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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局关于渔业水域污染事故调查处理授权问题的复函

国家环境保护局关于渔业水域污染事故调查处理授权问题的复函
(1994年8月31日)


浙江省环境保护局:
  你省浙环管[1994]111号《关于我省不宜授予渔政渔港监督管理部门渔业水域污染事故调查处理权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关于渔业水域因污染造成渔业损失的调查处理,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是否授权渔政渔港监督管理部门对渔业水域的污染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应由你局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决定。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