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全力做好地震灾区“三支一扶”大学生救助与就业工作的通知
- 制定机关: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 发文字号:人社部明电〔2008〕9号
- 公布年份:2008.06.02
- 施行日期:2008.06.02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部门规范性文件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全力做好地震灾区“三支一扶”大学生救助与就业工作的通知
(人社部明电[2008]9号)
2008年5月12日四川汶川地震发生后,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抗震救灾的部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紧急下发了《关于全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支持地震灾区做好抗震救灾工作的通知》(人社部明电〔2008〕3号)和《关于认真做好地震灾区救灾期间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工作的紧急通知》(人社部明电〔2008〕5号)等文件,要求“特别关注在灾区从事‘三支一扶’工作的高校毕业生的有关情况,及时做好相关救助工作”。针对目前灾区“三支一扶”大学生的实际情况,为进一步做好抗震救灾和生产恢复阶段的“三支一扶”大学生的救助、就业等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进一步核实情况,保持联络畅通
各受灾地区人事部门要指派专人,认真核实受灾地区“三支一扶”大学生的伤亡情况及财产损失情况,及时掌握坚守工作岗位的“三支一扶”大学生的工作生活情况,并将抗震救灾期间“三支一扶”工作的有关情况和问题,特别是重大紧急问题随时向全国“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报告。要保证与受灾地区“三支一扶”大学生的联络畅通,确保在第一时间掌握新情况。 切实做好地震灾区“三支一扶”大学生的救助工作
在摸清受灾地区“三支一扶”大学生的工作生活情况后,积极与他们取得联系,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开展慰问活动,并及时帮助他们解决遇到的各种问题。对在地震灾害中遭受财产损失,生活面临困难的“三支一扶”大学生,要拨出专款,给予必要的生活补助。要切实做好在抗震救灾及地震灾害中伤亡的“三支一扶”大学生善后工作,除做好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赔付外,可参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给予工伤、工亡社会保险待遇,所需经费协调省级财政支付。要加强对参加抗震救灾和灾后重建的“三支一扶”大学生的安全教育,避免产生新的伤亡。要加强对各项救助措施的监督检查,保证落实到位,充分体现各级组织的关心和爱护。
要主动关心家乡在灾区的“三支一扶”大学生的工作和生活情况,协助他们与家人联系,了解其家人状况和财产损失情况,对需要帮助的,要协调有关方面予以解决,稳定家在灾区“三支一扶”大学生的思想情绪。 组织和引导“三支一扶”大学生积极投身抗震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
按照各级党委政府关于抗震救灾的部署,受灾地区政府人事部门要组织“三支一扶”大学生以各种有效的方式投入抗震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可根据他们的专长,安排在灾区急需的教学、医疗卫生等岗位上充分发挥作用。要及时总结、广泛宣传“三支一扶”大学生在抗震救灾中的先进典型事迹,动员更多的“三支一扶”大学生以自己的实际行动,为抗震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做出新的贡献。 努力抓好灾区“三支一扶”大学生的就业服务
在抗震救灾、恢复生产的同时,要积极采取措施,做好今年地震灾区服务期满的“三支一扶”大学生就业工作。要结合灾区人才需求的实际,将“三支一扶”大学生的就业服务工作纳入恢复重建的总体部署,按照有关文件精神,抓好各项就业优惠政策的落实。要广开渠道,努力提供较多的就业岗位。灾区党政机关招考公务员和事业单位招录工作人员时,对经受抗震救灾考验表现突出的“三支一扶”大学生,要优先招录。对因灾失去双亲、因灾致残但未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三支一扶”大学生,要确保其就业。
二OO八年六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