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国家减灾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制度》的通知(2016修订)
民政部、国家减灾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制度》的通知
(民发〔2016〕10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减灾委员会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减灾委员会办公室:
为及时、全面、客观反映特别重大自然灾害的损失情况,科学开展灾害综合评估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及相关统计制度、国家/行业技术标准等,民政部、国家减灾委员会办公室对原《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制度》进行了修订,已经国家统计局审核批准。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民政部
国家减灾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6月12日
国家减灾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6月12日
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制度
总说明
(一)统计的目的和意义。
为建立并规范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内容与指标,全面、及时掌握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为国家和地方编制灾区恢复重建规划提供决策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及相关统计制度、国家/行业技术标准等,制定本制度。
(二)统计范围。
1.本制度所称的特别重大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洪涝灾害、台风灾害、低温冷冻与雪灾、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海啸灾害等。
2.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范围包括灾区人员受灾、农村与城镇居民住宅用房损失、非住宅用房损失、居民家庭财产损失、农业损失、工业损失、服务业损失、基础设施损失、公共服务系统损失和资源与环境损失。
3.本制度中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包括中央(省、市)直属农场、林场、工业、服务业等损失,均按照“在地统计”的原则填报;军队、武警、军区所属单位等损失不在统计范围内。
4.本制度中经济损失均为直接经济损失,因灾造成的抢险救援费用、停工停产等间接经济损失、生态系统受灾造成的损失和恢复重建费用等不计入直接经济损失。直接经济损失均按照统计对象的重置价格核算,其中,重置价格为采用与受损统计对象相同的材料、建筑或制造标准、设计、规格及技术等,以现时价格水平重新购建与受损统计对象相同的全新实物所需花费的材料和人工等成本价格,不考虑地价因素。
(三)主要内容。
本制度的统计内容包括毁损实物量和经济损失,其中,人员、文化遗产、资源与环境等受灾情况只统计数量,不计经济损失。本制度中报表未涉及的其他需要填报的损失,可单独增加报表并作出详细说明。
1.经济损失统计汇总表(Z01表)。反映因灾害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情况,共1张报表。包括农村居民住宅用房经济损失、城镇居民住宅用房经济损失、非住宅用房经济损失、居民家庭财产经济损失、农业经济损失、工业经济损失、服务业经济损失、基础设施经济损失、公共服务系统经济损失等。
2.人员受灾情况统计表(A01表)。反映因灾害造成的人员受灾情况,共1张报表。包括受灾人口、因灾死亡人口、因灾失踪人口、因灾伤病人口、饮水困难人口、紧急转移安置人口、需过渡性生活救助人口等。
3.房屋受损情况统计表(B01-B03表)。反映因灾害造成的房屋受损情况,共3张报表,分为农村居民住宅用房、城镇居民住宅用房、非住宅用房。主要统计倒塌房屋、严重损坏房屋、一般损坏房屋数量以及经济损失。住宅用房、非住宅用房均按结构不同划分为钢混、砖混、砖木和其他等四种类型。各行业(系统)职工住宅用房损失、非住宅用房损失分别计入《农村居民住宅用房受损情况统计表》(B01表)与《城镇居民住宅用房受损情况统计表》(B02表)、《非住宅用房受损情况统计表》(B03表),不在各行业(系统)损失表中统计;根据需要,灾区政府可组织部分行业(系统)按B03表的要求单独填报本行业(系统)非住宅用房损失。
4.居民家庭财产损失统计表(C01表)。反映因灾害造成的居民家庭财产损失情况,共1张报表。分为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家庭财产损失,主要统计受灾家庭户数、生产性固定资产、耐用消费品和其他财产损失。不含住宅用房和非住宅用房、土地及金融资产等损失。
5.农林牧渔业损失统计表(D01表)。反映因灾害造成的农林牧渔业损失情况,共1张报表。包括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农业机械等损失;不含土地及农业系统职工住宅用房、非住宅用房等损失。
6.工业损失统计表(E01表)。反映因灾害造成的工业损失情况,共1张报表。分规模以上工业、规模以下工业两类,主要统计受损企业数量,厂房与仓库、设备设施受损数量和经济损失,原材料、半成品和产成品经济损失等;不含土地及工业系统职工住宅用房、非住宅用房损失。
7.服务业损失统计表(F01表)。反映因灾害造成的服务业损失情况,共1张报表。包括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金融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农林牧渔服务业和其他服务业损失;不含土地及服务业系统职工住宅用房、非住宅用房损失。
8.基础设施类损失统计表(G01-G07表)。反映因灾害造成的基础设施损失情况,共7张报表。包括交通运输、通信、能源、水利、市政、农村地区生活设施、地质灾害防治等基础设施损失;不含土地及基础设施部门职工住宅用房、非住宅用房损失。
9.公共服务系统损失统计表(H01- H09表)。反映因灾害造成的公共服务系统损失情况,共9张报表。包括教育、科技、医疗卫生、文化、新闻出版广电、体育、社会保障与社会服务、社会管理和文化遗产等损失;不含土地及公共服务系统职工住宅用房、非住宅用房损失。各行业(系统)的行政部门、各类行业协会、联合会等损失不在各行业(系统)损失表内统计,均计入《公共服务(社会管理系统)损失统计表》(H08表)。
10.资源与环境损失统计表(101表)。反映因灾害造成的资源与环境损失情况,共1张报表。主要统计耕地、林地、草地、非煤矿山资源受损情况,国家级/地方级自然保护区与野生动物受损情况,国家级/省级风景名胜区、国家级/地方级森林公园与湿地公园受损情况,地表水污染、土壤污染等环境损害情况;只统计毁损数量或面积,不统计经济损失。各行业(系统)的土地损失均在此表中统计。
11.基础指标统计表(JOl表)。反映受灾县(市、区)的基本情况,共1张报表。主要统计人口、房屋、农业、工业、服务业、教育和科技、卫生和社会服务、文化和体育、基础设施等的基本情况。
(四)调查方法。
根据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填报时限要求和各项损失统计内容的具体特征,采用全面调查、重点调查、抽样调查、多部门会商、综合评估等方法开展损失的统计填报。
(五)灾害损失的统计报送。
发生特别重大自然灾害,启动国家自然灾害救助Ⅰ级应急响应,或国务院决定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时,启动本制度。统计报送分为初报、核报2个阶段。
1.初报。
(1)本制度启动后,灾区省级政府原则上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报工作。其中,县级政府在本制度启动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本级损失的调查统计并报送至地级政府;地市级政府在接到县级损失统计资料后2个工作日内审核、汇总数据,并将本行政区域汇总数据(含分县数据)向省级政府报告;省级政府在接到地级损失统计资料后2个工作日内审核、汇总数据,并将本行政区域汇总数据(含分县数据)向民政部、国家减灾委办公室报告。省直辖县级行政区可参照上述时限要求,将本级损失的调查统计资料报送至省级政府。
(2)初报阶段,灾区各级政府应按照本制度的规定,组织各行业(系统)综合运用全面调查、重点调查、抽样调查等方法,开展损失调查统计工作。
2.核报。
(1)初报阶段结束次日即进入核报阶段。
(2)灾区省级政府原则上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报工作。其中,县级政府在核报阶段开始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本级损失的核定并报送至地市级政府;地市级政府在接到县级损失核定资料后1个工作日内审核、汇总数据,并将本行政区域核定汇总数据(含分县数据)向省级政府报告;省级政府在接到地级损失核定资料后1个工作日内审核、汇总数据,并将本行政区域核定汇总数据(含分县数据)向民政部、国家减灾委办公室报告。省直辖县级行政区可参照上述时限要求,将本级损失的核定资料报送至省级政府。
(3)核报阶段,灾区各级政府应按照本制度的规定,组织各行业(系统)综合运用调查、多部门会商、综合评估等方法,开展损失核定工作。
(六)组织方式和数据采集。
1.灾区省级政府负责组织本制度中各报表的填报工作,省级减灾委或民政部门汇总,并以省级政府名义报送国家减灾委。各级减灾委成员单位及其他有关部门负责审核相关报表。民政部、国家减灾委办公室负责报表的汇总工作,向国务院报送灾害损失情况。
2.本制度原则上以县级行政区为统计单位。根据需要,人员受灾、房屋受损、农业损失等情况可以乡(镇、街道)为统计单位。县级政府为基本上报单位,地市级、省级政府为审核与上报单位。
3.地方各级政府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本制度有关的统计报表格式、指标设置、统计口径等规定进行调查统计,组织有关部门会商核定统计数据,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不得伪造和篡改。
4.地方各级政府应使用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填报数据,提高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情况统计工作的信息化水平。
(七)统计资料公布及数据共享。
民政部、国家减灾委办公室根据国务院关于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的统一部署安排,视情向有关部门发布和共享核定后的灾害损失情况。 报表目录
本套报表共11大类27张,包括26张损失统计报表和1张基础指标报表。
表号 | 表名 | 报告期别 | 填报范围 | 报送单位 | 报送日期及方式 | 页码 |
Z01表 | 经济损失统计汇总表 | 初报、核 报 | 参见“一、总 说明”第2部 分“(二)统 计范围” | 县级政府为基 本上报单位, 地级、省级政 府为审核与上 报单位 | 本制度启动后,7个工作 日内完成初报;初报结束 后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 报。地方各级政府应使用 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 统填报数据 | 2 |
表号 | 表名 | 报告期别 | 填报范围 | 报送单位 | 报送日期及方式 | 页码 |
A01表 | 人员受灾情况统计表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2 |
B01表 | 农村居民住宅用房受损情况统计表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3 |
B02表 | 城镇居民住宅用房受损情况统计表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3 |
B03表 | 非住宅用房受损情况统计表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2 |
C01表 | 居民家庭财产损失统计表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2 |
D01表 | 农林牧渔业损失统计表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3 |
E01表 | 工业损失统计表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2 |
F01表 | 服务业损失统计表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2 |
G01表 | 基础设施(交通运输)损失统计表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4 |
G02表 | 基础设施(通信)损失统计表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2 |
G03表 | 基础设施(能源)损失统计表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2 |
G04表 | 基础设施(水利)损失统计表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2 |
G05表 | 基础设施(市政)损失统计表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2 |
G06表 | 基础设施(农村地区生活设施)损失统 计表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1 |
G07表 | 基础设施(地质灾害防治)损失统计表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1 |
H01表 | 公共服务(教育系统)损失统计表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1 |
H02表 | 公共服务(科技系统)损失统计表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2 |
H03表 | 公共服务(医疗卫生系统)损失统计表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2 |
H04表 | 公共服务(文化系统)损失统计表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1 |
H05表 | 公共服务(新闻出版广电系统)损失统 计表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1 |
H06表 | 公共服务(体育系统)损失统计表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1 |
H07表 | 公共服务(社会保障与社会服务系统) 损失统计表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2 |
H08表 | 公共服务(社会管理系统)损失统计表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1 |
H09表 | 公共服务(文化遗产)损失统计表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1 |
I01表 | 资源与环境损失统计表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1 |
J01表 | 基础指标统计表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5 |
(一)经济损失统计汇总表
表号:Z01
制定机关:民政部、国家减灾委办公室
____省(自治区、直辖市)_____地(市、州、盟)_____县(区、市、旗)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行政区划代码:□□_□□_□□ 批准文号:国统制〔2016〕53号
填报单位(盖章): 20 年 有效期至:2018年5月
指标名称 | 计量单位 | 代码 | 数量 |
甲 | 乙 | 丙 | 1 |
农村居民住宅用房经济损失 | 万元 | Z01001 | |
城镇居民住宅用房经济损失 | 万元 | Z01002 | |
非住宅用房经济损失 | 万元 | Z01003 | |
居民家庭财产经济损失 | 万元 | Z01004 | |
农林牧渔业经济损失 | 万元 | Z01005 | |
工业经济损失 | 万元 | Z01006 | |
服务业经济损失 | 万元 | Z01007 | |
基础设施(交通运输)经济损失 | 万元 | Z01008 | |
基础设施(通信)经济损失 | 万元 | Z01009 | |
基础设施(能源)经济损失 | 万元 | Z01010 | |
基础设施(水利)经济损失 | 万元 | Z01011 | |
基础设施(市政)经济损失 | 万元 | Z01012 | |
基础设施(农村地区生活设施)经济损失 | 万元 | Z01013 | |
基础设施(地质灾害防治)经济损失 | 万元 | Z01014 | |
公共服务(教育系统)经济损失 | 万元 | Z01015 | |
公共服务(科技系统)经济损失 | 万元 | Z01016 | |
公共服务(医疗卫生系统)经济损失 | 万元 | Z01017 | |
公共服务(文化系统)经济损失 | 万元 | Z01018 | |
公共服务(新闻出版广电系统)经济损失 | 万元 | Z01019 | |
公共服务(体育系统)经济损失 | 万元 | Z01020 | |
公共服务(社会保障与社会服务系统)经济损失 | 万元 | Z01021 | |
公共服务(社会管理系统)经济损失 | 万元 | Z01022 | |
经济损失合计 | 万元 | Z01023 |
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 报出日期:20 年 月 日
填报说明:
本表适用于灾区直接经济损失的统计汇总。
逻辑关系:
1. Z01001=B01046;Z01002=B02046;Z01003=B03031;Z01004=C01011;Z01005=D01038;201006=E01015; Z01007=F01024;Z01008=G01083; Z01009=G02018; Z01010=G03037; Z01011=G04026; Z01012=G05048; Z01013=G06009; Z01014=G07015; Z01015=H01013; Z01016=H02032; Z01017=H03018; Z01018=H04016; Z01019=H05013;Z01020=H06008;Z01021=H07035;Z01022=H08008。
2. Z01023=Z01001+Z01002+Z01003+Z01004+Z01005+Z01006+Z01007+Z01008+Z01009+Z01010+Z01011+Z01012+ Z01013+Z01014+Z01015+Z01016+Z01017+Z01018+Z01019+Z01020+Z01021+Z01022。
(二)人员受灾情况统计汇总表
表号:A01
制定机关:民政部、国家减灾委办公室
_____省(自治区、直辖市)_____地(市、州、盟)_____县(区、市、旗)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行政区划代码:□□_□□_□□ 批准文号:国统制〔2016〕53号
填报单位(盖章): 20 年 有效期至:2018年5月
指标名称 | 计量单位 | 代码 | 数量 |
甲 | 乙 | 丙 | 1 |
受灾人口 | 人 | A01001 | |
因灾死亡人口 | 人 | A01002 | |
因灾失踪人口 | 人 | A01003 | |
因灾伤病人口 | 人 | A01004 | |
其中:因灾重伤人口 饮水困难人口 紧急转移安置人口 | 人 人 人 | A01005 A01006 A01007 | |
其中:集中安置人口 分散安置人口 需过渡性生活救助人口 (1)其中:女性 (2)其中:老人(60岁及以上) 儿童(14岁及以下) (3)其中:三无人员 三孤人员 | 人 人 人 人 人 人 人 人 | A01008 A01009 A01010 A01011 A01012 A01013 A01014 A01015 |
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 报出日期:20 年 月 日
填报说明:
1.本表适用于灾区人员受灾情况统计。
2.本表中含灾害发生时受灾行政区域内的常住人口和非常住人口。
3.常住人口包括居住在某受灾的乡(镇、街道),并已在该乡(镇、街道)办理常住户口登记的人(包括户口在该乡(镇、街道),外出不满半年的人);己在某受灾的乡(镇、街道)居住半年以上,常住户口在该乡(镇、街道)以外的人;在某受灾乡(镇、街道)居住不满半年,但已离开常住户口登记地半年以上的人;自然灾害发生时居住在本乡(镇、街道),常住户口待定的人。非常住人口指自然灾害发生时在受灾地,但不属于常住人口的人。
主要指标说明:
1.受灾人口:本行政区域内因自然灾害遭受损失的人口数量(含非常住人口)。
2.因灾死亡人口:以自然灾害为直接原因导致死亡的人口数量(含非常住人口)。
3.因灾失踪人口:以自然灾害为直接原因导致下落不明,暂时无法确认死亡的人口数量(含非常住人口)。
4.因灾伤病人口:以自然灾害为直接原因导致受伤或引发疾病的人员数量(含非常住人口)。
5.饮水困难人口:因灾造成饮用水获取困难的人口数量(含非常住人口)。
6.紧急转移安置人口:因自然灾害造成的不能在现有住房中居住,需由政府进行安置并给予临时生活救助的人员数量(含非常住人口)。包括自然灾害袭击导致房屋倒塌、严重损坏(含应急期间未经安全鉴定的其他损房)造成无房可住的人员;或受自然灾害风险影响,由危险区域转移至安全区域,不能返回家中居住的人员。安置类型包含分散安置和集中安置。对于台风灾害,其紧急转移安置人口不含受台风灾害影响从海上回港,但无需安置的避险人员。
7.集中安置人口:由政府统一安置在集中搭建的帐篷或避难场所、学校、体育场馆、厂房等场所内紧急转移安置人员数量。
8.分散安置人口:由政府安排安置在分散搭建的帐篷、指定的临时居住场所等地点,或通过投亲靠友等方式安置的紧急转移安置人员数量。
9.需过渡性生活救助人口:因自然灾害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无房可住、无生活来源、无自救能力,需政府在应急救助阶段结束后、恢复重建完成前予以解决基本生活困难的人员数量(含非常住人口)。
逻辑关系:
1. A01001≥ A01002;A01001≥ A01003;A01001≥ A01004;A01001≥ A01006;A01001≥ A01007;A01001≥ A01010。
2. A01007=A01008+A01009。
3. A01004≥ A01005; A01010≥ A01011; A01010≥ A01012; A01010≥ A01013; A01010≥ A01014;A01010≥ A01015。
(三)农村居民住宅用房受损情况统计表
表号:B01
制定机关:民政部、国家减灾委办公室
____省(自治区、直辖市)____地(市、州、盟) 县(区、市、旗)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行政区划代码:□□_□□_□□ 批准文号:国统制〔2016〕53号
填报单位(盖章): 20 年 有效期至:2018年5月
指标名称 | 计量单位 | 代码 | 数量 |
甲 | 乙 | 丙 | 1 |
一、倒塌房屋 | -- | -- | |
钢混结构户数 | 户 | B01001 | |
钢混结构间数 | 间 | B01002 | |
钢混结构经济损失 | 万元 | B01003 | |
砖混结构户数 | 户 | B01004 | |
砖混结构间数 | 间 | B01005 | |
砖混结构经济损失 | 万元 | B01006 | |
砖木结构户数 | 户 | B01007 | |
砖木结构间数 | 间 | B01008 | |
砖木结构经济损失 | 万元 | B01009 | |
其他结构户数 | 户 | B01010 | |
其他结构间数 | 间 | B01011 | |
其他结构经济损失 | 万元 | B01012 | |
倒塌房屋总户数 | 户 | B01013 | |
倒塌房屋总间数 | 间 | B01014 | |
倒塌房屋经济损失小计 | 万元 | B01015 | |
二、严重损坏房屋 | -- | -- | |
钢混结构户数 | 户 | B01016 | |
钢混结构间数 | 间 | B01017 | |
钢混结构经济损失 | 万元 | B01018 | |
砖混结构户数 | 户 | B01019 | |
砖混结构间数 | 间 | B01020 | |
砖混结构经济损失 | 万元 | B01021 | |
砖木结构户数 | 户 | B01022 | |
砖木结构间数 | 间 | B01023 | |
砖木结构经济损失 | 万元 | B01024 | |
其他结构户数 | 户 | B01025 | |
其他结构间数 | 间 | B01026 | |
其他结构经济损失 | 万元 | B01027 | |
严重损坏房屋总户数 | 户 | B01028 | |
严重损坏房屋总间数 | 间 | B01029 | |
严重损坏房屋经济损失小计 | 万元 | B01030 | |
三、一般损坏房屋 | -- | -- | |
钢混结构户数 | 户 | B01031 | |
钢混结构间数 | 间 | B01032 | |
钢混结构经济损失 | 万元 | B01033 | |
砖混结构户数 | 户 | B01034 | |
砖混结构间数 | 间 | B01035 |
指标名称 | 计量单位 | 代码 | 数量 |
甲 | 乙 | 丙 | 1 |
砖混结构经济损失 | 万元 | B01036 | |
砖木结构户数 | 户 | B01037 | |
砖木结构间数 | 间 | B01038 | |
砖木结构经济损失 | 万元 | B01039 | |
其他结构户数 | 户 | B01040 | |
其他结构间数 | 间 | B01041 | |
其他结构经济损失 | 万元 | B01042 | |
一般损坏房屋总户数 | 户 | B01043 | |
一般损坏房屋总间数 | 间 | B01044 | |
一般损坏房屋经济损失小计 | 万元 | B01045 | |
四、农村居民住宅用房经济损失合计 | 万元 | B01046 |
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 报出日期:20 年 月 日
填报说明:
1.本表适用于农村居民住宅用房受损情况统计。
2.农村是指城镇以外的区域。城镇包括城区和镇区,其中,城区是指在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区、市政府驻地的实际建设连接到的居民委员会和其他区域;镇区是指在城区以外的县人民政府驻地和其他镇,政府驻地的实际建设连接到的居民委员会和其他区域;与政府驻地的实际建设不连接,且常住人口在3000人以上的独立的工矿区、开发区、科研单位、大专院校等特殊区域及农场、林场的场部驻地视为镇区。
3.本表含在农村地区的各行业、系统的职工住宅用房以及在建农村居民住宅用房。
4.本表中房屋统计不含独立的厨房、牲畜棚等辅助用房、活动房、工棚、简易房和临时房屋。
5.对于一户同时具有两种及以上倒损情况的,按照较重的倒损类型填报户数,不得重复统计(房屋的“间数”分别进行统计)。例如,某户同时有倒塌房屋和一般损坏房屋,则统计户数时只统计在“倒塌某结构住房户数”一栏,在一般损坏房屋的户数中不作统计;倒塌房屋的间数统计在倒塌房屋一栏,一般损坏房屋的间数统计在一般损坏房屋一栏。牧区帐篷每顶按3间计算。
主要指标说明:
1.倒塌房屋:因灾导致房屋整体结构塌落,或承重构件多数倾倒或严重损坏,必须进行重建的房屋数量。以具有完整、独立承重结构的一户房屋整体为基本判定单元(一般含多间房屋),以自然间为计算单位。房屋按承重结构主要划分为以下类型:①钢混结构:梁、板、柱;②砖混结构:竖向承重结构包括承重墙、柱,水平承重构件包括楼板、大梁、过梁、屋面板或木屋架;③砖木结构:竖向承重结构包括承重墙、柱,水平承重构件包括楼板、屋架(木结构);④其他结构,包括土木结构(主要承重结构为土墙、木屋架)、木结构(主要承重结构为柱、梁、屋架(均为木结构))、石砌结构(主要承重结构为石砌墙体、屋盖(木结构或板))等(以下同)。
2.严重损坏房屋:因灾导致房屋多数承重构件严重破坏或部分倒塌,需采取排险措施、大修或局部拆除、无维修价值的房屋数量。
3.一般损坏房屋:因灾导致房屋多数承重构件轻微裂缝,部分明显裂缝;企别非承重构件严重破坏;需一般修理,采取安全措施后可继续使用的房屋间数。
4.住房户数:指居民住房的家庭数量,包括五保户(仅农村地区)、低保户、重点优抚对象和其他户等四类家庭。
5.住房间数:以自然间为单位统计的房屋面积,不含独立的厨房、牲畜棚等辅助用房、活动房、工棚、简易房和临时房屋;牧区帐篷每顶按3间计算。
逻辑关系:
1. B01013=B01001+B01004+B01007+B01010;B01014=B01002+B01005+B01008+B01011; B01015=B01003+B01006+B01009+B01012。
2. B01028=B01016+B01019+B01022+B01025;B01029=B01017+B01020+B01023+B01026; B01030=B01018+B01021+B01024+B01027。
3. B01043=B01031+B01034+B01037+B01040;B01044=B01032+B01035+B01038+B01041; B01045=B01033+B01036+B01039+B01042。
4. B01046=B01015+B01030+B01045。
(四)城镇居民住宅用房受损情况统计表
表号:B02
制定机关:民政部、国家减灾委办公室
____省(自治区、直辖市)____地(市、州、盟) 县(区、市、旗)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行政区划代码:□□_□□_□□ 批准文号:国统制〔2016〕53号
填报单位(盖章): 20 年 有效期至:2018年5月
指标名称 | 计量单位 | 数量 | |
甲 | 乙 | 丙 | 1 |
一、倒塌房屋 | -- | -- | |
钢混结构户数 | 户 | B02001 | |
钢混结构面积 | 平方米 | B02002 | |
钢混结构经济损失 | 万元 | B02003 | |
砖混结构户数 | 户 | B02004 | |
砖混结构面积 | 平方米 | B02005 | |
砖混结构经济损失 | 万元 | B02006 | |
砖木结构户数 | 户 | B02007 | |
砖木结构面积 | 平方米 | B02008 | |
砖木结构经济损失 | 万元 | B02009 | |
其他结构户数 | 户 | B02010 | |
其他结构面积 | 平方米 | B02011 | |
其他结构经济损失 | 万元 | B02012 | |
倒塌房屋总户数 | 户 | B02013 | |
倒塌房屋总面积 | 平方米 | B02014 | |
倒塌房屋经济损失小计 | 万元 | B02015 | |
二、严重损坏房屋 | -- | -- | |
钢混结构户数 | 户 | B02016 | |
钢混结构面积 | 平方米 | B02017 | |
钢混结构经济损失 | 万元 | B02018 | |
砖混结构户数 | 户 | B02019 | |
砖混结构面积 | 平方米 | B02020 | |
砖混结构经济损失 | 万元 | B02021 | |
砖木结构户数 | 户 | B02022 | |
砖木结构面积 | 平方米 | B02023 | |
砖木结构经济损失 | 万元 | B02024 | |
其他结构户数 | 户 | B02025 | |
其他结构面积 | 平方米 | B02026 | |
其他结构经济损失 | 万元 | B02027 | |
严重损坏房屋总户数 | 户 | B02028 | |
严重损坏房屋总面积 | 平方米 | B02029 | |
严重损坏房屋经济损失小计 | 万元 | B02030 | |
三、一般损坏房屋 | -- | -- | |
钢混结构户数 | 户 | B02031 | |
钢混结构面积 | 平方米 | B02032 | |
钢混结构经济损失 | 万元 | B02033 | |
砖混结构户数 | 户 | B02034 | |
砖混结构面积 | 平方米 | B02035 |
指标名称 | 计量单位 | 数量 | |
甲 | 乙 | 丙 | 1 |
砖混结构经济损失 | 万元 | B02036 | |
砖木结构户数 | 户 | B02037 | |
砖木结构面积 | 平方米 | B02038 | |
砖木结构经济损失 | 万元 | B02039 | |
其他结构户数 | 户 | B02040 | |
其他结构面积 | 平方米 | B02041 | |
其他结构经济损失 | 万元 | B02042 | |
一般损坏房屋总户数 | 户 | B02043 | |
一般损坏房屋总面积 | 平方米 | B02044 | |
一般损坏房屋经济损失小计 | 万元 | B02045 | |
四、城镇居民住宅用房经济损失合计 | 万元 | B02046 |
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 报出日期:20 年 月 日
填报说明:
1.本表适用于城镇居民住宅用房受损情况统计。
2.城镇包括城区和镇区。其中,城区是指在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区、市政府驻地的实际建设连接到的居民委员会和其他区域;镇区是指在城区以外的县人民政府驻地和其他镇,政府驻地的实际建设连接到的居民委员会和其他区域;与政府驻地的实际建设不连接,且常住人口在3000人以上的独立的工矿区、开发区、科研单位、大专院校等特殊区域及农场、林场的场部驻地视为镇区。
3.本表含在城镇地区的各行业、系统的职工住宅用房,在建城镇居民住宅用房。
4.本表中房屋统计不含独立的厨房、牲畜棚等辅助用房、活动房、工棚、简易房和临时房屋。
5.对于一户同时具有两种及以上倒损情况的,按照较重的倒损类型填报户数,不得重复统计(房屋的“面积”分别进行统计)。例如,某户同时有倒塌房屋和一般损坏房屋,则统计户数时只统计在“倒塌某结构住房户数”一栏,在一般损坏房屋的户数中不作统计;倒塌房屋的“面积”统计在倒塌房屋一栏,一般损坏房屋的“面积”统计在一般损坏房屋一栏。
主要指标说明:
1.倒塌房屋:指因灾导致房屋整体结构塌落,或承重构件多数倾倒或严重损坏,必须进行重建的房屋数量。以具有完整、独立承重结构的一户房屋整体为基本判定单元,以建筑面积(平方米)为计算单位。房屋按承重结构主要划分为以下类型:①钢混结构:梁、板、柱;②砖混结构:竖向承重结构包括承重墙、柱,水平承重构件包括楼板、大梁、过梁、屋面板或木屋架;⑧砖木结构:竖向承重结构包括承重墙、柱,水平承重构件包括楼板、屋架(木结构);④其他结构,包括土木结构(主要承重结构为土墙、木屋架)、木结构(主要承重结构为柱、梁、屋架(均为木结构))、石砌结构(主要承重结构为石砌墙体、屋盖(木结构或板))等(以下同)。
2.严重损坏房屋:因灾导致房屋多数承重构件严重破坏或部分倒塌,需采取排险措施、大修或局部拆除、无维修价值的房屋数量。
3.一般损坏房屋:因灾导致房屋多数承重构件轻微裂缝,部分明显裂缝;个别非承重构件严重破坏;需一般修理,采取安全措施后可继续使用的房屋间数。
4.住房户数:指居民住房的家庭数量,包括低保户、重点优抚对象和其他户等家庭。
5.住房面积:指住房的建筑面积,按住房的外墙计算。只知道使用面积的,则可用下面的公式换算:使用面积(包括扩建的使用面积)÷0.7=建筑面积。
逻辑关系:
1. B02013=B02001+B02004+B02007+B02010;B02014=B02002+B02005+B02008+B02011; B02015=B02003+B02006+B02009+B02012。
2. B02028=B02016+B02019+B02022+B02025;B02029=B02017+B02020+B02023+B02026; B02030=B02018+B02021+B02024+B02027。
3. B02043=B02031+B02034+B02037+B02040;B02044=B02032+B02035+B02038+B02041; B02045=B02033+B02036+B02039+B02042。
4. B02046=B02015+B02030+B02045。
(五)非住宅用房受损情况统计表
表号:B03
制定机关:民政部、国家减灾委办公室
___省(自治区、直辖市)___地(市、州、盟)___县(区、市、旗)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行政区划代码:□□_□□_□□ 批准文号:国统制〔2016〕53号
填报单位(盖章): 20 年 有效期至:2018年5月
指标名称 | 计量单位 | 代码 | 数量 |
甲 | 乙 | 丙 | 1 |
一、倒塌房屋 | -- | -- | |
钢混结构面积 | 平方米 | B03001 | |
钢混结构经济损失 | 万元 | B03002 | |
砖混结构面积 | 平方米 | B03003 | |
砖混结构经济损失 | 万元 | B03004 | |
砖木结构面积 | 平方米 | B03005 | |
砖木结构经济损失 | 万元 | B03006 | |
其他结构面积 | 平方米 | B03007 | |
其他结构经济损失 | 万元 | B03008 | |
倒塌房屋总面积 | 平方米 | B03009 | |
倒塌房屋经济损失小计 | 万元 | B03010 | |
二、严重损坏房屋 | -- | -- | |
钢混结构面积 | 平方米 | B03011 | |
钢混结构经济损失 | 万元 | B03012 | |
砖混结构面积 | 平方米 | B03013 | |
砖混结构经济损失 | 万元 | B03014 | |
砖木结构面积 | 平方米 | B03015 | |
砖木结构经济损失 | 万元 | B03016 | |
其他结构面积 | 平方米 | B03017 | |
其他结构经济损失 | 万元 | B03018 | |
严重损坏房屋总面积 | 平方米 | B03019 | |
严重损坏房屋经济损失小计 | 万元 | B03020 | |
三、一般损坏房屋 | -- | -- | |
钢混结构面积 | 平方米 | B03021 | |
钢混结构经济损失 | 万元 | B03022 | |
砖混结构面积 | 平方米 | B03023 | |
砖混结构经济损失 | 万元 | B03024 | |
砖木结构面积 | 平方米 | B03025 | |
砖木结构经济损失 | 万元 | B03026 | |
其他结构面积 | 平方米 | B03027 | |
其他结构经济损失 | 万元 | B03028 | |
一般损坏房屋总面积 | 平方米 | B03029 | |
一般损坏房屋经济损失小计 | 万元 | B03030 | |
四、非住宅用房经济损失合计 | 万元 | B03031 |
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 报出日期:20 年 月 日
填报说明:
1.本表适用于非居民住宅用房受损情况统计;根据需要,部分行业(系统)也可按此表单独填报本行业(系统)非住宅用房损失。
2.本表含在建的非住宅用房;不含各行业(系统)的职工住宅用房。
3.本表不统计工业企业中的仓库和厂房等损失,计入《工业损失统计表》。
主要指标说明:
1.倒塌房屋:因灾导致房屋整体结构塌落,或承重构件多数倾倒或严重损坏,必须进行重建的房屋数量。以建筑面积(平方米)为计算单位。房屋按承重结构主要划分为以下类型:①钢混结构:梁、板、柱;②砖混结构:竖向承重结构包括承重墙、柱,水平承重构件包括楼板、大梁、过梁、屋面板或木屋架;③砖木结构:竖向承重结构包括承重墙、柱,水平承重构件包括楼板、屋架(木结构);④其他结构,包括土木结构(主要承重结构为土墙、木屋架)、木结构(主要承重结构为柱、梁、屋架(均为木结构))、石砌结构(主要承重结构为石砌墙体、屋盖(木结构或板))等(以下同)。
2.严重损坏房屋:因灾导致房屋多数承重构件严重破坏或部分倒塌,需采取排险措施、大修或局部拆除、无维修价值的房屋数量。
3.一般损坏房屋:因灾导致房屋多数承重构件轻微裂缝,部分明显裂缝;个别非承重构件严重破坏;需一般修理,采取安全措施后可继续使用的房屋间数。
4.房屋面积:指建筑面积,按房屋外墙计算。只知道使用面积的,则可用下面的公式换算:使用面积(包括扩建的使用面积)÷0.7;建筑面积。
逻辑关系:
1. B03009=B03001+B03003+B03005+B03007;B03010=B03002+B03004+B03006+B03008。
2. B03019=B03011+B03013+B03015+B03017;B03020=B03012+B03014+B03016+B03018。
3. B03029=B03021+B03023+B03025+B03027;B03030=B03022+B03024+B03026+B03028。
4. B03031=B03010+B03020+B03030。
(六)居民家庭财产损失统计表
表号:C01
制定机关:民政部、国家减灾委办公室
___省(自治区、直辖市)___地(市、州、盟)___县(区、市、旗)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行政区划代码:□□_□□_□□ 批准文号:国统制〔2016〕53号
填报单位(盖章): 20 年 有效期至:2018年5月
指标名称 | 计量单位 | 代码 | 数量 |
甲 | 乙 | 丙 | 1 |
一、农村居民家庭财产 | -- | -- | |
受灾家庭户数 | 户 | C01001 | |
受损生产性固定资产经济损失 | 万元 | C01002 | |
受损耐用消费品经济损失 | 万元 | C01003 | |
受损其他财产损失 | 万元 | C01004 | |
农村家庭财产损失小计 | 万元 | C01005 | |
二、城镇居民家庭财产 | -- | -- | |
受灾家庭户数 | 户 | C01006 | |
受损生产性固定资产经济损失 | 万元 | C01007 | |
受损耐用消费品经济损失 | 万元 | C01008 | |
受损其他财产损失 | 万元 | C01009 | |
城镇家庭财产损失小计 | 万元 | C01010 | |
三、居民家庭财产损失合计 | 万元 | C01011 |
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 报出日期:20 年 月 日
填报说明:
1.本表适用于农村居民家庭、城镇居民家庭财产损失的统计。
2.农村是城镇以外的区域。城镇包括城区和镇区,其中,城区是指在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区、市政府驻地的实际建设连接到的居民委员会和其他区域;镇区是指在城区以外的县人民政府驻地和其他镇,政府驻地的实际建设连接到的居民委员会和其他区域;与政府驻地的实际建设不连接,且常住人口在3000人以上的独立的工矿区、开发区、科研单位、大专院校等特殊区域及农场、林场的场部驻地视为镇区。
3.本表中不含家庭房屋、土地损失,其中,住宅用房损失分别计入《农村居民住宅用房受损情况统计表》和《城镇居民住宅用房受损情况统计表》,土地损失计入《资源与环境损失统计表》;文物(如,书画、古玩)等因实际价值难以准确衡量不作统计;个人贵重物品(如,金银首饰等)因难以准确确定数量不作统计;宠物、金融资产等也不作统计。
4.生产性固定资产中农业机械等若只做家庭自用时,计入本表;若用于经营盈利,则计入《农业损失统计表》农业机械损失中。
主要指标说明:
1.生产性固定资产:生产过程中使用年限较长、单位价值较高、并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农村家庭生产性固定资产,需同时具备两个条件,即使用年限在2年以上,单位价值在50元以上,主要统计大中型拖拉机、小型和手扶拖拉机、机动脱粒机、联合收割机、农用水泵等。
2.农村家庭耐用消费品:使用寿命较长,一般可多次使用并且用于生活消费的物品。已经损坏不能使用或者已长期不用并且以后也不打算继续用的不计入其中。主要统计组合家具、洗衣机、电冰箱、空调机、抽油烟机、自行车、摩托车、家用汽车、电话机、移动电话、电视机、照相机、家用电脑等。
3.城镇家庭耐用消费品:价值比较高、消费期较长的家用电器和家庭设备。城镇家庭耐用消费品主要统计组合家具、摩托车、助力车、家用汽车、洗衣机、电冰箱、电视机、家用电脑、组合音响、摄像机、照相机、钢琴、其他中高档乐器、微波炉、空调机、沐浴热水器、消毒碗柜、健身器材、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
4.其他财产:包括家庭室内装饰品、家庭设备(除上述规定的家庭耐用消费品外,价格在200元以上的设备)等。
逻辑关系:
1. C01005=C01002+C01003+C01004。
2. C01010=C01007+C01008+C01009。
3. C01011=C01005+C01010。
(七)农业损失统计表
表号:D01
制定机关:民政部、国家减灾委办公室
____省(自治区、直辖市)____地(市、州、盟)____县(区、市、旗)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行政区划代码:□□_□□_□□ 批准文号:国统制〔2016〕53号
填报单位(盖章): 20 年 有效期至:2018年5月
指标名称 | 计量单位 | 代码 | 数量 |
甲 | 乙 | 丙 | 1 |
一、种植业 | -- | -- | |
农作物受灾面积 | 公顷 | D01001 | |
农作物成灾面积 | 公顷 | D01002 | |
农作物绝收面积 | 公顷 | D01003 | |
农作物经济损失 | 万元 | D01004 | |
受损农业生产大棚面积 | 公顷 | D01005 | |
受损农业生产大棚经济损失 | 万元 | D01006 | |
种植业经济损失小计 | 万元 | D01007 | |
二、林业 | -- | -- | |
森林受灾面积 | 公顷 | D01008 | |
受损林木蓄积量 | 万立方米 | D01009 | |
森林经济损失 | 万元 | D01010 | |
灌木林地和疏林地受灾面积 | 公顷 | D01011 | |
灌木林地和疏林地经济损失 | 万元 | D01012 | |
未成林造林地受灾面积 | 公顷 | D01013 | |
未成林造林地经济损失 | 万元 | D01014 | |
苗圃良种受灾面积 | 公顷 | D01015 | |
苗圃良种经济损失 | 万元 | D01016 | |
受损野生动植物驯养繁殖基地(场)数量 | 个 | D01017 | |
受损野生动植物驯养繁殖基地(场)经济损失 | 万元 | D01018 | |
林区基础设施经济损失 | 万元 | D01019 | |
林业经济损失小计 | 万元 | D01020 | |
三、畜牧业 | -- | -- | |
死亡大牲畜数量 | 头 | D01021 | |
死亡小牲畜数量 | 头(只) | D01022 | |
死亡家禽数量 | 只 | D01023 | |
死亡畜禽经济损失 | 万元 | D01024 | |
倒塌损坏畜禽圈舍面积 | 平方米 | D01025 | |
倒塌损坏畜禽圈舍经济损失 | 万元 | D01026 | |
受损饲草料数量 | 吨 | D01027 | |
受损饲草料经济损失 | 万元 | D01028 | |
畜牧业经济损失小计 | 万元 | D01029 | |
四、渔业 | -- | -- | |
受灾水产养殖面积 | 公顷 | D01030 | |
水产品损失量 | 万吨 | D01031 | |
水产品经济损失 | 万元 | D01032 | |
水产种苗经济损失 | 万元 | D01033 | |
受损养殖设施经济损失 | 万元 | D01034 |
指标名称 | 计量单位 | 代码 | 数量 |
甲 | 乙 | 丙 | 1 |
渔业经济损失小计 | 万元 | D01035 | |
五、农业机械 | -- | -- | |
受损农业机械数量 | 台(套) | D01036 | |
受损农业机械经济损失 | 万元 | D01037 | |
六、农林牧渔业经济损失合计 | 万元 | D01038 |
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 报出日期:20 年 月 日
填报说明:
1.本表适用于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农业机械等损失统计;农林牧渔服务业属于服务业,此类损失计入《服务业损失统计表》。
2.本表含中央(省、市)直属的农场、林场的损失。
3.本表不含农业行政部门、各类行业协会、联合会等损失,此类损失计入《公共服务(社会管理系统)损失统计表》;不含非住宅用房损失,此类损失采用《非住宅用房受损情况统计表》单独统计;不含职工住宅用房损失,此类损失采用《城镇居民住宅用房受损情况统计表》和《农村居民住宅用房受损情况统计表》单独统计;不含土地损失,此类损失计入《资源与环境损失统计表》
4.农业机械如用于经营盈利,计入本表;如只做家庭自用时,计入《居民家庭财产损失统计表》。
5.农业生产大棚经济损失不包括大棚内种植的各类作物。
主要指标说明:
1.农作物受灾面积:因灾减产1成以上的农作物播种面积,如果同一地块的当季农作物多次受灾,只计算一次。农作物包括粮食作物、经济作物和其他作物,其中粮食作物是指稻谷、小麦、薯类、玉米、高粱、谷子、其他杂粮和豆类等粮食作物总称,经济作物是指蔬菜、棉花、油料、麻类、糖料、烟叶、蚕茧、茶叶、水果等经济作物总称,其他作物是指青饲料、绿肥等作物(下同)。
2.农作物成灾面积:农作物受灾面积中,因灾减产3成以上的农作物播种面积。
3.农作物绝收面积:农作物受灾面积中,因灾减产8成以上的农作物播种面积。
4.农业生产大棚:能种植蔬菜、瓜类、花卉苗木、食用菌等作物的温室、大棚。
5.森林包括乔木林、经济林、竹林等。
6.林区基础设施:包括林区道路(含生产作业、桥梁、涵洞、森林防火、游览景区道路)、自用供水供电通讯广播电视设施及线路(不含交由地方管理的设施及线路)、森林防火瞭望塔、野生动物圈舍等。
7.大牲畜:体型较大,须饲养2-3年以上才发育成熟的牲畜,如马、牛、驴、骡、骆驼等。
8.小牲畜:为了经济或其他目的驯养的中小型哺乳动物,主要包括猪、山羊、绵羊、兔等。
9.家禽:为了经济或其他目的驯养的禽类,主要包括鸡、鸭、鹅等。
10.渔业养殖面积:包括淡水水域养殖面积和海水养殖面积,前者包括池塘、湖泊、河沟、水库及其他,工厂化、稻田养殖不计入养殖总面积;后者包括海上养殖、滩涂养殖、陆基养殖,工厂化、深水网箱养殖不计入养殖面积。
11.受灾水产养殖面积:因灾造成水产品产量损失在10%以上的养殖面积。
12.水产品:包括全部海水和淡水鱼类、甲壳类(虾、蟹)、贝类、头足类、藻类和其他渔业产品。不包括渔业生产过程中的中间成果,如鱼苗、鱼种、亲鱼、转塘鱼、存塘鱼和自用作饵料的产品等。
13.农业机械:包括拖拉机、耕作机械、排灌机械、收获机械、收获后处理机械、农用运输机械、田间管理机械、牧业机械、林业机械、渔业机械、农产品初加工机械、农田基本建设机械等。不包括专门用于乡、镇、村、组办工业、基本建设、非农业运输、科学试验和教学等非农业生产方面的动力机械和作业机械。
逻辑关系:
1. D01001>D01002>D01003。
2. D01007≥ D01004+D01006。
3. D01020≥ D01010+D01012+D01014+D01016+D01018+D01019。
4. D01029≥ D01024+D01026+D01028。
5. D01035>D01032+D01033+D01034。
6. D01038=D01007+D01020+D01029+D01035+D01037。
(八)工业损失统计表
表号:E01
制定机关:民政部、国家减灾委办公室
____省(自治区、直辖市)____地(市、州、盟)____县(区、市、旗)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行政区划代码:□□_□□_□□ 批准文号:国统制〔2016〕53号
填报单位(盖章): 20 年 有效期至:2018年5月
指标名称 | 计量单位 | 代码 | 数量 |
甲 | 乙 | 丙 | 1 |
一、规模(资质等级)以上工业 | -- | -- | |
受损企业数量 | 个 | E01001 | |
倒损厂房、仓库面积 | 平方米 | E01002 | |
倒损厂房、仓库经济损失 | 万元 | E01003 | |
受损设备设施数量 | 台(套) | E01004 | |
受损设备设施经济损失 | 万元 | E01005 | |
受损原材料、半成品、产成品经济损失 | 万元 | E01006 | |
规模(资质等级)以上工业经济损失小计 | 万元 | E01007 | |
二、规模(资质等级)以下工业 | -- | -- | |
受损企业数量 | 个 | E01008 | |
倒损厂房、仓库面积 | 平方米 | E01009 | |
倒损厂房、仓库经济损失 | 万元 | E01010 | |
受损设备设施数量 | 台(套) | E01011 | |
受损设备设施经济损失 | 万元 | E01012 | |
受损原材料、半成品、产成品经济损失 | 万元 | E01013 | |
规模(资质等级)以下工业经济损失小计 | 万元 | E01014 | |
三、工业经济损失合计 | 万元 | E01015 |
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 报出日期:20 年 月 日
填报说明:
1.本表适用于采矿业(不包括煤炭开采和洗选业、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此项损失计入《基础设施(能源)损失统计表》)、制造业、建筑业损失统计。电力生产和供应业的损失计入《基础设施(能源)损失统计表》;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的损失按照所属地区不同分别计入《基础设施(市政)损失统计表》、《基础设施(农村地区生活设施)损失统计表》
2.本表含中央(省、市)直属工业企业损失、国防工业损失。
3.本表中不含工业行政部门、各类行业协会、联合会等损失,此类损失计入《公共服务(社会管理系统)损失统计表》;不含非住宅用房损失,此类损失采用《非住宅用房受损情况统计表》单独统计;不含职工住宅用房损失,此类损失采用《城镇居民住宅用房受损情况统计表》和《农村居民住宅用房受损情况统计表》单独统计;不含土地损失,此类损失计入《资源与环境损失统计表》。
主要指标说明:
1.规模(资质等级)以上工业: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工业
2.规模(资质等级)以下工业: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以下的工业。
3.企业数量:独立核算法人工业企业个数。
逻辑关系:
1. E01007≥ E01003+E01005+E01006。
2. E01014≥ E01010+E01012+E01013。
3. E01015=E01007+E01014。
(九)服务业损失统计表
表号:F01
制定机关:民政部、国家减灾委办公室
____省(自治区、直辖市)____地(市、州、盟)____县(区、市、旗)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行政区划代码:□□_□□_□□ 批准文号:国统制〔2016〕53号
填报单位(盖章): 20 年 有效期至:2018年5月
指标名称 | 计量单位 | 代码 | 数量 |
甲 | 乙 | 丙 | 1 |
一、批发和零售业 | -- | -- | |
受损网点数量 | 个 | F01001 | |
受损设备设施数量 | 台(套) | F01002 | |
受损设备设施经济损失 | 万元 | F01003 | |
受损商品经济损失 | 万元 | F01004 | |
批发和零售业经济损失小计 | 万元 | F01005 | |
二、住宿和餐饮业 | -- | -- | |
受损住宿和餐饮网点数量 | 个 | F01006 | |
受损设备设施数量 | 台(套) | F01007 | |
受损设备设施经济损失 | 万元 | F01008 | |
住宿和餐饮业经济损失小计 | 万元 | F01009 | |
三、金融业 | -- | -- | |
受损网点数量 | 个 | F01010 | |
受损设备设施数量 | 台(套) | F01011 | |
受损设备设施经济损失 | 万元 | F01012 | |
金融业经济损失小计 | 万元 | F01013 | |
四、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 -- | |
受损网点数量 | 个 | F01014 | |
受损设备设施数量 | 台(套) | F01015 | |
受损设备设施经济损失 | 万元 | F01016 | |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经济损失小计 | 万元 | F01017 | |
五、农林牧渔服务业 | -- | -- | |
受损农林牧渔服务业经济损失 | 万元 | F01018 | |
六、其他服务业 | -- | -- | |
受损网点数量 | 个 | F01019 | |
受损设备设施数量 | 台(套) | F01020 | |
受损设备设施经济损失 | 万元 | F01021 | |
受损商品经济损失 | 万元 | F01022 | |
其他服务业经济损失小计 | 万元 | F01023 | |
七、服务业经济损失合计 | 万元 | F01024 |
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 报出日期:20 年 月 日
填报说明:
1.本表适用于非公共服务业损失的统计,包括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金融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农林牧渔服务业及其他服务业。其中,其他服务业包括仓储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居民服务/修理服务业等。
2.服务业中的交通运输损失在《基础设施(交通运输)损失统计表》中统计;邮政业损失在《基础设施(通信)损失统计表》中统计;科学研究和技术公共服务业损失在《公共服务(科技系统)损失统计表》中统计;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损失在《基础设施(水利)损失统计表》和《资源与环境损失统计表》中统计;教育系统损失在《公共服务(教育系统)损失统计表》中统计;卫生系统损失在《公共服务(医疗卫生系统)损失统计表》中统计;文化/体育和娱乐业损失中文化产业仅统计经营性文化活动损失,公益性文化活动损失计入《公共服务(文化系统)损失统计表》,体育损失中的场馆等损失在《公共服务(体育系统)损失统计表》中统计;公共管理、社会组织、国际组织和社会保障损失在《公共服务(社会管理系统)损失统计表》和《公共服务(社会保障与社会服务系统)损失统计表》中统计。
3.本表含中央(省、市)直属服务业损失。
4.本表不含服务业行政部门、各类行业协会、联合会等损失,此类损失计入《公共服务(社会管理系统)损失统计表》;不含非住宅用房损失,此类损失采用《非住宅用房受损情况统计表》单独统计;不含职工住宅用房损失,此类损失采用《城镇居民住宅用房受损情况统计表》和《农村居民住宅用房受损情况统计表》单独统计;不含土地损失,此类损失计入《资源与环境损失统计表》。
主要指标说明:
1.批发业:批发商向批发、零售单位及其他企事业、机关单位批量销售生活用品和生产资料的活动,以及从事进出口贸易和贸易经济与代理的活动。
2.零售业:百货商店、超级市场、专门零售商店、品牌专卖店等主要面向最终消费者的销售活动。包括以互联网、邮政、电话、售货机等方式的销售活动,还包括在同地点,后面加工生产,前面销售的店铺。不包括谷物、种子、饲料、牲畜、矿产品、生产用原料、化工原料、农用化工产品、机械设备(乘用车、计算机及通信设备等除外)等生产资料的销售等。
3.住宿业:有偿为顾客提供临时住宿的服务活动。不包括提供长期住宿场所的活动(如出租房屋、公寓等),此项列入房地产开发经营。
4.餐饮业:在一定场所,对食物进行现场烹饪、调制,并出售给顾客主要供现场消费的服务活动。
5.金融业:包括货币金融服务、资本市场服务、保险业和其他金融业。
6.农林牧渔服务业:对农、林、牧、渔业生产活动进行的各种支持性服务活动,但不包括各种科学技术和专业技术服务活动。
逻辑关系:
1. F01005≥ F01003+F01004。
2. F01009≥ F01008。
3. F01013≥ F01012。
4. F01017≥ F01016。
5. F01023≥ F01021+F01022。
6. F01024=F01005+F01009+F01013+F01017+F01018+F01023。
(十)基础设施(交通运输)损失统计表
表号:G01
制定机关:民政部、国家减灾委办公室
____省(自治区、直辖市)____地(市、州、盟)____县(区、市、旗)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行政区划代码:□□_□□_□□ 批准文号:国统制〔2016〕53号
填报单位(盖章): 20 年 有效期至:2018年5月
指标名称 | 计量单位 | 代码 | 数量 |
甲 | 乙 | 丙 | 1 |
一、公路 | -- | -- | |
(一)国省干线 | -- | -- | |
受损路基长度 | 千米 | G01001 | |
受损路基经济损失 | 万元 | G01002 | |
受损路面长度 | 千米 | G01003 | |
受损路面经济损失 | 万元 | G01004 | |
受损桥梁长度 | 延米 | G01005 | |
受损桥梁经济损失 | 万元 | G01006 | |
受损隧道长度 | 延米 | G01007 | |
受损隧道经济损失 | 万元 | G01008 | |
受损护坡、驳岸、挡墙数量 | 处 | G01009 | |
受损护坡、驳岸、挡墙经济损失 | 万元 | G01010 | |
国省干线经济损失 | 万元 | G01011 | |
(二)其他公路 | -- | -- | |
受损路基长度 | 千米 | G01012 | |
受损路基经济损失 | 万元 | G01013 | |
受损路面长度 | 千米 | G01014 | |
受损路面经济损失 | 万元 | G01015 | |
受损桥梁长度 | 延米 | G01016 | |
受损桥梁经济损失 | 万元 | G01017 | |
受损隧道长度 | 延米 | G01018 | |
受损隧道经济损失 | 万元 | G01019 | |
受损护坡、驳岸、挡墙数量 | 处 | G01020 | |
受损护坡、驳岸、挡墙经济损失 | 万元 | G01021 | |
其他公路经济损失 | 万元 | G01022 | |
(三)客/货运站、服务区 | -- | -- | |
受损客运站数量 | 个 | G01023 | |
其中:受损等级站数量 | 个 | G01024 | |
受损客运站经济损失 | 万元 | G01025 | |
受损货运站数量 | 个 | G01026 | |
受损货运站经济损失 | 万元 | G01027 | |
受损服务区数量 | 个 | G01028 | |
受损服务区经济损失 | 万元 | G01029 | |
客/货运站、服务区经济损失 | 万元 | G01030 | |
(四)公路经济损失小计 | 万元 | G01031 |
指标名称 | 计量单位 | 代码 | 数量 |
甲 | 乙 | 丙 | 1 |
二、铁路 | -- | -- | |
(一)高速铁路 | -- | -- | |
受损路基长度 | 千米 | G01032 | |
受损路基经济损失 | 万元 | G01033 | |
受损桥梁长度 | 延米 | G01034 | |
受损桥梁经济损失 | 万元 | G01035 | |
受损涵洞长度 | 延米 | G01036 | |
受损涵洞经济损失 | 万元 | G01037 | |
受损隧道长度 | 延米 | G01038 | |
受损隧道经济损失 | 万元 | G01039 | |
受损护坡、驳岸、挡墙数量 | 处 | G01040 | |
受损护坡、驳岸、挡墙经济损失 | 万元 | G01041 | |
受损供电线路经济损失 | 万元 | G01042 | |
受损通信线路经济损失 | 万元 | G01043 | |
高速铁路经济损失 | 万元 | G01044 | |
(二)普通铁路 | -- | -- | |
受损路基长度 | 千米 | G01045 | |
受损路基经济损失 | 万元 | G01046 | |
受损桥梁长度 | 延米 | G01047 | |
受损桥梁经济损失 | 万元 | G01048 | |
受损涵洞长度 | 延米 | G01049 | |
受损涵洞经济损失 | 万元 | G01050 | |
受损隧道长度 | 延米 | G01051 | |
受损隧道经济损失 | 万元 | G01052 | |
受损护坡、驳岸、挡墙数量 | 处 | G01053 | |
受损护坡、驳岸、挡墙经济损失 | 万元 | G01054 | |
受损供电线路经济损失 | 万元 | G01055 | |
受损通信线路经济损失 | 万元 | G01056 | |
普通铁路经济损失 | 万元 | G01057 | |
(三)客/货运站 | -- | -- | |
受损客运站数量 | 个 | G01058 | |
受损客运站经济损失 | 万元 | G01059 | |
受损货运站数量 | 个 | G01060 | |
受损货运站经济损失 | 万元 | G01061 | |
客/货运站经济损失 | 万元 | G01062 | |
(四)运输工具 | -- | -- | |
受损高速列车车厢数量 | 节 | G01063 | |
受损高速列车经济损失 | 万元 | G01064 | |
受损普通客车车厢数量 | 节 | G01065 | |
受损普通客车经济损失 | 万元 | 001066 | |
受损普通货车车厢数量 | 节 | G01067 |
指标名称 | 计量单位 | 代码 | 数量 |
甲 | 乙 | 丙 | 1 |
受损普通货车经济损失 | 万元 | G01068 | |
运输工具经济损失 | 万元 | G01069 | |
(五)铁路经济损失小计 | 万元 | G01070 | |
三、水运 | -- | -- | |
受损航道长度 | 千米 | G01071 | |
受损航道经济损失 | 万元 | G01072 | |
受损船闸数量 | 个 | G01073 | |
受损船闸经济损失 | 万元 | G01074 | |
受损码头泊位数量 | 个 | G01075 | |
受损码头泊位经济损失 | 万元 | G01076 | |
水运经济损失小计 | 万元 | G01077 | |
四、航空 | -- | -- | |
受损机场数量 | 个 | G01078 | |
受损机场经济损失 | 万元 | G01079 | |
受损飞机数量 | 架 | G01080 | |
受损飞机经济损失 | 万元 | G01081 | |
航空经济损失小计 | 万元 | G01082 | |
五、基础设施(交通运输)经济损失合计 | 万元 | G01083 |
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 报出日期:20 年 月 日
填报说明:
1.本表适用于公路系统、铁路系统、水运系统、航空系统损失统计。
2.本表含在建公路、铁路、桥梁、隧道、航道、船闸、码头泊位、机场等损失。
3.本表中公路损失统计不包括城镇道路、城市轨道交通、市内桥梁和隧道、农村地区村内道路、厂矿道路、林区道路、自然保护区内道路、游览景区道路损失。城镇道路、城市轨道交通、市内桥梁和隧道的损失计入《基础设施(市政)损失统计表》;农村地区村内道路损失计入《基础设施(农村地区生活设施)损失统计表》;厂矿道路损失计入《工业损失统计表》;林区道路损失计入《农业损失统计表》中的林业基础设施经济损失;自然保护区道路、旅游景区道路损失计入《服务业损失统计表》。
4.本表不含交通系统行政部门、各类行业协会、联合会等损失,此类损失计入《公共服务(社会管理系统)损失统计表》;不含非住宅用房损失,此类损失采用《非住宅用房受损情况统计表》单独统计;不含职工住宅用房损失,此类损失采用《城镇居民住宅用房受损情况统计表》和《农村居民住宅用房受损情况统计表》单独统计;不含土地损失,此类损失计入《资源与环境损失统计表》。
5.公路受损涵洞数量及经济损失计入受损驳岸、挡墙数量及经济损失中。
主要指标说明:
1.高速铁路:新建设及开行250公里/小时(含预留)及以上动车组列车,初期运营速度不小于200公里/小时的客运专线铁路。
2.普通铁路:高速铁路以外的客货共线铁路和重载铁路。
逻辑关系:
1. G01011≥ G01002+G01004+G01006+G01008+G01010;G01022≥ G01013+G01015+G01017+G01019+G01021; G01023≥ G01024;G01030≥ G01025+G01027+G01029;G01031≥ G01011+G01022+G01030。
2. G01044>G01033+G01035+G01037+G01039+G01041+G01042+G01043;G01057≥ G01046+G01048+G01050+G01052+G01054+G01055+G01056;G01062=G01059+G01061; G01069≥ G01064+G01066+G01068;G01070≥ G01044+G01057+G01062+G01069。
3. G01077≥ G01072+G01074+G01076。
4. G01082≥ G01079+G01081。
5. G01083=G01031+G01070+G01077+G01082。
(十一)基础设施(通信)损失统计表
表号:G02
制定机关:民政部、国家减灾委办公室
____省(自治区、直辖市)____地(市、州、盟)____县(区、市、旗)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行政区划代码:□□_□□_□□ 批准文号:国统制〔2016〕53号
填报单位(盖章): 20 年 有效期至:2018年5月
指标名称 | 计量单位 | 代码 | 数量 |
甲 | 乙 | 丙 | 1 |
一、通信网 | -- | -- | |
受损通信网交换及接入设备数量 | 台(套) | G02001 | |
受损通信网交换及接入设备经济损失 | 万元 | G02002 | |
受损通信光缆长度 | 皮长公里 | G02003 | |
受损通信光缆经济损失 | 万元 | G02004 | |
受损电缆长度 | 皮长公里 | G02005 | |
受损电缆经济损失 | 万元 | G02006 | |
受损基站数量 | 个 | G02007 | |
受损基站经济损失 | 万元 | G02008 | |
通信网经济损失小计 | 万元 | G02009 | |
二、通信枢纽 | -- | -- | |
受损通信枢纽个数 | 个 | G02010 | |
受损通信枢纽经济损失 | 万元 | G02011 | |
三、邮政 | -- | -- | |
受损邮政设备设施数量 | 个 | G02012 | |
受损邮政设备设施经济损失 | 万元 | G02013 | |
受损邮政枢纽数量 | 个 | G02014 | |
受损邮政枢纽数量经济损失 | 万元 | G02015 | |
邮政经济损失小计 | 万元 | G02016 | |
四、其他通信基础设施经济损失 | 万元 | G02017 | |
五、基础设施(通信)经济损失合计 | 万元 | G02018 |
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 报出日期:20 年 月 日
填报说明:
1.本表适用于通信系统损失统计。
2.本表含中央(省、市)直属通信企业损失、邮政企业损失。
3.本表含在建设施损失,如在建的通讯线路、邮政设备设施的损失。
4.本表不含通信系统行政部门、各类行业协会、联合会等损失,此类损失计入《公共服务(社会管理系统)损失统计表》;不含非住宅用房损失,此类损失采用《非住宅用房受损情况统计表》单独统计;不含职工住宅用房损失,此类损失采用《城镇居民住宅用房受损情况统计表》和《农村居民住宅用房受损情况统计表》单独统计;不含土地损失,此类损失计入《资源与环境损失统计表》;不含铁路中的通信线路,此类损失计入《基础设施(交通运输)损失统计表》。
5.通信网与通信枢纽损失统计中均包括应急通信损失。
主要指标说明:
1.基站:在一定的无线电覆盖区中,通过移动通信交换中心,与移动电话终端之间进行信息传递的无线电收发信电台。基站损失不包括内部通信网交换及接入设备、光缆、电缆损失。
2.邮政枢纽:不包括内部设备设施损失。
逻辑关系:
1. G02009≥ G02002+G02004+G02006+G02008。
2. G02016≥ G02013+G02015。
3. G02018=G02009+G02011+G02016+G02017。
(十二)基础设施(能源)损失统计表
表号:G03
制定机关:民政部、国家减灾委办公室
____省(自治区、直辖市)____地(市、州、盟)____县(区、市、旗)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行政区划代码:□□_□□_□□ 批准文号:国统制〔2016〕53号
填报单位(盖章): 20 年 有效期至:2018年5月
指标名称 | 计量单位 | 代码 | 数量 |
甲 | 乙 | 丙 | 1 |
一、电力 | -- | -- | |
(一)±500千伏及以上直流输电线路 | -- | -- | |
受损变电设备容量 | 千伏安 | G03001 | |
受损线路长度 | 千米 | G03002 | |
经济损失 | 万元 | G03003 | |
(二)500千伏及以上交流输电线路 | -- | -- | |
受损变电设备容量 | 千伏安 | G03004 | |
受损线路长度 | 千米 | G03005 | |
经济损失 | 万元 | G03006 | |
(三)220千伏(330千伏)线路 | -- | -- | |
受损变电设备容量 | 千伏安 | G03007 | |
受损线路长度 | 千米 | G03008 | |
经济损失 | 万元 | G03009 | |
(四)35千伏(含)-110千伏线路 | -- | -- | |
受损变电设备容量 | 千伏安 | G03010 | |
受损线路长度 | 千米 | G03011 | |
经济损失 | 万元 | G03012 | |
(五)35千伏以下线路 | -- | -- | |
受损变电设备容量 | 千伏安 | G03013 | |
受损线路长度 | 千米 | G03014 | |
经济损失 | 万元 | G03015 | |
(六)发电 | -- | -- | |
受损电厂数量 | 个 | G03016 | |
受损发电机组数量 | 个 | G03017 | |
受损电厂装机容量 | 千瓦 | G03018 | |
受损电厂经济损失 | 万元 | G03019 | |
(七)电力经济损失小计 | 万元 | G03020 | |
二、煤油气 | -- | -- | |
(一)煤 | -- | -- | |
受损煤矿数量 | 处 | G03021 | |
受损煤矿规模 | 万吨/年 | G03022 | |
受损煤矿经济损失 | 万元 | G03023 | |
(二)油 | -- | -- | |
受损油井数量 | 个 | G03024 |
指标名称 | 计量单位 | 代码 | 数量 |
甲 | 乙 | 丙 | 1 |
受损油井经济损失 | 万元 | G03025 | |
受损输油管道(包括保护设施)长度 | 千米 | G03026 | |
受损输油管道(包括保护设施)经济损失 | 万元 | G03027 | |
(三)气 | -- | -- | |
受损天然气气井数量 | 个 | G03028 | |
受损天然气气井经济损失 | 万元 | G03029 | |
受损天然气管线长度 | 千米 | G03030 | |
受损天然气管线经济损失 | 万元 | G03031 | |
受损煤层气井数量 | 个 | G03032 | |
受损煤层气井经济损失 | 万元 | G03033 | |
受损煤层气管线长度 | 千米 | G03034 | |
受损煤层气管线经济损失 | 万元 | G03035 | |
(四)煤油气经济损失小计 | 万元 | G03036 | |
三、基础设施(能源)经济损失合计 | 万元 | G03037 |
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 报出日期:20 年 月 日
填报说明:
1.本表适用于能源系统损失统计。
2.本表含中央(省、市)直属能源企业损失。
3.本表含在建设施损失,如在建输电线路、输油管道的损失。
4.本表不含能源系统行政部门、各类行业协会、联合会等损失,此类损失计入《公共服务(社会管理系统)损失统计表》;不含非住宅用房损失,此类损失采用《非住宅用房受损情况统计表》单独统计;不含职工住宅用房损失,此类损失采用《城镇居民住宅用房受损情况统计表》和《农村居民住宅用房受损情况统计表》单独统计;不含土地损失,此类损失计入《资源与环境损失统计表》;不含相关油气加工企业损失,此类损失计入《工业损失统计表》。
逻辑关系:
1. G03020≥ G03003+G03006+G03009+G03012+G03015+G03019。
2. G03036≥ G03023+G03025+G03027+G03029+G03031+G03033+G03035。
3. G03037=G03020+G03036。
(十三)基础设施(水利)损失统计表
表号:G04
制定机关:民政部、国家减灾委办公室
____省(自治区、直辖市)____地(市、州、盟)____县(区、市、旗)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行政区划代码:□□_□□_□□ 批准文号:国统制〔2016〕53号
填报单位(盖章): 20 年 有效期至:2018年5月
指标名称 | 计量单位 | 代码 | 数量 |
甲 | 乙 | 丙 | 1 |
一、防洪排灌设施 | -- | -- | |
受损大中型水库数量 | 座 | G04001 | |
受损大中型水库经济损失 | 万元 | G04002 | |
受损小型水库数量 | 座 | G04003 | |
受损小型水库经济损失 | 万元 | G04004 | |
受损堤防长度 | 千米 | G04005 | |
受损堤防经济损失 | 万元 | G04006 | |
受损护岸数量 | 处 | G04007 | |
受损护岸经济损失 | 万元 | G04008 | |
受损水闸数量 | 座 | G04009 | |
受损水闸经济损失 | 万元 | G04010 | |
受损塘坝数量 | 座 | G04011 | |
受损塘坝经济损失 | 万元 | G04012 | |
受损灌溉设施数量 | 处 | G04013 | |
受损灌溉设施经济损失 | 万元 | G04014 | |
受损机电井数量 | 眼 | G04015 | |
受损机电井经济损失 | 万元 | G04016 | |
受损机电泵站数量 | 座 | G04017 | |
受损机电泵站经济损失 | 万元 | GIM018 | |
防洪排灌设施经济损失小计 | 万元 | G04019 | |
二、人饮工程 | -- | -- | |
受损设备设施数量 | 个 | G04020 | |
受损设备设施经济损失 | 万元 | G04021 | |
受损水渠(管道)长度 | 千米 | G04022 | |
受损水渠(管道)经济损失 | 万元 | G04023 | |
人饮工程经济损失小计 | 万元 | G04024 | |
三、受损其他水利工程经济损失 | 万元 | G04025 | |
四、基础设施(水利)经济损失合计 | 万元 | G04026 |
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 报出日期:20 年 月 日
填报说明:
1.本表适用于水利系统损失统计。
2.本表含中央(省、市)直属水利系统损失。
3.本表含在建设施损失,如在建水库的损失。
4.本表不含水利系统行政部门、各类行业协会、联合会等损失,此类损失计入《公共服务(社会管理系统)损失统计表》;不含城市防洪排灌设施损失,此类损失采用《基础设施(市政)损失统计表》;不含非住宅用房损失,此类损失采用《非住宅用房受损情况统计表》单独统计;不含职工住房损失,此类损失采用《城镇居民住宅用房受损情况统计表》和《农村居民住宅用房受损情况统计表》单独统计;不含土地损失,此类损失计入《资源与环境损失统计表》。
主要指标说明:
1.灌溉设施:除水库外的其他灌溉设施。
逻辑关系:
1. G04019≥ G04002+G04004+G04006+G04008+G04010+G04012+G04014+G04016+G04018。
2. G04024≥ G04021+G04023。
3. G04026=G04019+G04024+G04025。
(十四)基础设施(市政)损失统计表
表号:G05
制定机关:民政部、国家减灾委办公室
____省(自治区、直辖市)____地(市、州、盟)____县(区、市、旗)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行政区划代码:□□_□□_□□ 批准文号:国统制〔2016〕53号
填报单位(盖章): 20 年 有效期至:2018年5月
指标名称 | 计量单位 | 代码 | 数量 |
甲 | 乙 | 丙 | 1 |
一、市政道路交通 | -- | -- | |
受损道路长度 | 千米 | G05001 | |
受损道路经济损失 | 万元 | G05002 | |
受损桥梁长度 | 千米 | G05003 | |
受损桥梁经济损失 | 万元 | G05004 | |
受损隧道长度 | 千米 | G05005 | |
受损隧道经济损失 | 万元 | G05006 | |
受损城市轨道交通车站数量 | 个 | G05007 | |
受损城市轨道交通车站经济损失 | 万元 | G05008 | |
受损城市轨道交通线路长度 | 千米 | G05009 | |
受损城市轨道交通线路经济损失 | 万元 | G05010 | |
受损交通枢纽数量 | 个 | G05011 | |
受损交通枢纽经济损失 | 万元 | G05012 | |
受损公交车数量 | 辆 | G05013 | |
受损公交车经济损失 | 万元 | G05014 | |
市政道路交通经济损失小计 | 万元 | G05015 | |
二、市政供水 | -- | -- | |
受损水厂数量 | 个 | G05016 | |
受损水厂经济损失 | 万元 | G05017 | |
受损供水管网长度 | 千米 | G05018 | |
受损供水管网经济损失 | 万元 | G05019 | |
市政供水经济损失小计 | 万元 | G05020 | |
三、市政排水 | -- | -- | |
受损雨水管网长度 | 千米 | G05021 | |
受损雨水管网经济损失 | 万元 | G05022 | |
受损污水管网长度 | 千米 | G05023 | |
受损污水管网经济损失 | 万元 | G05024 | |
受损污水处理厂数量 | 个 | G05025 | |
受损污水处理厂经济损失 | 万元 | G05026 | |
受损再生水厂数量 | 个 | G05027 | |
受损再生水厂经济损失 | 万元 | G05028 | |
市政排水经济损失小计 | 万元 | G05029 | |
四、市政供气供热 | -- | -- | |
受损燃气储气站数量 | 个 | G05030 |
指标名称 | 计量单位 | 代码 | 数量 |
甲 | 乙 | 丙 | 1 |
受损燃气储气站经济损失 | 万元 | G05031 | |
受损供气管网长度 | 千米 | G05032 | |
受损供气管网经济损失 | 万元 | G05033 | |
受损热源厂数量 | 个 | G05034 | |
受损热源厂经济损失 | 万元 | G05035 | |
受损供热管网长度 | 千米 | G05036 | |
受损供热管网经济损失 | 万元 | G05037 | |
市政供气供热经济损失小计 | 万元 | G05038 | |
五、市政垃圾处理 | -- | -- | |
受损垃圾无害化处理厂数量 | 个 | G05039 | |
受损垃圾无害化处理厂经济损失 | 万元 | G05040 | |
受损垃圾转运站数量 | 个 | G05041 | |
受损垃圾转运站经济损失 | 万元 | G05042 | |
市政垃圾处理经济损失小计 | 万元 | G05043 | |
六、城市绿地 | -- | -- | |
受损城市绿地面积 | 公顷 | G05044 | |
受损城市绿地经济损失 | 万元 | G05045 | |
七、城市防洪 | -- | -- | |
受损城市防洪经济损失 | 万元 | G05046 | |
八、其他市政设施经济损失 | 万元 | G05047 | |
九、基础设施(市政)经济损失合计 | 万元 | G05048 |
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 报出日期:20 年 月 日
填报说明:
1.本表适用于城镇市政系统基础设施损失统计。
2.本表含在建设施损失,如在建排水管网的损失。
3.本表不含市政系统行政部门、各类行业协会、联合会等损失,此类损失计入《公共服务(社会管理系统)损失统计表》;不含非住宅用房损失,此类损失采用《非住宅用房受损情况统计表》单独统计;不含职工住宅用房损失,此类损失采用《城镇居民住宅用房受损情况统计表》和《农村居民住宅用房受损情况统计表》单独统计;不含土地损失,此类损失计入《资源与环境损失统计表》。
逻辑关系:
1. G05015≥ G05002+G05004+G05006+G05008+G05010+G05012+G05014。
2. G05020≥ G05017+G05019。
3. G05029≥ G05022+G05024+G05026+G05028。
4. G05038≥ G05031+G05033+G05035+G05037。
5. G05043≥ G05040+G05042。
6. G05048=G05015+G05020+G05029+G05038+G05043+G05045+G05046+G05047。
(十五)基础设施(农村地区生活设施)损失统计表
表号:G06
制定机关:民政部、国家减灾委办公室
____省(自治区、直辖市)____地(市、州、盟)____县(区、市、旗)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行政区划代码:□□_□□_□□ 批准文号:国统制〔2016〕53号
填报单位(盖章): 20 年 有效期至:2018年5月
指标名称 | 计量单位 | 代码 | 数量 |
甲 | 乙 | 丙 | 1 |
受损村内道路经济损失 | 万元 | G06001 | |
受损供水设备设施经济损失 | 万元 | G06002 | |
受损排水设备设施经济损失 | 万元 | G06003 | |
受损供电设备设施经济损失 | 万元 | G06004 | |
受损供气设备设施经济损失 | 万元 | G06005 | |
受损供热设备设施经济损失 | 万元 | G06006 | |
受损垃圾处理设备设施经济损失 | 万元 | G06007 | |
受损农村地区其他生活设施损失 | 万元 | G06008 | |
基础设施(农村地区生活设施)经济损失合计 | 万元 | G06009 |
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 报出日期:20 年 月 日
填报说明:
1.本表适用于农村地区生活设施损失统计。
2.本表含在建设施损失,如在建排水管网的损失。
3.本表不含农村地区生活设施管理的行政部门等损失,此类损失计入《公共服务(社会管理系统)损失统计表》;不含非住宅用房损失,此类损失采用《非住宅用房受损情况统计表》单独统计;不含职工住宅用房损失,此类损失采用《城镇居民住宅用房受损情况统计表》和《农村居民住宅用房受损情况统计表》单独统计;不含土地损失,此类损失计入《资源与环境损失统计表》。
主要指标说明:
农村地区生活设施:仅指农村地区集中设立的基础设施,各项设备设施均包含相关配套管网,其中,排水设备设施包含的内容可参照市政排水。
逻辑关系:
G06009=G06001+G06002+G06003+G06004+G06005+G06006+G06007+G06008。
(十六)基础设施(地质灾害防治)损失统计表
表号:G07
制定机关:民政部、国家减灾委办公室
____省(自治区、直辖市)____地(市、州、盟)____县(区、市、旗)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行政区划代码:□□_□□_□□ 批准文号:国统制〔2016〕53号
填报单位(盖章): 20 年 有效期至:2018年5月
指标名称 | 计量单位 | 代码 | 数量 |
甲 | 乙 | 丙 | 1 |
崩塌防治设施毁损数量 | 处 | G07001 | |
崩塌防治设施毁损经济损失 | 万元 | G07002 | |
滑坡防治设施毁损数量 | 处 | G07003 | |
滑坡防治设施毁损经济损失 | 万元 | G07004 | |
泥石流防治设施毁损数量 | 处 | G07005 | |
泥石流防治设施毁损经济损失 | 万元 | G07006 | |
地面塌陷防治设施毁损数量 | 处 | G07007 | |
地面塌陷防治设施毁损经济损失 | 万元 | G07008 | |
地面沉降防治设施毁损数量 | 处 | G07009 | |
地面沉降防治设施毁损经济损失 | 万元 | G07010 | |
地裂缝防治设施毁损数量 | 处 | G07011 | |
地裂缝防治设施毁损经济损失 | 万元 | G07012 | |
其他地质灾害防治设施毁损数量 | 处 | G07013 | |
其他地质灾害防治设施毁损经济损失 | 万元 | G07014 | |
基础设施(地质灾害防治)经济损失合计 | 万元 | G07015 |
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 报出日期:20 年 月 日
填报说明:
1.本表适用于地质灾害防治设施损失统计。
2.本表含在建设施损失,如在建的滑坡防治设施损失。
3.本表不含各级各类道路的地质灾害防护设施损失,此类损失计入《基础设施(交通运输)损失统计表》。不含市政道路的地质灾害防护设施损失,此类损失计入《基础设施(市政)损失统计表》。不含村内道路的地质灾害防护设施损失,此类损失计入《基础设施(农村地区生活设施)损失统计表》。
4.本表不含非住宅用房损失,此类损失采用《非住宅用房受损情况统计表》单独统计;不含职工住宅用房损失,此类损失采用《城镇居民住宅用房受损情况统计表》和《农村居民住宅用房受损情况统计表》单独统计;不含土地损失,此类损失计入《资源与环境损失统计表》。
逻辑关系:
G07015=G07002+G07004+G07006+G07008+G07010+G07012+G07014。
(十七)公共服务(教育系统)损失统计表
表号:H01
制定机关:民政部、国家减灾委办公室
____省(自治区、直辖市)____地(市、州、盟)____县(区、市、旗)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行政区划代码:□□_□□_□□ 批准文号:国统制〔2016〕53号
填报单位(盖章): 20 年 有效期至:2018年5月
指标名称 | 计量单位 | 代码 | 数量 |
甲 | 乙 | 丙 | 1 |
受损高等教育学校数量 | 个 | H01001 | |
受损高等教育学校经济损失 | 万元 | H01002 | |
受损中等教育学校数量 | 个 | H01003 | |
受损中等教育学校经济损失 | 万元 | H01004 | |
受损初等教育学校数量 | 个 | H01005 | |
受损初等教育学校经济损失 | 万元 | H01006 | |
受损学前教育机构数量 | 个 | H01007 | |
受损学前教育机构经济损失 | 万元 | H01008 | |
受损特殊教育学校数量 | 个 | H01009 | |
受损特殊教育学校经济损失 | 万元 | H01010 | |
受损其他教育学校/机构数量 | 个 | H01011 | |
受损其他教育学校/机构经济损失 | 万元 | H01012 | |
公共服务(教育系统)经济损失合计 | 万元 | H01013 |
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 报出日期:20 年 月 日
填报说明:
1.本表适用于教育系统损失统计。
2.本表中的教育机构包括公办和民办两类。
3.本表统计教育系统各类学校(机构)的图书、仪器设备、办公设备、生活设施、体育场地、场馆设备设施、附属设施等损失;不含教育系统行政部门、各类行业协会、联合会等损失,此类损失计入《公共服务(社会管理系统)损失统计表》;不含非住宅用房损失,此类损失采用《非住宅用房受损情况统计表》单独统计;不含职工住宅用房损失,此类损失采用《城镇居民住宅用房受损情况统计表》和《农村居民住宅用房受损情况统计表》单独统计;不含土地损失,此类损失计入《资源与环境损失统计表》。
主要指标说明:
1.高等教育学校:包括普通高等教育学校和成人高等教育学校,含民办学校。
2.中等教育学校:包括普通初中、职业初中、成人初中、普通高中、成人高中以及中等职业学校,含民办学校。
3.初等教育学校:包括普通小学、成人小学,含民办学校。
4.学前教育机构:包括幼儿园、学前班等,含民办学校。
5.特殊教育学校:为残障儿童、青少年提供特殊教育的学校,不包括为残障人员开办的技能培训学校,含民办学校。
6.其他教育学校/机构:包括职业技能培训学校,体校及体育培训学校,文化艺术培训学校等,含民办学校。
逻辑关系:
H01013=H01002+H01004+H01006+H01008+H01010+H01012。
(十八)公共服务(科技系统)损失统计表
表号:H02
制定机关:民政部、国家减灾委办公室
____省(自治区、直辖市)____地(市、州、盟)____县(区、市、旗)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行政区划代码:□□_□□_□□ 批准文号:国统制〔2016〕53号
填报单位(盖章): 20 年 有效期至:2018年5月
指标名称 | 计量单位 | 代码 | 数量 |
甲 | 乙 | 丙 | 1 |
一、研究和试验系统 | -- | -- | |
受损科研机构数量 | 个 | H02001 | |
受损专业技术服务机构数量 | 个 | H02002 | |
受损其他科研机构数量 | 个 | H02003 | |
受损设备设施经济损失 | 万元 | H02004 | |
研究和试验系统经济损失小计 | 万元 | H02005 | |
二、专业监测系统 | -- | -- | |
(一)气象 | -- | -- | |
受损气象监测站点数量 | 个 | H02006 | |
受损气象监测站点设施/设备数量 | 台(套) | H02007 | |
受损气象监测站点经济损失 | 万元 | H02008 | |
(二)地震 | -- | -- | |
受损地震监测站点数量 | 个 | H02009 | |
受损地震监测站点设施/设备数量 | 台(套) | H02010 | |
受损地震监测站点经济损失 | 万元 | H02011 | |
(三)海洋 | -- | -- | |
受损海洋监测站点数量 | 个 | H02012 | |
受损海洋监测站点设施/设备数量 | 台(套) | H02013 | |
受损海洋监测站点经济损失 | 万元 | H02014 | |
(四)测绘 | -- | -- | |
受损测绘基准站点数量 | 个 | H02015 | |
受损测绘基准站点设施/设备数量 | 台(套) | H02016 | |
受损测绘基准站点经济损失 | 万元 | H02017 | |
(五)环境保护 | -- | -- | |
受损环境保护监测站点数量 | 个 | H02018 | |
受损环境保护监测站点设施/设备数量 | 台(套) | H02019 | |
受损环境保护监测站点经济损失 | 万元 | H02020 | |
(六)地质勘查 | -- | -- | |
受损地质勘查监测站点数量 | 个 | H02021 | |
受损地质勘查监测站点设施/设备数量 | 台(套) | H02022 | |
受损地质勘查监测站点经济损失 | 万元 | H02023 | |
(七)水文、水资源、防汛 | -- | -- | |
受损水文、水资源、防汛监测站点数量 | 个 | H02024 |
指标名称 | 计量单位 | 代码 | 数量 |
甲 | 乙 | 丙 | 1 |
受损水文、水资源、防汛监测站点设施/设备数量 | 台(套) | H02025 | |
受损水文、水资源、防汛监测站点经济损失 | 万元 | H02026 | |
(八)林业生态 | -- | -- | |
受损林业生态监测站点数量 | 个 | H02027 | |
受损林业生态监测站点设施/设备数量 | 台(套) | H02028 | |
受损林业生态监测站点经济损失 | 万元 | H02029 | |
(九)专业监测系统经济损失小计 | 万元 | H02030 | |
三、其他科技系统经济损失 | 万元 | H02031 | |
四、公共服务(科技系统)经济损失合计 | 万元 | H02032 |
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 报出日期:20 年 月 日
填报说明:
1.本表适用于研究和试验系统、专业监测系统损失统计。
2.本表统计研究和试验系统、专业监测系统的设备设施等损失;不含研究和试验系统、专业监测系统行政部门、行业协会、联合会等损失,此类损失计入《公共服务(社会管理系统)损失统计表》;不含非住宅用房损失,此类损失采用《非住宅用房受损情况统计表》单独统计;不含职工住宅用房损失,此类损失采用《城镇居民住宅用房受损情况统计表》和《农村居民住宅用房受损情况统计表》单独统计;不含土地损失,此类损失计入《资源与环境损失统计表》。
主要指标说明:
1.科研机构:不包括各类学校中从事科研活动的机构,归入教育系统统计。不包括企业中从事科研活动的机构,归入服务业统计。
2.专业技术服务机构:包括气象、地震、海洋、测绘、质检、环境与生态监测、地质勘查等服务机构的固定资产损失,不包括相对独立于各类机构所在地的专业监测系统设备设施损失,该类损失归入专业监测系统统计。
3.其他科研机构:未包括在上述两类机构范围内,但以科研活动为主体活动的机构。
4.林业生态监测站点:包括生态定位观测站、生态系统固定监测样地、样线、样区、鸟类环志站点、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站点、有害生物监测站等。
逻辑关系:
1. H02005≥ H02004。
2. H02030≥ H02008+H02011+H02014+H02017+H02020+H02023+H02026+H02029。
3. H02032=H02005+H02030+H02031。
(十九)公共服务(医疗卫生系统)损失统计表
表号:H03
制定机关:民政部、国家减灾委办公室
____省(自治区、直辖市)____地(市、州、盟)____县(区、市、旗)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行政区划代码:□□_□□_□□ 批准文号:国统制〔2016〕53号
填报单位(盖章): 20 年 有效期至:2018年5月
指标名称 | 计量单位 | 代码 | 数量 |
甲 | 乙 | 丙 | 1 |
一、医疗卫生系统 | -- | -- | |
受损医院数量 | 个 | H03001 | |
受损医院经济损失 | 万元 | H03002 | |
受损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数量 | 个 | H03003 | |
受损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经济损失 | 万元 | H03004 | |
受损专业公共卫生机构数量 | 个 | H03005 | |
受损专业公共卫生机构经济损失 | 万元 | H03006 | |
受损其他医疗卫生机构数量 | 个 | H03007 | |
受损其他医疗卫生机构经济损失 | 万元 | H03008 | |
医疗卫生系统经济损失小计 | 万元 | H03009 | |
二、计划生育系统 | -- | -- | |
受损县级及以上计划生育服务机构数量 | 个 | H03010 | |
受损县级及以上计划生育服务机构经济损失 | 万元 | H03011 | |
受损乡镇计划生育服务站数量 | 个 | H03012 | |
受损乡镇计划生育服务站经济损失 | 万元 | H03013 | |
计划生育系统经济损失小计 | 万元 | H03014 | |
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 | -- | -- | |
受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数量 | 个 | H03015 | |
受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经济损失 | 万元 | H03016 | |
四、其他医疗卫生系统经济损失 | 万元 | H03017 | |
五、公共服务(医疗卫生系统)经济损失合计 | 万元 | H03018 |
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 报出日期:20 年 月 日
填报说明:
1.本表适用于医疗卫生系统、计划生育系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损失统计。
2.本表统计医疗卫生等系统的设备设施等损失;不含医疗卫生等系统行政部门、各类行业协会、联合会等损失,此类损失计入《公共服务(社会管理系统)损失统计表》;不含非住宅用房损失,此类损失采用《非住宅用房受损情况统计表》单独统计;不含职工住宅用房损失,此类损失采用《城镇居民住宅用房受损情况统计表》和《农村居民住宅用房受损情况统计表》单独统计;不含土地损失,此类损失计入《资源与环境损失统计表》。
主要指标说明:
1.医疗卫生机构:指从卫生行政部门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从民政、工商行政、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取得法人单位登记证书,为社会提供医疗服务、公共卫生服务或从事医学科研和医学在职培训等工作的单位。医疗卫生机构包括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其他医疗卫生机构。
2.医院:包括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院、各类专科医院和护理院,包括医学院校附属医院,不包括专科疾病防治院、妇幼保健院和疗养院。
3.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包括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街道)卫生院、村卫生室、门诊部、诊所(医务室)。不包括企事业单独设立的不对外开放的诊所(医务室)等。
4.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包括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专科疾病防治机构、妇幼保健机构、健康教育机构、急救中心(站)、采供血机构、卫生监督机构、取得医疗机构职业许可证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中心。
5.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包括食品卫生监督管理机构、药品监督卫生机构等。
逻辑关系:
1. H03009=H03002+H03004+H03006+H03008。
2. H03014≥ H03011+H03013。
3. H03018=H03009+H03014+H03016+H03017。
(二十)公共服务(文化系统)损失统计表
表号:H04
制定机关:民政部、国家减灾委办公室
____省(自治区、直辖市)____地(市、州、盟)____县(区、市、旗)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行政区划代码:□□_□□_□□ 批准文号:国统制〔2016〕53号
填报单位(盖章): 20 年 有效期至:2018年5月
指标名称 | 计量单位 | 代码 | 数量 |
甲 | 乙 | 丙 | 1 |
受损图书馆(档案馆)数量 | 个 | H04001 | |
受损图书馆(档案馆)经济损失 | 万元 | H04002 | |
受损博物馆数量 | 个 | H04003 | |
受损博物馆经济损失 | 万元 | H04004 | |
受损文化馆数量 | 个 | H04005 | |
受损文化馆经济损失 | 万元 | H04006 | |
受损剧场(影剧院)数量 | 个 | H04007 | |
受损剧场(影剧院)经济损失 | 万元 | H04008 | |
受损乡镇综合文化站数量 | 个 | H04009 | |
受损乡镇综合文化站经济损失 | 万元 | H04010 | |
受损社区图书室(文化室)数量 | 个 | H04011 | |
受损社区图书室(文化室)经济损失 | 万元 | H04012 | |
受损宗教活动场所数量 | 个 | H04013 | |
受损宗教活动场所经济损失 | 万元 | H04014 | |
受损其他文化系统经济损失 | 万元 | H04015 | |
公共服务(文化系统)经济损失合计 | 万元 | H04016 |
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 报出日期:20 年 月 日
填报说明:
1.本表适用于公益性文化系统损失统计。
2.本表统计公益性文化系统的设备设施等损失,经营性文化系统的设备设施损失计入《服务业损失统计表》;不含文化系统行政部门、各类行业协会、联合会等损失,此类损失计入《公共服务(社会管理系统)损失统计表》;不含非住宅用房损失,此类损失采用《非住宅用房受损情况统计表》单独统计;不含职工住宅用房损失,此类损失采用《城镇居民住宅用房受损情况统计表》和《农村居民住宅用房受损情况统计表》单独统计;不含土地损失,此类损失计入《资源与环境损失统计表》。
主要指标说明:
图书馆(档案馆)、博物馆、剧场(影剧院):不包括其他各类行业、机构内部建立的非独立运营的场馆设备设施损失,归入相关行业系统统计。
逻辑关系:
H04016=H04002+H04004+H04006+H04008+H04010+H04012+H04014+H04015。
(二十一)公共服务(新闻出版广电系统)损失统计表
表号:H05
制定机关:民政部、国家减灾委办公室
____省(自治区、直辖市)____地(市、州、盟)____县(区、市、旗)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行政区划代码:□□_□□_□□ 批准文号:国统制〔2016〕53号
填报单位(盖章): 20 年 有效期至:2018年5月
指标名称 | 计量单位 | 代码 | 数量 |
甲 | 乙 | 丙 | 1 |
受损无线广播电视发射/监测台数量 | 个 | H05001 | |
受损无线广播电视发射/监测台经济损失 | 万元 | H05002 | |
受损广播电视台数量 | 个 | H05003 | |
受损广播电视台经济损失 | 万元 | H05004 | |
受损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络经济损失 | 万元 | H05005 | |
受损广播电视有线前端经济损失 | 万元 | H05006 | |
受损乡镇广播电视站播出设备经济损失 | 万元 | H05007 | |
受损乡镇广播电视站传输设备经济损失 | 万元 | H05008 | |
受损广播电视村村通设施经济损失 | 万元 | H05009 | |
受损新闻出版公共服务机构数量 | 个 | H05010 | |
受损新闻出版公共服务机构经济损失 | 万元 | H05011 | |
受损其他新闻出版广电系统经济损失 | 万元 | H05012 | |
公共服务(新闻出版广电系统)经济损失合计 | 万元 | H05013 |
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 报出日期:20 年 月 日
填报说明:
1.本表适用于新闻出版广电系统损失统计。
2.本表统计新闻出版广电系统的设备设施等损失;不含新闻出版广电系统行政部门、各类行业协会、联合会等损失,此类损失计入《公共服务(社会管理系统)损失统计表》;不含非住宅用房损失,此类损失采用《非住宅用房受损情况统计表》单独统计;不含职工住宅用房损失,此类损失采用《城镇居民住宅用房受损情况统计表》和《农村居民住宅用房受损情况统计表》单独统计;不含土地损失,此类损失计入《资源与环境损失统计表》。
逻辑关系:
H05013=H05002+H05004+H05005+H05006+H05007+H05008+H05009+H05011+H05012。
(二十二)公共服务(体育系统)损失统计表
表号:H06
制定机关:民政部、国家减灾委办公室
____省(自治区、直辖市)____地(市、州、盟)____县(区、市、旗)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行政区划代码:□□□□□□ 批准文号:国统制〔2016〕53号
填报单位(盖章): 20 年 有效期至:2018年5月
指标名称 | 计量单位 | 代码 | 数量 |
甲 | 乙 | 丙 | 1 |
受损体育场馆数量 | 个 | H06001 | |
受损体育场馆经济损失 | 万元 | H06002 | |
受损训练基地数量 | 个 | H06003 | |
受损训练基地经济损失 | 万元 | H06004 | |
受损基层配套健身设施数量 | 台(套) | H06005 | |
受损基层配套健身设施经济损失 | 万元 | H06006 | |
受损其他体育系统经济损失 | 万元 | H06007 | |
公共服务(体育系统)经济损失合计 | 万元 | H06008 |
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 报出日期:20 年 月 日
填报说明:
1.本表适用于体育系统损失统计。
2.本表统计体育系统的各类场馆(场地)的设备、设施损失;不含体育系统行政部门、各类行业协会、联合会等损失,此类损失计入《公共服务(社会管理系统)损失统计表》;不含非住宅用房损失,此类损失采用《非住宅用房受损情况统计表》单独统计;不含职工住宅用房损失,此类损失采用《城镇居民住宅用房受损情况统计表》和《农村居民住宅用房受损情况统计表》单独统计;不含土地损失,此类损失计入《资源与环境损失统计表》。
主要指标说明:
1.体育场馆:包括全民健身活动中心,不包括各类学校内的体育场馆,归入《非住宅用房损失统计表》统计。
逻辑关系:
H06008=H06002+H06004+H06006+H06007。
(二十三)公共服务(社会保障与社会服务系统)损失统计表
表号:H07
制定机关:民政部、国家减灾委办公室
____省(自治区、直辖市)____地(市、州、盟)____县(区、市、旗)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行政区划代码:□□_□□_□□ 批准文号:国统制〔2016〕53号
填报单位(盖章): 20 年 有效期至:2018年5月
指标名称 | 计量单位 | 代码 | 数量 |
甲 | 乙 | 丙 | 1 |
一、社会保障系统 | -- | -- | |
受损县级及以上社会保障服务机构数量 | 个 | H07001 | |
受损县级及以上社会保障服务机构经济损失 | 万元 | H07002 | |
受损乡(镇、街道)社会保障事务所(劳动保障事务所)数量 | 个 | H07003 | |
受损乡(镇、街道)社会保障事务所(劳动保障事务所)经济损失 | 万元 | H07004 | |
受损社区(村)社会保障工作站(劳动保障工作站)数量 | 个 | H07005 | |
受损社区(村)社会保障工作站(劳动保障工作站)经济损失 | 万元 | H07006 | |
社会保障系统经济损失小计 | 万元 | H07007 | |
二、社会服务系统 | -- | -- | |
受损县级及以上养老服务机构数量 | 个 | H07008 | |
受损县级及以上养老服务机构经济损失 | 万元 | H07009 | |
受损县级以下养老服务机构数量 | 个 | H07010 | |
受损县级以下养老服务机构经济损失 | 万元 | H07011 | |
受损县级及以上优抚安置服务机构数量 | 个 | H07012 | |
受损县级及以上优抚安置服务机构经济损失 | 万元 | H07013 | |
受损县级以下优抚安置服务机构数量 | 个 | H07014 | |
受损县级以下优抚安置服务机构经济损失 | 万元 | H07015 | |
受损县级及以上社会福利服务机构数量 | 个 | H07016 | |
受损县级及以上社会福利服务机构经济损失 | 万元 | H07017 | |
受损县级以下社会福利服务机构数量 | 个 | H07018 | |
受损县级以下社会福利服务机构经济损失 | 万元 | H07019 | |
受损县级及以上城乡社区服务机构数量 | 个 | H07020 | |
受损县级及以上城乡社区服务机构经济损失 | 万元 | H07021 | |
受损县级以下城乡社区服务机构数量 | 个 | H07022 | |
受损县级以下城乡社区服务机构经济损失 | 万元 | H07023 | |
受损县级及以上社会救助服务机构数量 | 个 | H07024 | |
受损县级及以上社会救助服务机构经济损失 | 万元 | H07025 | |
受损县级以下社会救助服务机构数量 | 个 | H07026 | |
受损县级以下社会救助服务机构经济损失 | 万元 | H07027 | |
受损县级及以上防灾减灾救灾服务机构数量 | 个 | H07028 | |
受损县级及以上防灾减灾救灾服务机构经济损失 | 万元 | H07029 | |
受损县级以下防灾减灾救灾服务机构数量 | 个 | H07030 | |
受损县级以下防灾减灾救灾服务机构经济损失 | 万元 | H07031 | |
受损其他社会服务机构数量 | 个 | H07032 |
指标名称 | 计量单位 | 代码 | 数量 |
甲 | 乙 | 丙 | 1 |
受损其他社会服务系统经济损失 | 万 | H07033 | |
社会服务系统经济损失小计 | 万元 | H07034 | |
三、公共服务(社会保障与社会服务系统)经济损失合计 | 万元 | H07035 |
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 报出日期:20 年 月 日
填报说明:
1.本表适用于社会保障与社会服务系统损失统计。
2.本表统计社会保障与社会服务系统的设备设施等损失;不含社会保障与社会服务系统行政部门、各类行业协会、联合会等损失,此类损失计入《公共服务(社会管理系统)损失统计表》;不含非住宅用房损失,此类损失采用《非住宅用房受损情况统计表》单独统计;不含职工住宅用房损失,此类损失采用《城镇居民住宅用房受损情况统计表》和《农村居民住宅用房受损情况统计表》单独统计;不含土地损失,此类损失计入《资源与环境损失统计表》。
主要指标说明:
1.社会保障服务机构: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公益性社会保障机构。包括综合性服务机构、社会保险和社会救济经办机构、保障安置等机构。
2.社会服务机构:以养老服务、优抚安置服务、社会福利服务、城乡社区服务、社会救助服务、防灾减灾救灾服务为主要内容,旨在保障和改善人民群众尤其是困难群体基本生活需求的服务机构。其中:(1)养老服务机构指为所有老年人提供基本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关爱、参与社会等服务的机构,主要包括社会福利院、敬老院、老年护理院、老年公寓等;(2)优抚安置服务机构指为军队离退休干部、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孤老病残等优抚对象提供安置管理、集中供养等服务的机构(包括优抚医院、光荣院、军供站、军休所),以及经批准修建的烈士纪念设施等;(3)社会福利服务机构指为孤儿生活提供养育服务,为服刑人员子女、农村留守儿童、受艾滋病影响儿童等特殊困境儿童提供关爱服务,为残疾人提供基本生活照料、护理康复、就业发展等保障服务的机构,主要包括儿童福利院、精神病人福利院以及县级综合社会福利中心等;(4)城乡社区服务机构指为城乡社区提供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社区减灾、社区养老、就业指导、社会保险、医疗卫生、计划生育、文体教育、社区安全、法律服务、农资农技等各类服务的机构,主要包括城乡社区服务站点、街道乡镇社区服务中心、区县社区服务指导中心、城乡社区公共服务综合信息平台等;(5)社会救助服务机构指为困难群体提供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流浪救助等基本生活保障服务的机构,主要包括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城市流浪救助站、流浪未成年人保护中心、生活无着人员救助管理站等;(6)防灾减灾救灾服务机构指为人民群体提供备灾服务、减灾服务、捐赠接收服务和为灾民提供的生活救助服务的机构,主要包括救灾储备仓库、社区应急避难场所等:(7)其他社会服务机构指提供社会组织服务、婚姻登记服务、殡葬服务、地名服务等社会服务的机构,主要包括婚姻登记服务设施、地名公共服务设施、社会组织服务设施、殡仪馆、公益性公墓(骨灰安放设施)、福利彩票发行机构等。
逻辑关系:
1. H07007=H07002+H07004+H07006。
2. H07034=H07009+H0701l+H07013+H07015+H07017+H07019+H07021+H07023+H07025+H07027+H07029+H07031+H07033。
3. H07035=H07007+H07034。
(二十四)公共服务(社会管理系统)损失统计表
表号:H08
制定机关:民政部、国家减灾委办公室
____省(自治区、直辖市)____地(市、州、盟)____县(区、市、旗)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行政区划代码:□□_□□_□□ 批准文号:国统制〔2016〕53号
填报单位(盖章): 20 年 有效期至:2018年5月
指标名称 | 计量单位 | 代码 | 数量 |
甲 | 乙 | 丙 | 1 |
受损党政机关数量 | 个 | H08001 | |
受损党政机关经济损失 | 万元 | H08002 | |
受损群众团体、社会团体和其他成员组织数量 | 个 | H08003 | |
受损群众团体、社会团体和其他成员组织经济损失 | 万元 | H08004 | |
受损国际组织数量 | 个 | H08005 | |
受损国际组织经济损失 | 万元 | H08006 | |
受损其他社会管理系统经济损失 | 万元 | H08007 | |
公共服务(社会管理系统)经济损失合计 | 万元 | H08008 |
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 报出日期:20 年 月 日
填报说明:
1.本表适用于社会管理系统损失统计。
2.本表统计社会管理系统的设备设施等损失;不含社会管理系统中主要从事研究与试验发展、专业技术服务的相关机构损失,此类损失计入《公共服务(科技系统)损失统计表》;不含非住宅用房损失,此类损失采用《非住宅用房受损情况统计表》单独统计;不含职工住宅用房损失,此类损失采用《城镇居民住宅用房受损情况统计表》和《农村居民住宅用房受损情况统计表》单独统计;不含土地损失,此类损失计入《资源与环境损失统计表》。
主要指标说明:
1.党政机关:包括中国共产党机关、国家机构、人民政协、民主党派等。其中,国家机构包括国家权力机构、国家行政机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
2.群众团体、社会团体和其他成员组织:包括群众团体、社会团体(专业性团体、行业性团体)和其他成员组织(基金会、宗教组织),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包括社区自治组织和村民自治组织)。
3.国际组织:联合国和其他国际组织驻我国境内机构。
逻辑关系:
H08008=H08002+H08004+H08006+H08007。
(二十五)公共服务(文化遗产)损失统计表
表号:H09
制定机关:民政部、国家减灾委办公室
____省(自治区、直辖市)____地(市、州、盟)____县(区、市、旗)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行政区划代码:□□_□□_□□ 批准文号:国统制〔2016〕53号
填报单位(盖章): 20 年 有效期至:2018年5月
指标名称 | 计量单价 | 代码 | 数量 |
甲 | 乙 | 丙 | 1 |
一、物质文化遗产 | -- | -- | |
(一)不可移动文物 | -- | -- | |
受损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数量 | 处 | H09001 | |
受损省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数量 | 处 | H09002 | |
受损市县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数量 | 处 | H09003 | |
受损世界文化遗产数量 | 处 | H09004 | |
受损新发现不可移动文物数量 | 处 | H09005 | |
(二)可移动文物 | -- | -- | |
受损珍贵文物数量 | 件(套) | H09006 | |
受损一般文物数量 | 件(套) | H09007 | |
(三)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传统村落 | -- | -- | |
受损名城(含历史街区)数量 | 处 | H09008 | |
受损名镇数量 | 处 | H09009 | |
受损名村数量 | 处 | H09010 | |
受损中国传统村落数量 | 处 | H09011 | |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 | -- | -- | |
受损非物质文化遗产数量 | 处 | H09012 |
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 报出日期:20 年 月 日
填报说明:
本表适用于文化遗产实物量损失统计。
(二十六)资源与环境损失统计表
表号:I01
制定机关:民政部、国家减灾委办公室
____省(自治区、直辖市)____地(市、州、盟)____县(区、市、旗)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行政区划代码:□□_□□_□□ 批准文号:国统制〔2016〕53号
填报单位(盖章): 20 年 有效期至:2018年5月
指标名称 | 计量单位 | 代码 | 数量 |
甲 | 乙 | 丙 | 1 |
一、土地资源与矿山 | -- | -- | |
毁坏耕地面积 | 公顷 | I01001 | |
毁坏林地面积 | 公顷 | I01002 | |
毁坏草地面积 | 公顷 | I01003 | |
毁坏非煤矿山资源数量 | 处 | I01004 | |
毁坏非煤矿山资源面积 | 万平方米 | I01005 | |
二、自然保护区及野生动物保护 | -- | -- | |
受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数量 | 个 | I01006 | |
受损地方级自然保护区数量 | -个 | I01007 | |
野生动物伤亡数 | 头(只) | I01008 | |
其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伤亡数量 | 头(只) | I01009 | |
三、风景名胜区 | -- | -- | |
受损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数量 | 个 | I01010 | |
受损省级风景名胜区数量 | 个 | I01011 | |
四、森林公园与湿地公园 | -- | -- | |
受损国家级森林公园数量 | 个 | I01012 | |
受损国家级湿地公园数量 | 个 | I01013 | |
受损地方级森林公园数量 | 个 | I01014 | |
受损地方级湿地公园数量 | 个 | I01015 | |
五、环境损害 | -- | -- | |
地表水污染面积 | 公顷 | I01016 | |
土壤污染面积 | 公顷 | I01017 |
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 报出日期:20 年 月 日
填报说明:
1.本表适用于资源与环境系统实物量损失统计。
2.毁坏草地面积:不包括《基础设施(市政)损失统计表》中的“受损城市绿地面积”。
主要指标说明:
1.自然保护区:根据保护对象,自然保护区分为自然生态系统类、野生生物类、自然遗迹类。不包括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
2.环境损害:自然灾害对影响区域自然资源和环境本身及其生态环境服务功能造成的损害。地表水污染面积、土壤污染面积是指因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次生的环境污染导致的地表水、土壤的污染面积。
逻辑关系:
I01008≥ I01009。
(二十七)基础指标统计表
表号:J01
制定机关:民政部、国家减灾委办公室
____省(自治区、直辖市)___地(市、州、盟)____县(区、市、旗)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行政区划代码:□□_□□_□□ 批准文号:国统制〔2016〕53号
填报单位(盖章): 20 年 有效期至:2018年5月
指标名称 | 计量单位 | 代码 | 数量 |
甲 | 乙 | 丙 | 1 |
一、人口 | -- | -- | |
总人口 | 人 | J01001 | |
城镇人口 | 人 | J01002 | |
乡村人口 | 人 | J01003 | |
女性人口 | 人 | J01004 | |
0-14岁人口 | 人 | J01005 | |
65岁及以上人口 | 人 | J01006 | |
总户数 | 户 | J01007 | |
城镇户数 | 户 | J01008 | |
二、房屋 | -- | -- | |
农村居民家庭住房间数 | 间/人 | J01009 | |
农村居民家庭住房结构:钢混结构 | 间/人 | J01010 | |
农村居民家庭住房结构:砖混结构 | 间/人 | J01011 | |
农村居民家庭住房结构:砖木结构 | 间/人 | J01012 | |
农村居民家庭住房结构:其他结构 | 间/人 | J01013 | |
农村居民家庭住房价值 | 元/间 | J01014 | |
城镇居民家庭住房面积 | 平方米/人 | J01015 | |
城镇居民家庭住房结构:钢混结构 | 平方米/人 | J01016 | |
城镇居民家庭住房结构:砖混结构 | 平方米/人 | J01017 | |
城镇居民家庭住房结构:砖木结构 | 平方米/人 | J01018 | |
城镇居民家庭住房结构:其他结构 | 平方米/人 | J01019 | |
城镇居民家庭住房价值 | 元/平方米 | J01020 | |
三、农业 | -- | -- | |
常用耕地面积 | 公顷 | J01021 | |
粮食单位面积产量 | 公斤/公顷 | J01022 | |
大牲畜数量 | 头(只) | J01023 | |
水产品产量 | 吨 | J01024 | |
主要农业机械拥有量 | 台 | J01025 | |
农林牧渔业产值 | 万元 | J01026 | |
四、工业 | -- | -- | |
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单位数 | 个 | J01027 | |
规模以上工业:工业总产值 | 万元 | J01028 | |
规模以上工业:资产总计 | 万元 | J01029 | |
规模以上工业:固定资产净值 | 万元 | J01030 | |
规模以上工业:全部从业人员年平均人数 | 人 | J01031 |
指标名称 | 计量单位 | 代码 | 数量 |
甲 | 乙 | 丙 | 1 |
规模以下工业:资产总计 | 万元 | J01032 | |
规模以下工业:固定资产净值 | 万元 | J01033 | |
规模以下工业:全部从业人员年平均人数 | 人 | J01034 | |
五、服务业 | -- | -- | |
第三产业增加值 | 亿元 | J01035 | |
批发和零售业资产总计 | 亿元 | J01036 | |
住宿和餐饮业资产总计 | 亿元 | J01037 | |
金融业资产总计 | 亿元 | J01038 | |
房地产业资产总计 | 亿元 | J01039 | |
其他产业资产总计 | 亿元 | J01040 | |
六、教育和科技 | -- | -- | |
教育经费 | 万元 | J01041 | |
高等教育学校数量 | 个 | J01042 | |
高等教育学校教职工数量 | 人 | J01043 | |
高等教育学校在校学生数量 | 人 | J01044 | |
中等教育学校数量 | 个 | J01045 | |
中等教育学校教职工数量 | 人 | J01046 | |
中等教育学校在校学生数量 | 人 | J01047 | |
初等教育学校数量 | 个 | J01048 | |
初等教育学校教职工数量 | 人 | J01049 | |
初等教育学校在校学生数量 | 人 | J01050 | |
学前教育机构数量 | 个 | J01051 | |
学前教育机构教职工数量 | 人 | J01052 | |
学前教育机构在校学生数量 | 人 | J01053 | |
特殊教育学校数量 | 个 | J01054 | |
特殊教育学校教职工数量 | 人 | J01055 | |
特殊教育学校在校学生数量 | 人 | J01056 | |
研究与实验发展人员数量 | 人 | J01057 | |
研究与实验发展经费 | 万元 | J01058 | |
七、卫生和社会服务 | -- | -- | |
卫生机构数量 | 个 | J01059 | |
卫生人员与卫生技术人员总数 | 人 | J01060 | |
医疗卫生机构床位数 | 张 | J01061 | |
社会服务机构床位数 | 张 | J01062 | |
八、文化和体育 | -- | -- | |
文化机构(博物馆、图书馆、文化馆等)数量 | 个 | J01063 | |
广电技术台站(机)数量 | 座(部) | J01064 | |
体育场馆数量 | 个 | J01065 | |
体育训练基地数量 | 个 | J01066 | |
九、基础设施 | -- | -- |
指标名称 | 计量单位 | 代码 | 数量 |
甲 | 乙 | 丙 | 1 |
公路里程 | 千米 | J01067 | |
高速公路里程 | 千米 | J01068 | |
公路客运量 | 万人 | J01069 | |
公路货运量 | 万吨 | J01070 | |
铁路营业里程 | 千米 | J01071 | |
铁路客运量 | 万人 | J01072 | |
铁路货运量 | 万吨 | J01073 | |
内河航道里程 | 千米 | J01074 | |
民航航线里程 | 千米 | J01075 | |
电信业务总量 | 亿元 | J01076 | |
邮政业务总量 | 亿元 | J01077 | |
电力装机容量 | 万千瓦 | J01078 | |
电力生产量 | 亿千瓦时 | J01079 | |
电力消费量 | 亿千瓦时 | J01080 | |
石油可供量 | 万吨 | J01081 | |
石油消费量 | 万吨 | J01082 | |
煤炭可供量 | 万吨 | J01083 | |
煤炭生产量 | 万吨 | J01084 | |
煤炭消费量 | 万吨 | J01085 | |
天然气可供量 | 亿立方米 | J01086 | |
天然气生产量 | 亿立方米 | J01087 | |
天然气消费量 | 亿立方米 | J01088 | |
煤层气可供量 | 亿立方米 | J01089 | |
煤层气生产量 | 亿立方米 | J01090 | |
煤层气消费量 | 亿立方米 | J01091 | |
水库数 | 座 | J01092 | |
水库总容量 | 万立方米 | J01093 | |
除涝面积 | 公顷 | J01094 | |
堤防保护面积 | 公顷 | J01095 | |
灌区有效灌溉面积 | 公顷 | J01096 | |
年末运营公交车量 | 辆 | J01097 | |
城市供热总量 | 万吉焦 | J01098 | |
缄市供热管道长度 | 千米 | J01099 | |
城市供水综合生产能力 | 万立方米/日 | J01100 | |
城市排水管道长度 | 千米 | J01101 | |
城市污水日处理能力 | 万立方米 | J01102 | |
城市园林绿地面积 | 公顷 | J01103 |
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 报出日期:20 年 月 日
填报说明:
1.本表主要反映受灾县(市、区)的基本情况,主要包括人口、房屋、农业、工业、服务业、教育和科技、卫生和社会服务、文化和体育、基础设施等情况。
2.本表中各类基础数据的统计标准时点一般为报表填报时点的上一年年末数据,如无上一年末数据,请标注数据的具体年份。
主要指标说明:
1.住房价值:住户期末居住的房屋当初购买或新建时的价值。
2.常用耕地面积:耕地总资源中专门种植农作物并经常进行耕种、能够正常收获的土地。包括当年实际耕种的熟地;弃耕、休闲不满三年,随时可以复耕的地;开荒利用三年以上的土地。在统计口径上包括南方小于1米、北方小于2米宽的沟、渠、路和田埂;不包括临时种植农作物的坡度在25度以上的坡耕地;在河套、湖畔、库区临时开发的成片或零星土地;也不包括处于国家和省(区、市)退耕计划内但临时耕种的土地。
3.工业总产值:工业企业在报告期内生产的以货币形式表现的工业最终产品和提供工业劳务活动的总价值量。
4.工业资产总计:企业拥有或控制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资产按流动性分为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和其他资产。
5.工业固定资产净值:固定资产原价减去历年已提折旧额后的净额。
6.从业人员年平均人数:报告期内每天拥有的从业人员人数。其计算公式为:年平均人数=年内各月平均人数之和/12;月平均人数=报告期内每天实有人数之和/报告月日历日数。
7.教职工数:在学校(机构)工作并有学校(机构)支付工资的教职工人数,含民办学校。包括校本部教职工、科研机构人员、校办企业职工、其他附设机构人员。
8.在校学生数量:学年开学以后,在校且具有学籍的学生总数,包括留级生,不包括复读生和补习生,含民办学校。
9.卫生人员:在医疗、预防保健、医学科研和在职教育等卫生机构工作的职工,包括卫生技术人员、其他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
10.卫生技术人员:包括执业医师、注册护士、药师、检验和影像人员等卫生专业人员,不包括从事管理工作的卫生技术人员。
11.公路里程:在一定时期内实际达到《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 B01-2003》规定的技术等级的公路,并经公路主管部门正式验收交付使用的公路里程数。
12.高速公路:为专供汽车分向分车道行驶并应全部控制出入的多车道公路,四车道高速公路应能适应将各种汽车折合成小客车的年平均日交通量25000-55000辆,六车道高速公路应能适应将各种汽车折合成小客车的年平均日交通量45000-80000辆,八车道高速公路应能适应将各种汽车折合成小客车的年平均日交通量60000-100000辆。
13.货运量:年内以重量单位(吨)计算的各种运输工具实际完成运输过程的货物数量,包括铁路货运量、公路货运量、水运货运量、民航货邮运量和管道运输量。
14.客运量:分别按各类运输方式实际运送的旅客人数。
15.公路客(货)运量:统计范围为在公路运输管理部门注册登记从事公路运输的营业性载客汽车和营业性货运车辆一定时期内实际运送的旅客(货物)数量。
16.内河航道里程:在一定时期内,能通航运输船舶及排筏的天然河流、湖泊水库及通航渠道的长度。
17.民航航线里程:统计期间内全部民用航空航线的航线总长度。计算航线里程可按重复和不重复两种方法,前者是指各航线长度相加的总和;后者则要扣除各航线之间相同航段重复计算的部分。
18.铁路营业里程:又称营业长度(包括正式营业和临时营业历程),指办理客货运输业的铁路正线总长度。
19.铁路客运量:一定时期内使用铁路客车运送的旅客人数。计算方法:不论票价多少或行程长短,均按单程计算为一人次,不足购票年龄免购客票的儿童不计算运量;月、季票每月按往返各21人次计算。
20.铁路货运量:铁路货车实际运送的货物数量。
21.邮(政)电(信)业务总量:以价值量形式表现的邮电通信企业为社会提供各类邮电通信服务的总数量。
22.灌区有效灌溉面积:具有一定的水源,地块比较平整,灌溉工程或设备已经配套,在一般年景下能够正常灌溉的耕地面积。在一般情况下,有效灌溉面积应等于灌溉工程或设备已经配备,能够进行正常的水田和水浇地面积之和。
23.城市排水管道长度:排水道是指汇集和排放污水、废水和雨水的管渠及其附属设施所组成的系统。包括干管、支管以及通往处理厂的管道,无论修在街道上或其他任何地方,只要是起排水作用的管道,都应做排水管道统计。
24.城市园林绿地面积:报告期末用作园林和绿化的各种绿地面积。包括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和其他绿地的面积。
逻辑关系:
1. J01001=J01002+J01003;J01001> J01004;J01001> J01005;J01001> J01006;J01007≥ J01008。
2. J01067≥ J01068。 附 录
(一)灾害种类术语解释
1.洪涝灾害:因降雨、融雪、冰凌、溃坝(堤)、风暴潮等引发江河洪水、山洪、泛滥以及渍涝等,对人类生命财产、社会功能等造成损害的自然灾害。
2.台风灾害:热带或副热带洋面上生成的气旋性涡旋大范围活动,伴随大风、暴雨、风暴潮、巨浪等,对人类生命财产造成损害的自然灾害。
3.低温冷冻与雪灾:主要包括低温灾害和冰雪灾害。低温灾害是指强冷空气入侵或持续低温,使农作物、动物、人类和设施因环境温度过低而受到损伤,并对生产生活等造成损害的自然灾害;冰雪灾害是指因降雪形成大范围积雪、暴风雪、雪崩或路面、水面、设施凝冻结冰,严重影响人畜生存与健康,或对交通、电力、通信系统等造成损害的自然灾害。
4.地震灾害:地壳快速释放能量过程中造成强烈地面振动及伴生的地面裂缝和变形,对人类生命安全、建(构)筑物和基础设施等财产、社会功能和生态环境等造成损害的自然灾害。
5.地质灾害:包括崩塌灾害、滑坡灾害和泥石流灾害等。崩塌灾害是指陡崖前缘的不稳定部分主要在重力作用下突然下坠滚落,对人类生命财产造成损害的自然灾害;滑坡灾害是指斜坡部分岩(土)体主要在重力作用下发生整体下滑,对人类生命财产造成损害的自然灾害;泥石流灾害是指由暴雨或水库、池塘溃坝或冰雪突然融化形成强大的水流,与山坡上散乱的大小块石、泥土、树枝等一起相互充分作用后,在沟谷内或斜坡上快速运动的特殊流体,对人类生命财产造成损害的自然灾害。
6.海啸灾害:由海底地震、火山爆发和水下滑坡、塌陷所激发的海面波动,波长可达几百公里,传播到滨海区域时造成岸边海水陡涨,骤然形成“水墙”,吞没良田和城镇村庄,对人类生命财产造成损害的自然灾害。
(二)三次产业的范围及对应表
1.三次产业的范围。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对三次产业划分如下:
第一产业是指农、林、牧、渔业(不含农、林、牧、渔服务业)。
第二产业是指采矿业(不含开采辅助活动),制造业(不含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
第三产业即服务业,是指除第一产业、第二产业以外的其他行业。包括: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国际组织,以及农、林、牧、渔业中的农、林、牧、渔服务业,采矿业中的开采辅助活动,制造业中的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
2.报表与国民经济行业的基本对应关系。
表号 | 表名 | 基本对应的产业门类或大类名称 |
D01 | 农业损失统计表 | 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 |
E01 | 工业损失统计表 | 采矿业(包括煤炭开采和洗选业、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制造业 ,建筑业 |
F01 | 服务业损失统计表 | 批发和零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住宿和餐饮业 ,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居民服务、修理服务业 ,仓储业和装卸搬运和运输代理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中的经营 性文化、娱乐业,农林牧渔服务业,开采辅助活动和金属制品、机 械和设备修理业 |
G01 | 基础设施(交通运输)损失统计表 | 交通运输业(第三产业) |
G02 | 基础设施(通信)损失统计表 | 电信、广播电视和卫星传输服务中的电信(第三产业),邮政业( 第三产业) |
G03 | 基础设施(能源)损失统计表 | 电力生产和供应业(第二产业),采矿业中的煤炭开采和洗选业( 第二产业)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第二产业) |
G04 | 基础设施(水利)损失统计表 |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中的水利管理业(第三产业) |
G05 | 基础设施(市政)损失统计表,基础设 施(农村地区生活设施)损失统计表 | 道路运输业中的城市公共交通运输(第三产业),热力、燃气及水 生产和供应业(第二产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中的公 共设施管理业(第三产业) |
G06 | 基础设施(地质灾害防治)损失统计表 |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中环境治理业中的地质灾害治理服务 (第三产业) |
H01 | 公共服务(教育系统)损失统计表 | 教育(第三产业) |
H02 | 公共服务(科技系统)损失统计表 |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第三产业) |
H03 | 公共服务(医疗卫生系统)损失统计表 | 卫生和社会工作中的卫生(第三产业) |
H04 | 公共服务(文化系统)损失统计表 |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中的文化艺术业(公益性*)(第三产业) |
H05 | 公共服务(新闻出版广电系统)损失统 计表 |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中的广播、电视、电影和影视录音制造业(第 三产业) |
H06 | 公共服务(体育系统)损失统计表 |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中的体育(第三产业) |
H07 | 公共服务(社会保障与社会服务系统) 损失统计表 | 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中的社会保障(第三产业);卫生 和社会工作中的社会工作(第三产业) |
H08 | 公共服务(社会管理系统)损失统计表 | 公共管理、社会组织和国际组织(第三产业) |
H09 | 公共服务(文化遗产)损失统计表 |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中的文化艺术业(第三产业) |
101 | 资源与环境损失统计表 |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中的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第三产 业) |
注*: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中的公益性部分的损失在公共服务系统损失中统计,经营性部分的损失在服务业损失中统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