
【释义】全厂非计划停运次数系指发电厂列人统计的发电机组,在统计年度内的所有非计划停运合计次数,包括计划检修延期、备用机组不能按调度规定的时间投人运行及调度批准的晚间低谷消缺次数。若一次事故(一类障碍)使2台及以上机组同时非计划停止运行,在统计全厂非计划停运次数时,每台停止运行的机组应分别统计1次。
全厂发电机组等效可用系数(%)
(全厂发电机组加权 - (全厂发电机组加权平均
平均可用小时) 降低出力等效停运小时)
=-----------------------------------------×100%
统计期间小时
n
∑GiAi
i=1
其中 全厂发电机组加权平均可用小时=-----
n
∑Gi
i=1
n
∑GiEi
i=1
全厂发电机组加权平均降低出力等效停运小时=---
n
∑Gi
i=1
式中:Ai--第i台发电机组统计期间可用小时,h;
Ei--第i台发电机组统计期间降低出力等效停运小时,h;
Gi--第i台发电机组毛最大容量,MW。
【释义】6.2.3.2、6.2.3.3条计算公式中的发电机组毛最大容量(Gi)、统计期间、强迫停运小时(Fi)、运行小时(Si)、可用小时(Ai)、降低出力等效停运小时(Ei)等术语的含义及数据资料的采集,按电力工业部电力可靠住管理中心颁布的“发电设备可靠性统计评价办法”执行。
6.2.4 有关供电设备安全考核项目的计算办法
列入统计的输电线路事故次数(次)
输电事故率[次/(百公里·年)]=-----------------------------
输电线路总长度(百公里·年)
【释义】在计算输电线路事故率及有关的可靠性统计指标时,双极运行的直流输电线路的长度按每极实际长度的两倍计算;输电线路长度应扣除35kV及以下直配线、用户专用线的长度。
列入统计的变电事故次数(次)
变电事故率(次/台·年)=-----------------------------
主变压器(调相机)总台数(台·年)
【释义】计算公式中主变压器新投产和报废的总台数的统计按以下规定:
1)新投产的主变压器不足6个月的按0.5台什算,超过6个月的按1台计算;
2)主变压器报废不足6个月的按1台计算,超过6个月的按0.5台计算;
3)330kV及500kV变电所的电抗器也作为主变压器统计。
用户平均停电时间
10kV供电可靠率=(1----------------)×100%
统计期间时间
【释义】供电可靠率只考核电压等级为10kV的供电可靠车,式中的用户平均停电时间的术语和数据采集,按电力工业部电力可靠性管理中心颁发的“供电系统用户供电可靠性统计办法”执行。
6.2.5 电力系统频率合格率按国家电力调度通信中心的规定统计计算。
6.2.6 电力系统中枢点电压合格率按国家电力调度通信中心的规定统计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