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署关于进一步加强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跟踪审计的通知
审计署关于进一步加强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跟踪审计的通知
北京、天津、河北、山西、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重庆、四川、陕西、甘肃省(直辖市)审计厅(局),深圳市审计局,成都、西安、兰州、重庆特派员办事处: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继续搞好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监督检查工作”的部署和要求,按照胡锦涛总书记“要加强对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等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督促整改”和温家宝总理“要确保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按照《总体规划》实施、不发生一起贪污和浪费案件”的指示,进一步加强灾后恢复重建跟踪审计,保障灾后恢复重建不出重大问题,促进灾后恢复重建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深刻认识进一步加强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跟踪审计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跟踪审计开展以来,按照审计署的统一安排,全国先后组织3000多个审计组、近万人次审计人员,对13 000多个灾后恢复重建项目、上万亿元资金物资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了跟踪审计和审计调查,提出审计意见和建议6540条,向社会发布47期阶段性审计结果公告,初步实现了“保障灾后恢复重建不出重大问题,促进灾后恢复重建顺利进行”的审计目标。
今年是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决胜之年。按照中央“原定三年目标任务力争在两年内基本完成”的要求,已开工项目将进入建设关键期,并陆续竣工投入使用;未开工项目大部分将开工,并加快建设进度。这些都对跟踪审计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审计任务更繁重、时间要求更紧迫、肩负责任更重大。各级审计机关和广大审计干部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以对党、对国家、对人民和对历史高度负责的精神,克服困难,再接再厉,乘势而上,不放松、不懈怠、不畏难,认真扎实地完成好这项工作任务,不辜负党和人民的期望和重托。 切实做到全面审计、突出重点
各级审计机关要按照国务院审定同意的《审计署关于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审计工作安排意见》(审投发〔2008〕89号)等要求,审计项目安排应尽量涵盖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的各个方面,对中央投资项目的审计覆盖面,原则上要达到资金量的60%以上;对地方投资项目的审计覆盖面,原则上要达到资金量的 80%以上。同时,要进一步突出审计重点:
(一)要抓住重点项目,主要有三大类:一类是学校、医疗卫生机构、政府统筹统建的城乡居民集中居住区等公益性和民生工程;第二类是交通、水利、电力、通讯、市政工程等重要基础设施项目;第三类是其他投资额大、社会关注度高的项目。
(二)要关注重点内容,主要包括五个方面:一是灾后重建总体规划的落实情况。二是资金物资的管理情况,包括:财政资金、对口援建资金、捐赠资金和其他渠道用于灾后重建资金的到位情况;资金分配是否按照标准,是否公平、合理、公开透明,有无虚报冒领、滞留、截留等问题;资金管理是否规范、制度是否健全、责任是否明确、手续是否完善;资金使用是否合法合规,有无挤占挪用、损失浪费等问题;资金投向是否符合国家规定,有无用于灾后恢复重建以外的项目,有无用于“两高一资”项目。三是工程建设管理情况,重点检查恢复重建项目的审批、招投标、质量管理、竣工验收等环节。四是土地管理和环境保护情况。五是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针对共性问题适时组织专项审计调查
各级审计机关要着眼于灾后恢复重建和灾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全局,深入研究和分析审计发现的问题,注重揭示和反映政策、制度和管理中的问题和漏洞,及时向有关地方和部门提出规范管理和健全制度的建议。当前,各地要结合当地实际,针对审计发现共性问题,包括:中央重建资金结存、地方资金缺口、贷款的投向、产业重建政策、土地管理、受灾群众就业援助、已完工项目的资产移交、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等,适时组织专项审计调查,以充分发挥审计的建设性作用。 进一步加大对重大违法违规问题和经济犯罪案件线索的揭露和查处力度
各级审计机关要结合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严肃揭露和查处灾后恢复重建中的重大违法违规问题和经济犯罪案件线索。要重点关注:一是在国家规划和政策落实方面,有无违反基本建设程序、擅自修改规划、违规审批以及违反决策程序或决策不当造成重大损失的问题;二是在资金管理使用方面,有无转移、贪污、挪用、侵占重建资金,以及通过虚报、冒领、关联交易等手段骗取、套取工程建设资金等问题;有无挪用、截留、克扣拆迁补偿资金等侵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有无重大铺张浪费和损失浪费问题;三是在工程招投标方面,有无化整为零规避招标、虚假招标、围标串标等问题;四是在征地拆迁和环境保护等方面,有无违规征地、非法批地、违规审批和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等问题,有无重大违背国家产业、投资和环境保护等政策的问题,地质灾害隐患防治是否到位;五是在工程质量管理方面,有无违规转分包、降低建设标准、偷工减料、以次充好、以假冒真、串换掉包等问题。要重视和加强对举报案件线索的核实,对重大问题一查到底。要加强与纪检监察和司法机关的沟通配合,及时跟踪审计移交案件线索的查处情况。 及早安排竣工决算审计工作
目前,大部分对口支援和社会援建项目已竣工。很多其他恢复重建项目也将在年内陆续竣工。各级审计机关要按照《审计署办公厅关于开展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的意见》(审办投发〔2010〕72号)的要求,及早安排,做好竣工决算审计工作。要坚持以下原则:一是谁负责跟踪审计的项目,就由谁负责开展竣工决算审计。二是各地根据项目建设进展情况安排竣工决算审计,在时间上不做统一要求。三是要突出重点,把政府统筹统建的城乡居民集中居民区、学校、医院等民生工程和公路、电力、水利、桥梁等基础设施,作为竣工决算审计的重点;对于投资额大、社会关注度高的重点项目,必须进行竣工决算审计。四是所有竣工决算审计项目,都要向社会公告审计结果。
在竣工决算审计中,要重点检查以下内容:一是竣工决算编制情况,包括各项清理工作是否全面、彻底,编制依据和遗留问题是否合规,资料是否齐全,手续是否完备;二是项目建设成本情况,包括项目的建设规模是否符合国家标准和规划要求,项目建设是否严格按批准的概算执行,有无概算外项目,项目的成本核算是否正确,有无虚增成本多计投资,资产价值是否准确、合理;三是项目的质量管理情况,包括工程质量管理有无不符合国家标准和规范的问题,有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四是交付使用的资产和资料,包括交付使用的资产是否真实、完整,是否符合交付条件,移交手续是否齐全、合规,成本核算是否正确,有无挤占成本、提高造价或转移投资的问题。 进一步明确责任分工,严格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各级审计机关要按照国务院审定同意的《审计署关于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审计工作安排意见》(审投发〔2008〕89号)和《审计署办公厅关于印发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审计工作方案的通知》(审办投发〔2009〕23号)的要求,加强组织领导,做好各自管辖范围内恢复重建资金和项目的跟踪审计工作。各级地方审计机关要做好对地方财政投资和融资、社会捐赠资金、“特殊党费”、港澳援建资金和国外援助贷款等资金和建设项目的跟踪审计。对口支援省(市)审计机关在做好对口支援“交钥匙”项目跟踪审计的同时,要与受援省审计机关协商做好对以交支票方式援建或与当地政府联建项目的跟踪审计。
(二)统筹安排力量,严格审计纪律。各级审计机关要统筹安排审计力量,采取分批轮换等方式,妥善安排好审计人员的工作和生活。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审计工作纪律和各项廉政规定,不得让受灾地方补贴费用,也不得将审计经费计入项目建设成本。要加强对聘请的社会中介机构人员的监督和管理,督促提高业务水平和遵守审计纪律。
(三)及时如实上报审计情况,坚持定期公告制度。各级审计机关要按照统一要求,及时上报审计进展情况、月报表和半年度审计报告,及时上报审计发现的重大问题和共性问题,及时上报违法违纪案件线索的查处情况。对上报不及时不准确造成不良后果的,将追究责任。要坚持每半年向社会公告一次审计情况,全面、客观、公正地披露审计发现的问题和情况,促进科学重建、高效重建、廉洁重建和阳光重建。
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