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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关于发布《航道整治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J314-2004)的通知

        交通部关于发布《航道整治工程质量检验
          评定标准》(JTJ314-2004)的通知
            (交水发[2004]20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委),长江、珠江航务管理局,上海市港口管理局,有关企事业单位:
  由我部组织长江航道局等单位制定的《航道整治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业经审查通过,现批准为强制性行业标准,编号为JTJ314-2004,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
  本标准的第2.1.1条、第2.2.2条、第2.2.3条、第2.2.4条、第2.3.2条、第2.3.3条、第2.3.4条、第2.3.5条、第3.1.1条、第3.1.2条、第3.1.3条、第3.2.1条、第3.2.2条、第3.2.3条、第3.9.1条、第3.9.2条、第3.10.2条、第3.13.2条、第3.15.2条、第3.20.1条、第3.20.2条、第3.21.1条、第3.21.5条、第3.41.2条、第3.41.3条、第3.41.4条、第3.46.2条、第3.47.3条、第4.1.1条、第4.1.2条、第4.2.1条、第4.2.2条、第4.2.3条、第4.3.1条、第4.3.2条和第4.4.1条的黑体字部分为强制性条文,与建设部建标[2002]273号文发布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运工程部分)具有同等效力,必须严格执行。
  本标准由交通部水运司负责管理和解释,由人民交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二00四年四月二十六日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