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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消防局、公安部消防产品行业管理办公室关于严格限制火灾自动报警等七类主要消防产品新上项目的通知 失效

公安部消防局、公安部消防产品行业管理办公室关于严格限制火灾自动报警等七类主要消防产品新上项目的通知
(1996年4月12日 公消〔1996〕8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消防局: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消防产品行业有了长足的发展。企业的数量从10年前的近500家,发展到现在的1800多家。各类消防产品的品种、数量不断增加,买方市场的格局已经形成。然而必须看到,这种产品总量的增加,是通过多设点、高投入换来的,消防产品在结构、技术、质量的综合水平上,仍严重滞后于国家的经济建设。近几年来,粗放型经济增长方式的负面效应,在消防产品行业中显得越来越突出。一是几类长线品种企业数量过多,产品总量供大于求。目前已有生产消防水带企业70多家,火灾自动报警企业80多家,灭火器企业200多家,防火门企业300多家,这些企业生产的产品总量已远远超过市场的需求量。二是低水平重复建设严重。一些单位只从经济利益出发,不顾市场需求,盲目上马,乱铺摊子。且这些企业又大多是技术起点低,工艺、设备落后,生产规模小,经营管理混乱,产品质量不稳。他们争资源、抢市场,把规范企业挤到窘困的边缘。三是市场秩序受到严重影响。由于消防产品企业过多,市场拥挤,一些消防产品企业不在改善结构、增加科技含量、加强管理、降低成本、提高效益上下功夫,而是搞不顾产品质量,不按标准生产,靠偷工减料压低消防产品价格的不正当竞争,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上述情况使国家有限的资源造成了浪费,使规范的消防产品企业利益受到侵害,给消防保卫工作带来了隐患。消防产品是安全产品,消防产品行业是为保护公私财产安全和公民人身安全服务的,必须实行规范有序的强制性管理。
  按照党的十四届五中全会提出的,在“九五”期间,“关键是实行两个具有全局意义的根本性转变”的决定精神,结合消防产品行业实际,为推进消防产品行业的经济增长方式尽快从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决定从即日起,对实施认证、许可证和目录制度管理的火灾自动报警、消防车、灭火器、灭火剂、消防水带、消火栓(室内、外)、防火门七类主要消防产品严格限制新上项目。其要求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消防局和消防产品行业管理部门,对上述七类产品原则上一律不再批准立项。我们也不再受理新上项目的产品质量认证、许可证申请。
  二、对于个别确属技术起点高、经济规模大、资金配置规范的新上项目和外行业同类优势企业的增设项目,仍允许立项进入市场竞争,但必须严格按照公安部消防产品行业管理办公室统一制定的行业政策审批。有关政策和审批程序另行制定。
  三、对于已经获准认证、许可证的企业,要严格按照“两证”的有关规定实施严格的监督管理。通过运行认证年度复查、许可证换证、国家监督抽查、行业监督统检、重点查处和地方监督等有力措施,逐步淘汰那些经营不善、产品质量低劣的企业,促进优势企业加快集约化的进程。
  四、各地公安消防监督部门要严格把关、严格执法,加大监督力度,严厉打击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的企业和无证生产、经营的企业,培育和维护规范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为促进消防产品行业健康发展作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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