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做好汶川地震灾后重建准入审批工作的通知
-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
- 发文字号:银监办发〔2008〕92号
- 公布年份:2008.05.31
- 施行日期:2008.05.31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部门工作文件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做好汶川地震灾后重建准入审批工作的通知
(银监办发[2008]92号)
银行一部、银行二部、银行三部、银行四部、非银部、合作部、创新部,各银监局:
2008年5月12日四川汶川8.0级强烈地震,给人民生命和财产造成巨大破坏,银行业金融机构受到严重损失。在各方面共同努力下,目前98%以上的受损网点已经恢复正常营业,但仍有相当部分银行网点因受损严重无法继续在原址办公,需要搬迁或重建。与此同时,地震灾害的发生也在一定程度上延缓了部分银行业金融机构原有的新设机构进度。为有力有序有效开展灾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工作,根据会领导批示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是要主动摸清准入需求状况。各监管部门和各相关银监局要切实树立抗震救灾工作的大局意识,进一步提高服务意识,主动加强与四川、重庆、陕西、甘肃、云南等受灾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联系和沟通,摸清银行业金融机构灾区新设机构和迁建机构的需求状况,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积极支持灾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工作,增强灾后重建工作的金融服务功能。
二是要切实提高准入审批效率。各准入审批部门要大力倡导现代办公方式,积极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及属地银监局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手段,开展远程办公,节约时间,节约费用,切实提高办理效率。
三是要科学把握准入审批节奏。对于因灾需迁址办公的,要积极响应,加快办理相关手续,以利尽快迁址营业。对灾区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工作,既要积极支持,又要稳妥推进。要按照国家关于灾后“市场服务体系规划”的有关要求,根据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工作准备充分程度和当地灾后重建工作的实际进度,有序有效开展,不宜在灾后重建规划以及防疫工作尚未到位的情况下,要求或命令银行业金融机构盲目进入。
二○○八年五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