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灾减灾法律法规 > 正文阅览
转第
下载
保留字段信息
页面宽度(px):

页面宽度范围为200至2000

公安部关于对施工路段路面发生交通事故有关问题的答复 失效


公安部关于对施工路段路面发生交通事故有关问题的答复
(公交管[2000]258号 2000年12月18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交通管理局、处:
  你局《关于施工路段路面发生交通事故有关问题的请示》(桂公交管明发170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交通部《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办法》(交公路发[1995]1081号)第四条“公路工程验收分为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第五条“分段完成的路段或单项工程,具有独立使用价值,可分段交工,经交工验收合格后交付使用,全部完成后统一进行竣工验收”和第七条“未经交工验收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的规定,如公路部门允许新建或改建公路车辆通行,应视为该公路已经公路部门交工验收合格。因此,在虽未经竣工验收,但已经交工验收合格的公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应当属于道路交通事故。
  公路形成交叉时,支、干线的划分,应当由县以上公路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国家公路等级划分标准、各公路的流量、用途等综合情况共同确定。
  此复。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