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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核安全局关于批准秦山第二核电厂3、4号机组主控室事故后监测系统记录仪增加电源隔离修改的通知


国家核安全局关于批准秦山第二核电厂3、4号机组主控室事故后监测系统记录仪增加电源隔离修改的通知
(国核安发[2016]318号)


中核核电运行管理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秦山第二核电厂三、四号机组主控室事故后监测系统记录仪增加电源隔离修改的请示》 (中核运行执照发〔2016〕250号)收悉。
  根据《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要求,我局对你公司提交的申请文件进行了审查,认为秦山第二核电厂3、4号机组主控室事故后监测系统记录仪增加电源隔离是可以接受的,现予批准。
  你公司应严格按照我局批准的方案实施修改,以确保秦山第二核电厂的运行安全。
国家核安全局
2016年12月21日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