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监察部关于特别重大事故调查处理和批复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失效
- 制定机关: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已变更) 监察部(已撤销)
- 发文字号:国经贸安全〔1999〕5号
- 公布年份:1999.01.04
- 施行日期:1999.01.04
- 时效性: 失效
- 效力位阶: 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监察部关于特别重大事故调查处理和批复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经贸安全[1999]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
认真调查处理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简称事故),是保障安全生产、维护社会稳定的一项重要工作。为进一步理顺工作关系,加强协调配合,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等有关法规,现将事故调查处理和批复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根据国务院授权,国家经贸委负责事故调查处理的组织协调,并代表国务院进行综合批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监察部负责指导监察机关参加事故调查,并对监察机关上报的事故有关责任人员违反行政纪律的处理建议进行审批。 国家经贸委接到发生事故的报告后,要及时上报国务院,并通报监察部、全国总工会等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在组织事故调查时,要及时通知监察机关参加。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在组织事故调查时,要成立事故调查领导小组,并由分管领导任组长。国家经贸委对事故调查程序实施指导和监督,根据工作需要派有关专家参加事故调查。参加事故调查的监察机关负责对与事故有关的责任人员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同时对事故调查工作进行监督。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完成事故调查后,要按规定的时限向国务院提交书面报告,同时抄送国家经贸委、监察部等有部门。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事故发生的经过及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情况;
(二)事故现场的抢险、救治情况;
(三)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间接原因,事故的性质及认定依据;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认定及处理意见;
(五)事故的教训及采取的防范措施;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问题。 国家经贸委在对事故进行综合批复前,要听取监察部对有关责任人员处理的审批意见;监察部在形成对有关责任人员处理的审批意见之前,要听取各有关方面的意见。
事故批复后,发生事故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务院的批复认真组织落实;监察机关对责任人员处理的落实情况,要进行监督检查。 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调查的事故,按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本地区、本部门发生的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和批复工作,可参照本通知精神办理。
一九九九年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